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案件
㈠ 哪些房产纠纷构成民事案件
一、凡以房产为标的买房、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等)、合建、代理、居间、使用、转让、确权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二、因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而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单位职工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的,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不能向法院起诉;如果是受配人(或其他原旧房内应一并迁出的同住亲属占住旧房)分得新房又无理占住旧房或非受配人以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而强占公房,被侵害人(包括单位和合法受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而离职、辞职,或被单位除名、开除的,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单位之间因行政调拨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历史原因由行政划拨房屋使用权的,现房屋产权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要求明确租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五、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应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以违章建筑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邻里纠纷可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六、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执照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有关私房落实政策的案件,如私房改造中的问题,建国初期由有关部门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政策的问题等,原告应向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但有关部门按私房落实政策先落实了房产,后又撤销的,当事人对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㈡ 房产物权纠纷案件
您好,
不动产物权归属可提民事诉讼
现实中,围绕房产归属而产生的纠纷非常多。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动产物权。已经登记的不动产产生权属争议的,应当提起行政诉讼撤销或者变更登记。这种观点受众颇广,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实践中出现了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互相推诿以及民事裁判与行政裁判冲突的现象,不仅徒增当事人讼累,也有损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对此,《解释》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 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无效
老百姓买房最怕交付房款之后,房却拿不到。“一房两卖”甚至“多卖”的现象并不鲜见。而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是保障尚未获得物权的买房人等债权人权益的一项制度。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实践中,对于现实登记权利人针对不动产的何种处分,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发生物权效力,存在模糊认识,一些案件中甚至出现不当扩大预告登记效力的倾向。
为此,《解释》第四条明确,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㈢ 法院受理哪些房产纠纷案件,房产纠纷案件如何
一、法院受理哪些房产纠纷案件
法院受理的房地产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1、凡以房产为标的买卖、租赁、建筑承包、转让确权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
2、在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时,受配人分得新房又无理占住旧房,或者非受配人以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强占公房而发生的纠纷。
3、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而离职、辞职或被单位除名的,单位按合同约定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职工拒不履行合同而引发的纠纷。
4、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当事人应当首先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有关私房落实政策的案件,当事人应当先向当地落实私房政策的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如果有关部门按私房政策落实了房产,后又撤销的,当事人对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产纠纷案件如何进行诉讼
1、房产纠纷诉讼管辖
房产纠纷到发生争议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房地产案件的标的多为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官司一般都由发生争议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违反这一规定在其他人民法院打房地产官司,当事人在起诉时应注意这一点。
2、房产纠纷诉讼的受理、审理程序
(1)房产纠纷由民庭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37号文件关于“以房地产为标的的买卖、租赁、典当、纠纷应由民庭受理,以房地产标的的开发、建筑承包、入股、联营、代理、居间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同样应由民庭受理”的规定,房地产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民庭受理。因房地产官司案情相对比较复杂,诉讼标的额比较大,法院民庭在审理房地产官司中通常组成合议庭审理,适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
(2)房产纠纷审理程序
房地产官司审理的一审普通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和受理、庭审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谈判或裁定、执行几个诉讼阶段。
㈣ 房产纠纷案件要多少诉讼费
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案件受理费,二是其他诉讼费用。
房产案件属于财产案件,其案件受理费按照争议的金额以一定的比例缴纳:
争议金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超过1000-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
超过5万-10万的部分按3%交纳;
超过10万-20万的部分按2%交纳;
超过20万-50万的部分按1.5%交纳;
超过50万-100万的部分按1%交纳;
超过100万的部分按0.5%交纳。
除了缴纳案件受理费外,还要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包括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等。
㈤ 房产纠纷的经典案例有哪些
房产纠纷的产生原因
分析目前产生的大量房产纠纷,主要分以下几类:
一是房屋产权纠纷。主要表现为因产权证书的登记、撤销、变更等产生的纠纷。
二是房屋买卖纠纷。这是日前房地产纠纷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三是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是因争议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关系,权利人在出卖房屋时,未正确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权而引发的纠纷。
四是房屋租赁纠纷。房屋租赁纠纷一般发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
它通常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租赁房屋的养护维修、公房承租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五是房屋抵押、典当纠纷。 六是房地产相邻关系纠纷。这是一种经常发生的房地产纠纷,它是指由相邻房地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通行、采光、空间延伸、管线设置等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七是房屋拆迁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