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界线纠纷
㈠ 车位纠纷
首先你应抄当确认自己所买袭车位是否合法。因为我国规定,小区户外的停车位是只能租不能卖;地下停车位如果是属于人防设施的,也只能租不能卖;计入业主公摊面积的车位也不能出售。如果说你确认了所购买的车位符合相关规定,而且在买车位使用权时与开发商有正式的书面协议(你已经签合同了),那么就是自愿行为。事后如果说开发商再对别的车位进行降价出售,那也是合法行为,你是无法获取退款或者其他补偿的。没办法,自认倒霉吧。
㈡ 小区车位纠纷怎么处理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物业公司是受全体业主委托管理小区物业的,受全体业主委托收取停车费应是其职责范围。收取的停车费一部分是作为物业管理成本和交纳的税金,一部分作为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也就是说虽然增设的停车位是全体业主共有,但不代表是每个业主单个所有,业主对车位行使共有权,也可以体现在对共有车位收益的分配上。
如果停车不交费,可能导致两个不良后果:一是车位管理失去经费来源;二是侵害了其他无车业主的利益,因为无车业主没有占用车位,但也是车位的共有人,理应在经济上获得补偿。
㈢ 关于小区停车位的纠纷问题
成立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管理收费。
㈣ 停车位纠纷
不要跟人吵架,找其它空位就好了
㈤ 车位纠纷问题
交了车位费是不是都可以停车?还是在指定车位停车?对方车主的理由肯定是他也交了车位费,他就可以停那里,我是你我就把那个铁硼拆了,你有权利拆那个铁硼
㈥ 小区停车位纠纷,希望得到法律界人士的帮助
您好呢。
第一、虽然您不懂法,但是您应该很清楚没有田女士与物业签订的车位专购买合同的后果呢。
第二、关于田女属士与物业的车位购买合同和您与田女士签订的车位转卖合同,包括后面业主与田女士签订的购买合同实质是车位租赁合同,而不是购买合同,你们租赁的是车位的使用权。
第三、您可以直接与田女士联系,告知她这个是涉及到合同诈骗罪,要求她与您解决这一问题(比如退还您的部分车位租赁款及其利息,或者去房地产部门看这个车位租赁是否需要办理登记直接办理登记),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
㈦ 停车位权属争议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如果您遇到房产纠纷方面的问题可以进行律师在线咨询。在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纠纷中,最常见、最复杂的就是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争议了。据了解,目前我国存在的停车位权属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停车位为小区的公共停车位,区分所有权人使用停车位,需要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管理费,其他人交纳停车费。二是停车位为小区的私人停车位,区分所有权人使用时,首先要向开发商购买停车位的使用权,例如购买70年或者50年的使用权,该停车位为专有使用,其所有权或者归属于开发商,或者归属于全体业主。三是停车位附随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建立车位的专有权,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权的标的,停车位进行物权登记,发所有权的权属证书。在现实的争议中,停车位纠纷的主要表现是权属不明:有的区分所有权人主张,既然是交付了高额的费用,对于停车位的权属就应当是所有权,应当颁发不动产所有权证,而不是使用权证;有的主张停车位为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所有,每一个区分所有权人都有权使用,不应当由个人出资购买停车位的使用权;有的主张停车位的使用为共用部分的使用,不应当购买使用权,因而使开发商赚取好处而侵害了全体区分所有人的权利;有的购买了停车位的专有使用权,但是物业单位还要每个月收取管理费。实践中,多数情况是开发商就在区分所有人整体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上面进行开发,并将其出售给各位区分所有权人使用,等于是区分所有权人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和共有的停车位,却被开发商将停车位的价金占为己有。这些争议表明,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中,停车位的性质和权属的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涉及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必须规定清晰、明确的具体规则,才能够保护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㈧ 小区车位纠纷,大家怎么看
关于小区车位的归属,《物权法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就有多种不同的观点。2007年《物权法》颁布后,虽对小区车位归属等争议问题进行了若干规定,但可以说语焉不详。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5月24日同一天公布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条关系到车位产权的司法解释已经于今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然而由于《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相当不完善,对于车位纠纷来说,还留下了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的纠纷主要集中为车位收费纠纷、地下车位权属纠纷和车位只售不租引起的纠纷。
相关纠纷的调处需要协调兼顾业主、开发商以及物业管理企业等多方面利益,这不仅呼唤着更为清晰、明确的具体规则的出台,同时也依靠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国家宏观调控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抓紧研究并制订政策和措施,鼓励开发商多修多建车位。物业公司要依法经营,在全体业主委托下进行服务,在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获取相应的报酬。对于业主来说,要想实现房产的保值、增值,更好的实现房屋的使用价值,也要妥善处理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的关系,更重要的是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当然,问题的根本还是落在开发商身上,开发商应该体现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和商业伦理水平,提升自身社会形象,以实际行动方便业主购买、承租车位。
㈨ 关于车位的民事纠纷 懂法律知识的请进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专筑区划内的绿地,属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