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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化解疫情

发布时间: 2021-02-16 18:29:57

『壹』 浅谈如何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通过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能使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和实际困难得到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得到化解,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突出矛盾纠纷的工作基础得到夯实,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保持信访总量,使群体性事件持续减少。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强化措施,深入排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一)排查重点。从单位的实际出发,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做为排查调处的重点:土地承租、财务公开、区收区支、风险理赔、各种救济等群众反映敏感问题全部做到公开。(二)明确责任。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及时进行解决。民事纠纷调解工作中,调委会充分发挥其作用,以预防为主。做好调解工作,可使社会稳定,避免不少民事纠纷的扩大,真正发挥了调解组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二、多措并举,综合治理,集中化解各类突出矛盾纠纷。(一)切实加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力度。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着力构建党支部领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二)切实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和困难。高度重视,认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诉求事项,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而且能够解决的,落实责任单位,限期督办解决。对暂时不具备解决条件,可以逐步变通解决的,做好面向群众的沟通工作,取得理解和信任。(三)强化法制宣传。加大对《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要在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利益的同时,坚决依法维护正常的上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四)多方参与,形成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强大合力。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发挥群众自治组织、离退休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和热心公益事业的老同志参与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三、注重源头治理,从根本上减少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一)建立预防机制,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坚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工作中,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发生情况、特点和规律,积极预测,超前防范,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预防与化解纠纷相结合。(二)强化基层基础工作,为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创造必要的条件。有专职调解委员会主任、调解室、有调解例会和调解记录、有纠纷登记薄。动员组织党员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争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或未萌状态。五、完善机制,确保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取得实效。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把排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列入一把手的重要议事日程,党政领导负总责,亲自抓,亲自主持研究重大疑难信访事项,认真接待信访群众,切实把矛盾纠纷工作做好。(刘贞)

『贰』 浅谈矛盾纠纷如何化解

化解矛盾,重要的是调解,要和矛盾双方沟通交流,了解需求,对症下药,就可以化解矛盾。

『叁』 如何做好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社会矛盾多发易发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如何正确认识转型期社会矛盾的类型和性质,正确把握其发展规律及特点,正确选择化解社会矛盾的路径和方法,从而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当前社会主要矛盾的类型
处于转型期的社会矛盾,可以说覆盖领域广泛,涉及门类众多。比较受关注的有劳资纠纷、征地补偿、劳动就业、拆迁安置、社会安全、群体冲突等等。这些矛盾看起来五花八门,纷纭复杂,从深层次原因分析,大体上可分为四类:
第一类:劳资矛盾。近些年来劳资矛盾引发的事件频繁出现,“劳资博弈”正成为近些年来我国一些地区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的焦点。其实,劳资矛盾是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矛盾,在中国出现并不意外。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必经之痛”。《劳动法》在很多私人企业、建筑行业、服务业等领域还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特别是农民工这个群体在很多时候尚不能运用《劳动法》来保护自身权益,往往采取“停工、拦车、跳楼、闹事、上访”等极端途径来引起领导、社会的关注来解决自己的切身利益。
第二类:官民矛盾。官民矛盾历来是社会矛盾的重要组成部份,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只是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的程度有所不同。我们党执政前后,在官民关系、干群关系上都曾有过很好的时期,上下一心,同舟共济,在艰难困苦的条件下创造了许多辉煌。但必须承认,近些年来,官民关系受到了较大的损害,官民之间,芥蒂在增加,矛盾在扩大。主要表现在,在权力缺乏制约和监督的情况下,部分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出台一些维护本部门、本系统小集团利益的政策,损害老百姓利益,群众信访、上访、政府门前请愿等现象不断发生;部分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行贿受贿、买官卖官,侵吞国家财产,严重损坏了官员的社会形象,致使不少人形成了无官不腐、无官不贪的极端印象;一些官员作风不正、言行不一,不关心群众疾苦,听不见群众呼声,只知道傍大款,不为老百姓办实事,严重脱离群众,失去了群众的信任,仇官现象屡见不鲜。
第三类:贫富矛盾。近些年来,我国地区、城乡、行业、群体间的收入差距有所加大,分配格局失衡导致部分社会财富向少数人集中,收入差距已经超过基尼系数标志的警戒“红线”。据联合国数据,2011年中国的基尼系数将突破0.55,成为世界上贫富差距最大的国家。中国百万美元富翁家庭达111万户,世界第三;超过1亿美元的家庭达393户,世界第八。但按世界银行每天2美元的标准,中国贫困人口依然有1亿多。基尼系数超过0.4的警戒线,就表明社会处于可能发生不稳定状态。随着近几年投机性投资行为的盛行,更进一步强化了资本财富的累积效应,加剧了贫富差距的扩大。诚然,市场经济是利益差别经济,但不能听任利益差别无节制扩大,尤其不能任其超出社会所承受的范围。否则,社会弱势群体、低收入群体的仇富行为会愈演愈烈。
第四类:阶层矛盾。所谓阶层,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的社会群体,每个阶层都有其独立的群体利益。勿庸讳言,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形成了众多利益诉求不同、社会地位不同的社会阶层,如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经理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市无业、失业和半失业人员阶层等等。这些不同社会阶层,在当今中国虽然都被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只有分工职业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但实际上,各阶层的社会地位、生活状况的不同是明显的,不同阶层之间的社会矛盾也是客观存在的。譬如:较高层次社会阶层的封闭性越来越强,而且正在逐渐固定化和模式化,并排斥较低层次的社会成员;社会垂直流动呈单向性特征,上下阶层之间的垂直流动,逐渐呈现向上流动难、向下流动易的现象等等。此外,在一线员工和管理者之间,垄断行业职工和竞争性行业职工之间,本地户籍和外地户籍之间,还出现了新的“三大差别”。
二、正确把握社会矛盾化解的原则
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的深刻变革和调整,利益主体多样化和价值取向多样化日益凸现,人们的思想活动呈现多变性和反复性,由此构成了以人民内部矛盾为主的社会矛盾的多发性、多样性和复杂性。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过程中,要冷静慎重,需要把握好四条原则。
一是坚持治旧控新。治旧,就是治理“旧帐”,通过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教育等手段,逐年逐步化解疑难信访积案和涉法涉诉信访积案,努力化解老矛盾。控新,就是控制“新帐”,通过抓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加强群众普法教育等工作,有效防范新矛盾。在具体工作中,要把“控新”作为主攻方向。
二是坚持疏堵结合。新形势下矛盾表现在内容、层次和领域各方面,往往是经济矛盾、政治矛盾和社会生活矛盾相互交织,形成十分复杂的矛盾网络。因而,维稳工作光靠堵是堵不住的,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在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必须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有效理顺群众情绪,防止矛盾叠加、激化。对待有正当诉求的上访群众要尊重,要切实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和困难,不能解决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争取群众谅解。对于讲明政策还死缠硬磨、无理取闹的对象,要实行重点盯防、重点稳控,不能听之任之,该硬则硬,该依法打击的就依法打击,绝不能让无理访者得利。
三是坚持打防并举。立足于以打促防、以慑促防,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全力压缩违法犯罪活动空间,有效遏制命案等严重刑事案件的发生。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制,大力推进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安全事故发生。
四是坚持专群结合。警力有限,民力无穷。当前公安机关肩负的压力很大,任务很重。要在充分发挥政法、综治机关在维护市区社会稳定主力军作用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市、区、街道、村(社区)各级组织资源、治安资源,形成群防合力,达到群治效果。
三、扎实推进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
社会要发展,在发展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就不可避免发生纠纷,产生矛盾。社会矛盾纠纷不解决,就会阻扰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必须建立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新机制,这种解决机制应当随着社会矛盾发展的特点而不断更新,才能有效、及时地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综上所述问题及成因,我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矛盾纠纷大排查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书刊、杂志、媒体等阵地对基层基础大排查的重要意义进行广泛宣传,大力营造基层基础大排查家喻户晓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扬我党的优良传统——“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将排查力量深入到基层群众,让广大群众自发地、积极地、热情地参与到大排查当中。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哪里有矛盾、哪里有发案、哪里有隐患、哪里有犯罪——群众心理都有杆称。只有依靠群众的大力支持,大排查工作才能够顺利进行,才能够获得大量的信息,才能够更好的化解矛盾纠纷。深入开展领导干部大接访、大走访、大下访活动,倾听群众呼声,分析群众诉求,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人员吸附在当地。
2.扎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准确排查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种矛盾纠纷,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前提和基础。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全面掌握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完善预警预测分析机制,及时发现矛盾纠纷的苗头和隐患,尤其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要高度警惕,及时列入排查调处工作日程,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坚决防止形成现实危害。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把地区排查、系统排查和单位内部排查有机结合起来,全方位、多层面地深入开展调查摸排,切实把各种不安全、不稳定的矛盾和问题排查彻底。要认真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群体和重点单位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组织工作组深入基层,通过走访群众、接待群众来访、召开群众代表会议和基层组织负责人会议等办法,逐村组、逐社区、逐单位进行摸排梳理,扩大排查的覆盖面,确保把已经发生和正在酝酿的矛盾纠纷一件一件搞清楚,不留盲点和死角。对于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问题隐患,要逐一进行登记建档,归类梳理,逐件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要高度重视民生,千方百计保障民生,切实解决一批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健全由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对于排查出来的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要实行领导包案、挂账督办,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集中力量调处解决,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于短期内难以彻底化解的矛盾纠纷,要积极主动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帮助群众解疑释惑、理顺情绪、排忧解难,同时要逐一落实措施,防止矛盾积累,防止矛盾激化。
4.充分利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要增强调解意识,坚持把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手段,在集中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活动中进一步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引导群众互谅互让、平等协商,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消除分歧和隔阂,真正达到定分止争、息事宁人的目的。要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教育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从实际出发考虑问题,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5.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活动,做到常抓不懈,及时总结基层典型经验做法,固化有效工作模式,进一步整合基层综治、维稳、调解、信访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和社会资源,健全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着力构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紧密协调配合、联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切实形成及时、就地解决矛盾纠纷的长效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个平台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要努力推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为实现全面、动态、可持续的和谐稳定打牢基础。
6.正确处理好矛盾化解与稳定关系。解决矛盾的一个重要出路,就是大力发展经济,促进群众增收,并尽量缩小群体差距、城乡差距、行业差距等,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缓和社会矛盾。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解决社会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存在的生存危机,避免因利益结构失调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得关系,对一些可能引起社会震动的改革,一定要有保障和缓冲机制,以减少改革的阵痛和负效应。必须严格按照“区分性质、把握时机、严格依法、冷静稳妥”的基本要求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对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多做疏导、化解、劝阻工作;对别有用心的敌对势力、反革命分子以及严重违法犯罪分子要坚决、果断、适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
发展是主题,稳定是前提,没有和谐民主的优良环境,建设全面发展的小康社会就无从谈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就没有了根基。因而,全力推进基层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安定是一项事关全局的政治工程、民心工程,我们所有人都有一份责任、一份义务共同关心支持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让社会多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步伐。

『肆』 化解矛盾纠纷案件,关键要做好哪些工作

(一)、强化协调整合的效果,把执法监督与机制保障相结合。当公共权力机关的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受到怀疑,司法权威自然进入群众的视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也就成为群众的期待。要防止矛盾纠纷向司法机关不断积聚,需要顺畅司法诉求管道和信访渠道。一是强化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领导首问首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涉检矛盾化解领导小组,以实现涉检赴省、进京“零上访”为目标,统一领导全院的涉检矛盾化解工作。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建立健全有效化解积案、加强源头治理的工作机制,采取规定案件办理时限,明确质量标准和化解调处办法,与办案干警签订案件办理责任书等办法,在全院干警中形成加大办案力度与矛盾得到化解相统一的工作理念,使每一起案件都能首次办理成功,不留后遗症,切实把涉检的矛盾纠纷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和基层。对办案干警不负责任,案件办理质量不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重视,查处不力,效果不好,因人为因素造成越级上访的,必须进行责任追究。二是完善涉检信访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贯彻执行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和高检院制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涉检信访工作力度。在重点乡镇、街道办事处、大型企业,依托当地党委政府、信访、司法民调部门建立检察工作服务基层联络点,负责涉检信访信息报告、涉检信访案件的处置、反馈、回访及法律宣传、法律服务等职能。上级检察院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建立督查专员等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越级上访较多的地方派出督查组蹲点督办,狠抓责任查究制度的落实。对涉检信访积案,要逐案研究化解措施,逐案明确工作责任,区分不同情况制定疏通“出口”的政策,力争涉检信访积案在一两年内基本消化解决。三是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互动机制。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流程,强化信访风险意识。建立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把风险评估作为办理案件的重要环节,加强办理重大复杂案件和作出不批捕、不起诉、不立案、不赔偿、不抗诉、撤案等决定时的风险评估预警,并针对个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很多时候,各业务部门之间以及业务部门与控申部门之间没有建立或完善良好的矛盾纠纷处理互动机制,相互之间缺乏及时的沟通、配合和协作,甚至出现检察机关此部门和彼部门之间就同一矛盾纠纷的解释处理相互不一致,这样容易造成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误解和不信任,同时也可能由此引发矛盾纠纷的激化。应在每个业务部门确定一至两名经验丰富、业务精通的干警专职或兼职担任矛盾纠纷调处联络员,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交流沟通,对同一矛盾纠纷明确各自职责。四是建立健全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建立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对民事申诉等案件,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解工作,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继续探索使用刑事和解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把附条件不起诉与刑事和解有机的结合起来,切实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当事人对立情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一些疑难棘手的批捕、起诉案件实行答疑说理,把答疑说理制度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让当事人明白捕、诉或不捕、不诉理由,赢得理解和信任。对于涉及重大、疑难案件的矛盾纠纷,特别是该矛盾纠纷已经激化,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案件,可以由检察机关组织,采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社会各界人士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的听证和质询,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访息诉的效果。五是推行被害人救助制度,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对那些拟作存疑、相对或绝对不起诉的案件,被害人未得到民事赔偿的案件以及经调解被害人对民事赔偿不满意的案件,对被害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诉求,在说明理由后告知被害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或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对因被告人无力履行赔偿义务而导致的被害人得不到民事赔偿的案件,则尝试通过民政救济渠道予以适当解决,使被害人在经济上得到合理补偿,缓冲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通过多方努力,使刑事案件受害人享受国家低保救济或得到相应的物质帮助,重新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六是建立健全维稳形势研判工作机制。健全检察环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结合执法办案工作,由控申科指定专人定期对社会稳定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排查,及时发现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外部力量配合,建立处理诉求协作机制。非管辖类司法诉求的大量涌入,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现实难题。解决群众的司法诉求,化解矛盾纠纷,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不可能仅靠某一个职能部门去解决,必须加强检察机关与政府、法院等外部机关的协作、配合。所以,要建立司法诉求情况通报机制,以便协作单位了解有关情况,有准备地应对群众诉求,及早化解矛盾纠纷。建立信访申诉工作信息网络系统,通过在纵向的检察系统内部和横向的市区级相关信访单位网上接受和分流信访申诉,实现信访申诉情况的纵横对接。建立信访申诉案件转办、分流处理机制和息诉息访联动机制,召开多方联席会议,联合调查、联合听证、共同答复,增强纠错能力,努力克服因信访申诉人盲目投诉、反复投诉、多方投诉造成的资源浪费和国家机关公信力降低,引导群众理性信访、合理诉求。

总之,作为基层检察院要认真总结一些地方的先进经验,创新检察工作机制,不断探索研究化解矛盾纠的有效方法,整合政法、综治、维稳、信访等方面力量,形成综合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的大平台,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伍』 矛盾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一是牢牢坚持党的领导,推进诉源治理。在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下,形成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筑牢矛盾化解人民调解阵地。强化考核驱动,抓好目标落实,适时将民商事案件万人诉讼率、矛盾纠纷调处率、解决率、专职调解员配备及工作开展情况、纠纷响应度等纳入政法建设考核。二是充分发挥“无讼网络”作用,提升调解成效。探索构建矛盾纠纷化解新平台,推进无讼网格建设,以村居网格员为单位,以预防纠纷发生为抓手,以矛盾调处为重点,打造“无讼网络”。推行审务进村居、法官与网格员结对,建立一乡镇一审务站,进一步深化网格员矛盾调处成效,在服务乡村振兴、村民自治前提下,促进矛盾纠纷的就地化解,实现“小事不出网格,大事不出镇村”的目标。三是因地制宜落实“枫桥经验”,推进多元化解。畅通与行业协会、行业组织、商会等对接渠道,推进调解前置,实质发挥行业调解、律师调解、商会调解等诉前调解作用。积极推动诉讼服务全方位改革,探索建立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线上、线下双升级,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指尖上”解纷的便捷。充分发挥法庭在乡村治理中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推进自治、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加大对多元化解工作的宣传,让社会公众更多了解多元化解、诉前调解的便捷、高效、低成本。

『陆』 如何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

依法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决定》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回预防化解机制,完答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仲裁制度;健全行政裁决制度。我们要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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