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下载
1. 侵权行为的特征
单方实施
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 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民事违法
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及时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这里所谓的法定义务。《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于物权、人格权等绝对权而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一般义务。这种一般义务是侵权行为所依据的法定义务的主要来源。另外,债权也可以成为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对象,但在构成要件上,需要更高的门槛。
其次,这里的法定义务还包括法律赋予某些特定主体的特别义务,例如,《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据此,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教育机构对在该机构中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教育、管理义务。再例如,劳动法规定的有关劳动安全保护义务。如果违反这些法定义务,义务人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再次,这里的法定义务也包括侵权法所设定的某些具体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例如《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通道上挖坑、修缮时,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秀山安装地下设施等,这种设定明显标志的就是一种强制性的作为义务。如果行为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就违反了作为义务,对他人因此造成的损害应当曾但侵权责任。
加害他人
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继承权,知 识产权等绝对权,一般不包括债权。除民事权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属于侵权行为法保护的范围。
应担责任
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 就是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侵权责任法里面教唆未成年人侵权 承担连带责任 而监护人和教唆侵权人承担按份过错责任。。。。怎么解释。
就是说两个人教唆未成年,那两个人就是连带责任,如果未成年监护人有过错的,就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是按份责任。
3. 摩托车借人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罪与您无关,直接说民事赔偿方面吧。 朋友李某在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您的摩托骑走问题很模糊,如果您给其车钥匙的视为同意借车,那民事赔偿少不了您,由车主您代为赔偿后可向其肇事人追偿;如果其是撬锁把车骑走的,定性为盗窃,公安机关应立案侦察,未立案受理的,也应让接待民警出具报案证明,这样子何许判决时不承担赔偿。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为车主(含肇事时的驾驶人)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追偿的称共同被告。 涉及法律规定: (1)“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赔偿计算标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至26条相关规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其中,残疾赔偿金为(重伤甲级赔偿20年、乙级18年、三级16年、类推十级为2年),其它上网下载全文对照计算。
4. 如果有人非法卖我黄,我自己也不知道,他会不会被网警查到抓起来
如果他交易的不多,也木有人举报,肯定不会有事,除非量大,影响恶劣,或者是其他问题顺带被挖掘出这个问题,他就会被抓捕的
5. 国家网监局官方网站
不许污辱我
侵害民事责任认定
我在‘天之文论坛’发表了一篇文章‘爱好者的天空888’。
第二天上午9点,我打开电脑一看,我的文章上部,有一个图章,上面写着‘纯粹胡扯’四个字。文章的底部又注明了‘本主题由LINQ于2013一5一9 21点13分添加图章,纯粹胡扯’。
我看到后,气的心脏病突发了,身体象泥一样瘫在炕上了。
天之文论坛,是天文爱好者的舞台。人人都可以谈论自己对天体的了解和认识。当然,有一些问题很难统一,同样一个问题,答案却五花八门。天文爱好者是这样。天文学家不也是这样吗,例如;在研究‘天体演化’这一课题上,天文学家也争论不休,由于意见不统一,而分裂成了两派。到至今也没有个结果。天之文网站怎么不说他们是‘纯粹胡扯’呢
如果他拿出他写的【全世界公认】文章来,推翻我的理论,那我认输。可他是乱写、乱画呀。没有依据,顺口开河呀。
他们把我的文章妖魔化了,将我本人也妖魔化了。网络覆盖面大,在社会给我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纯粹胡扯’就是骗人的意思,丑化了我。会使不太了解天文知识的人,对我的文章产生敌意。至使我的文章在大众面前无法展开,造成了严重后果。他们侵害了我的著作权,他们伤害了我个人的形象。给我的身心造成了伤害。至使心脏病发作,并将带来严重的后遗症。他们要对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条,第二章,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应承担以下责任;赔偿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后遗症保障费
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在网上公开赔礼道歉
吴占海 黑龙江省漠河县西林吉镇七委
2013年5月18日 我不知道怎么办,请求法律支持 电话;14704576168
我还不太会用电脑 大脑供血不全 年龄大太笨了 不会注册
6. 求侵权责任法研究(上、下)的PDF电子书下载
ftp://121.17.126.75/data2/ts05/club/sifa/侵权责任法研究王利明(上).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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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侵权责任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过错责任吗
您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内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容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损害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归责原则上,安全保障义务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受害方承担义务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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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全3卷(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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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看专题讲座或者听音频为主(两者择一,尽量不要两者兼顾,这样会重复复习,导致效率低下),复习完一门做一门的真题,然后将真题的错难题标注出来后期复习。看书的话,要注意总结归纳笔记,听音频的话,要在讲义上做好笔记,后期以自己的笔记为复习主要内容,结合真题错难题,有疑问查阅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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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论述:邹建章或者陈璐琼,二者择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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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债权属不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
通常是不属于的,不过也有例外,比如一些故意侵权。不过具体我也说不太清楚,期待更详细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