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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1-02-17 01:13:33

㈠ 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有哪些条件限制有个人事纠纷已经过了两年了,因为时间问题所以找这个部门

一是双方同意才能人民调解,一方不同意调解不能调解。涉及诉讼的不能调解。人事纠纷应该有劳动部门调解或仲裁,必要可以提起诉讼。

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哪些纠纷

人民调解委来员会不得受理调解法律、自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2)退役军人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扩展阅读: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㈢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来会调解民间纠纷,自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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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防和调解民间纠纷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首要任务。人民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

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当事人最终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

2、组织要坚持抓早、抓大、抓苗头,努力掌握民间纠纷发生、发展和变化的,不断总结完善防激化的有效方法和经验,广泛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专项治理、联防联调等各种形式的防激化活动,增强防激化工作效果。

㈣ 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后,因未履行又引发纠纷的,可以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吗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基层解决人民内部纠纷的自治组织,在调解中人民调解委员版会没有强权制调解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不应当承担调解引起后果的责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1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后,因未履行又引发纠纷的,不可以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而应当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㈤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范围有哪些

依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范围规定如下:

1、第二十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2、第二十一条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或者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

3、第二十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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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的条件程序如下:

1、纠纷的受理,既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委会也可主动调解。实行统一立案报告制、统一承办;

2、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纠纷的事实经过,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3、主持调解,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承办人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4、对久调不决的纠纷,及时申报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避免纠纷激化;

5、调解结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达成协议而结束的调解。二是没有达成协议的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帮助、检查、督促、教育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没达成调解协议,防止纠纷激化,并告知纠纷当事人进入其他程序进行解决(如申诉、仲裁、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㈥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方式有哪几种

《人民调解工作若来干规定自》第23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根据这一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递交书面申请材料,也可以口头申请。二是调解组织主动调解。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即已经到公安部门或法院的纠纷,公安或法院认为更适宜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移交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但是,不论通过哪一种方式受理纠纷,都必须遵循一个原则,就是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接受调解组织调解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㈦ 退役军人维权找哪个部门

一、对于原部队遗留问题、退役后由于安置、待遇、补贴的维权:版

那么只有通过户籍所在地县权市级民政部门进行投诉维权(原部队的问题不接待退役军人的维权,而是有部队政治部门和过户籍所在地县市级民政部门沟通维权);

二、对于在职期间发生劳动纠纷的:

就要到户籍所在地社保局进行投诉维权,简单的可以直接打社保热线12333进行投诉维权;

三、发生治安、交通问题的:

那就要到发生事情所在地派出所报案维权,紧急的要打110进行维权;

四、发生房产、财产等纠纷的,要么经过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调解维权,要么到法院进行起诉维权。

五、最为普遍的就是在网上(当地政府官网)和到户籍所在地政府信访部门投诉维权。

㈧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与诉讼是什么关系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作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包括习惯、道德、法律等规 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具有意思自治性、非严格的规范性等特点。
诉讼,则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加下,以国家公权力解决社会纠纷的一种机 制。
1、二者虽然同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但各有其不同的法律适用.诉讼作为国家公力救济的形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之间、法人之间、其它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对其适用范围做出了规定,诉讼适用于任何一类民事 纠纷,无论是因财产关系还是因人身关系产生。诉讼具有最为严格的法律适用规定。而调解作为一种纯粹的民间性质的纠纷解决机制,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对其适用范围加以规定,但从我国目前存在 的调解机构和实践来看,调解的适用范围也是比较宽泛的.
2、从对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来看,都是通过居间第三者来进行的,但对第三者的要求和规定却不尽相同。对于调解来说,其居间第三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而如果要 通过诉讼形式解决纠纷,居间第三者只能是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包括国家各级人民法院。
3、解决机制解决机制问题.在调解中,由于作为居间第三者纯粹的民间性和双方当事人绝对的意思自治性,致使纠纷的解决只能建立在 纠纷主体绝对合意基础上,第三者在调解过程中非以强制力而是以沟通、诱导、协调等方式促成当事人解决纠纷,仅起着促进、引导、协调的作用,对纠纷最终能否 彻底解决起不到决定性作用。而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凭借国家审判权来确定纠纷主体之间 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及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又以国家强制执行权迫使纠纷主体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等,其对民事纠纷的解决与否起着决定性作用,而不必依 赖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5、法律后果.对于调解,由于其所具有的纯粹的民间性和自治性,以及法律适用上的非严格性,导致 了最终双方达成的调解结果即调解协议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也无强制执行力,其履行主要依靠当事人的自觉遵守和道义力量,作为纠纷主体双方的当事人在不 愿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则可以不受约束的恣意反悔。对于诉讼,由于作为第三者的人民法院的特殊身份和国家审判权的行 使,其所产生的结果无论是民事判决还是民事裁定,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7、管辖原则.在调 解中,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管辖权没有做级别和地域上的限制。对于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 则根据案件的性质、简繁程度、影响范围和案件的发生地等情况,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管辖原则。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 出,首先,二者各具特征,在民事纠纷的解决中发挥各自的作用,利弊互补,纠纷主体可以依据自身利益的需要选择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调解体现出纠纷主体自我 解决纠纷的社会整合能力,避免因纠纷而引发过大的社会震荡,而且因其合意性,非严格的规范性,较诉讼更为简便迅捷,更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和预防。而诉讼则依据其严格的规范性和国家强制力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纠纷双方的平等,保障和实现了纠纷主体的权利,从而使纠纷能够得到 最终解决,体现了法的公平价值。其次,二者在现代社会中平等的发挥各自的作用,并不因在诉讼中国家审判权的行使和其所具有的国家强制力而高贵,也不因调解 具有民间性而显卑微,相反,由于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社会关系的进一步复杂化,造成大量诉讼的出现,使得诉讼不堪重负,严 重影响了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而诉讼以外的纠纷解决机制,由于简便、迅速又价格低廉,成为人们解决纠纷的重要选择,而调解就是其典型。

㈨ 退伍军人维权在当地找那个部门

退役军人离开部队以后就是普通公民了(退役残疾军人除外),所以要维权的也要分因为什么事而维权。

1.对于原部队遗留问题、退役后由于安置、待遇、补贴的维权:

通过户籍所在地县市级民政部门进行投诉维权(原部队的问题不接待退役军人的维权,而是有部队政治部门和过户籍所在地县市级民政部门沟通维权);

2.对于在职期间发生劳动纠纷的:

到户籍所在地社保局进行投诉维权,简单的可以直接打社保热线12333进行投诉维权;

3.发生治安、交通问题的:

到发生事情所在地派出所报案维权,紧急的要打110进行维权;

4.发生房产、财产等纠纷的:

要么经过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调解维权,要么到法院进行起诉维权。

5.最为普遍的是在网上(当地政府官网)和到户籍所在地政府信访部门投诉维权。总之退役军人就是普通百姓,没有了军人的光环,要维权的也就要依法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权。

(9)退役军人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扩展阅读

1.法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于2004年8月1日发布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该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2.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

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方案提出,将民政部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以及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有关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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