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物合同
1. 什么是要物法律行为
1、如果将案件破获了,抓获了犯罪嫌疑人,被骗的财物也就会随之追回。
反之,如果不内报警,连追回的机率也没容有。
2、《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合同中属于实践性合同的是( )
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传统民法中,借用合同、借贷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属于实践性合同。
3. 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
交付标的物是实践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 缺少标的的交付 实践合同版就不成立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问题分两权类 一般合同成立时就生效 例外是合同成立时未生效 有两种情形 第一 附延缓条件、附期限的合同,条件成就时、期限届满时生效 第二 需要审批的合同,审批后生效 你说的借款合同就是一般情形 合同成立时就生效了
4. 为什么买卖合同是不要物合同
不要物,指的是合同的成立不需要物体的转移占有.即"一诺即成".
不要物合同,是为了方便交易,促进交易.假如一定要交付才能达成买卖合同,就不利于交易.
5. 诺成合同,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分别是什么意思
诺成合同 赠与合同
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
不要式合同 口头合同
诺成合同,又叫不要物专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属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6. 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不是不要物合同求法律依据
如果是法人跟自然人借钱,这属于民间借贷,还是参照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处专理,属所以应该还是要物合同,也称实践性合同。(民间借贷:自然人之间+法人向自然人)
依据是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7. 借用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对吗
要物合同也称为实践合同。
借用合同分两种情形判断,如果是有偿借用,为双回务合同答, 诺成合同;如是为无偿借用,则为单务合同,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
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生效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8. 什么叫诺成合同,什么叫要式合同,赠与合同属于这两类合同吗
诺成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相对应的是实践合同(要物合同),是指版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权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这里的"形式"不仅限于书面形式,另外还有要求登记,审批等.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因为提到"撤销"这两个字,说明意思表示一致后,合同已成立,所以才需要撤销.
对赠与合同法律没有规定任何形式,所以是不要式合同,不是要式合同
9. 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的区别与联系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若不需要交付才成立的是诺成合同,专需要交属付的就是实践合同即要物合同。实质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达成合意以后,还需要交付标的物合同才成立。绝大多数的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了,只有少数不仅要达成合意还要交付才能成立,这就是“诺成合同是通常形态,实践合同是特殊形态”的意思。
10. 实践性合同指的是什么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传统民法中,借用、借贷、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性合同。随着现代化经济生活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仓储业、运输业的发展,若仍坚持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还须以物之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不利于保障营业者一方的利益,因而银行信贷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和铁路、航空等运输合同,早在我国经济合同法上均已脱离实践性合同的范围,而成为诺成性合同。
区分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与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所谓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是指诺成性合同仅以合意为成立要件,而实践性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所谓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是指在诺成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