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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民事纠纷

发布时间: 2021-02-17 12:10:37

1. 我国《反垄断法》要求提起民事诉讼前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

振动的消息通知,想关闭在通知管理里面找不到这个应用,每次点一下这个通知也打不开就没

2. 反垄断法实施的诉讼机制

我国反垄断法的公共与私人实施机制

一、从实施主体的性质和实施程序来说,有两个基本的实施途径和机制。

即反垄断法的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前者是指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调查处理垄断行为所进行的行政执法,后者是指有关主体(经营者、消费者等)就垄断行为追究民事责任而依法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它们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利于反垄断法的全面和有效的实施。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公共实施机制

在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中,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处于主导地位的。如拥有专门的执法人员和法定的执法权限,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有国家强制力的支持,因此相对于私人提起的民事诉讼而言,专门机构的反垄断执法可能更为高效,也更有保障;有人甚至说,我国《反垄断法》基本上是写给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看的,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一说法也并不算太夸张。

我国《反垄断法》确立的是反垄断委员会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共存的“二元模式”,或者说建立了所谓的“双层次多机构”的执法体制。一方面,在国务院层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另一方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法负责具体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根据2008年国务院有关机构的“三定”方案,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分别负责相关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其中,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价格垄断行为除外)等方面的工作;国家发改委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商务部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因此,我国的反垄断执法体制比较复杂,面临着它们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有关行业监管机构之间关系协调的难题。

三、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机制及其现状

各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法院之间的关系和权力配置不尽一致,但是私人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与专门机构的反垄断行政执法相配合,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实施的普遍做法和明显趋势。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一般都直接或者间接规定私人可以依法对垄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甚至还可以请求惩罚性的赔偿。

与反垄断法公共实施的具体规定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反垄断法》在私人实施方面仅有第50条的笼统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实际上,该条文主要还是关于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只是这种民事责任的实现一般需要通过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形式。但是,它毕竟还是为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确立了基本依据,使得在我国私人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有了法律上的空间。

正因为规定非常原则性,在实践中导致原告取证难、证明垄断行为难。事实上,很多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败诉,根本原因就在于其不能有效举证,法院对于明显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也不予认定,甚至在一些案件中曾经发生原告引用被告自己在官网上公开宣传的市场份额,而法院不予认可、被告无需承担任何不利后果的不合理情形。

在上述的背景下,2012年5月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5号)根据反垄断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法律原则和精神,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免证事实、专家证据等问题作了解释和细化,这使得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一些急需明确的问题有了初步细化的规则。充分利用这些措施对于适当减轻原告的证明难度具有一定作用。

当然,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举证难的问题也不会因此而完全解决,还需要其他相关措施、特别是要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搞好人民法院与行政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3. 公司勾结政府造成垄断,请问法律达人,可以以什么方式上诉告相关责任人触犯什么法律!

一. 涉嫌触犯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 可向其上级部门举报。
另: 1. 工商总局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2. 国家发改委查处价格垄断

4. 行政诉讼法,与垄断法有冲突怎么办

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所以不会起冲突。
《行政诉讼法》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的。
《反垄断法》是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性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反垄断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5. 中国石化\石油算垄断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典型的垄断企业

6. 国内外的法律服务市场上,有无【垄断】现象具体情况如何

没有强制性的垄断,律师执业证的考取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对达到一定条件的人是普遍开放的。但是由于个人水平有高低之分,有些领域的专业问题只有某些经验丰富技术纯熟学识渊博的律师能够解决,这就造成了一种技术垄断,可是只要能够用心钻研,很多人都有机会晋身这些领域,那么也就算不上垄断了。

7. 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可以合并立案吗在地方法院起诉了不正当竞争,可以在上级法院起诉同一被告垄断吗

反垄断法抄律关系与反不正当竞争袭法律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针对同一法律主体提出反不正当竞争诉讼,同时向有管辖权法院提出反垄断诉讼是没有法律障碍的,是可以的。但是同时立案,如果涉及同一法院,因为管辖权问题,可能不可以同时立案,不过根据具体案件可以同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民事纠纷案件立案时的案由并非垄断纠纷,被告以原告实施了垄断行为为由提出抗辩或者反诉且有证据支持,或者案件需要依据反垄断法作出裁判,但受诉人民法院没有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8. 天涯杂谈民事诉讼法解释88条 最高法院关于民诉法解释88条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立即

提问者,首先确认是否为,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第八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8)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如果是新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对诉讼代理人代理条件规定,不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8)第三十七条的情形。
司法活动区别一般的民商经营行为,司法部门相关规定,属于司法权范畴,不属于“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15年3月15日新修订)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提示:如果必需民商公民代理,可以尽量实现相关机关要求即可,未必是自己亲为,其他亲属朋友和律师也可以。

9. 反垄断民事案件的有关案例,需要国内外的。诉讼成功的与不成功的都可。

360和qq的不就是吗
还有商务部拒绝可口可乐公司并购汇源的

10.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批准哪些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垄断民事纠纷

您好,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第四条 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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