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动机
A. 为什么因民事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都判得很重,但又不判死刑(立即执行)
你去跟受害者家人说啊,要是受害者家人原谅你就可能不重判,要是受害人家不服,继续上述,也不一定不判死刑 ,犯了罪是事实,已经定性,不是开玩笑,不是随便说说,就算李刚的上司也难帮到你
B. 民事诉讼的目的性价值
民事诉讼程序的工具性价值主要是以诉讼程序以外的实体构成作为价值研究的对象,意指实现民事诉讼程序外在目的之手段或工具,它是以实体目标的实现作为体现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标准的。具体而言,一审终审制度意义主要包括实体公正及维护秩序等方面。
1、实体公正价值
实体公正就是通常所称的裁判结果公正,公正的裁判结果是法院或法官通过整个民事诉讼过程所要达到的一种理想结果。裁判实体公正的标准主要体现于两个方面:(1)真实地再现争执的事实,这是实体公正的首要标准。在民事诉讼中,对争执事实的再现必须通过当事人和法官的证据活动来完成。首先,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通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的举证、质证活动,有利于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以支持自己的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次,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发现客观真实的又一保障,简言之,法官对争执事实的真实再现,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但是应当注意,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我们对案件事实的再现并非将其本来状态完全恢复,事实上这也很难做到,并缺乏可操作性和实用意义。从诉讼法角度来看,只是通过相关证据发现一些足以对定案产生影响的相对案件事实。(2)正确地适用法律,法官对法律的正确适用,通常意义上是指根据某一争执案件的事实情境而宣告法律上对这一事实情境的处理结果。法律的正确适用必然要求限制法官的绝对的司法自由裁量权,法官的绝对的司法自由裁量往往与法官任意擅断相关联,软化甚至无视成文法律的严格规定,其弊甚大,这容易使人们失去安全和稳定性,并破坏法制的统一。为此,实现司法裁判的公正最重要的是要让法官严格服从法律,按照合理、公正的法律规则行事,而并非独断、专横、随心所欲的个人恣意。当然,对法律规则的严格遵守并非意味着对法官有限制的自由裁量的绝对排斥,而是要将他们有机结合起来,在不违背基本法律规则的前提下,在民事诉讼的证据鉴别认定、选择法律适用等方面充分发挥法官的司法能动性,行使其必要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只有通过司法裁量,才能实现裁判结果的公正。
2、秩序价值
秩序价值反映了程序的强制性和排他性,它包括和平与安全两个方面。“秩序总意味着某种程序的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以及实际结果的确定性和自缚性。
法律程序的形成和维护需要秩序,秩序在建立和维护社会生产和交换秩序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对于民事诉讼程序在维持司法秩序上的作用,季卫东先生曾作过精辟的说明。他认为,程序对于法律秩序的直接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各种主张和选择可能性进行过滤,找出最适当的判断和最佳的裁判方案;通过充分的、平等的发言机会,疏导不满和矛盾,使当事人的初始动机得以变形和中立化,避免采取激烈的手段来压抑对抗倾向;既排除法官的恣意,又保留合理的裁量余地;裁判不可能实现皆大欢喜的效果,至少总有一方当事人的期望要破灭,因而需要吸收部分甚至全体当事人的不满,程序要件的满足可以使裁判变得容易为失望者所接受;程序参加者的角色分担具有归责机制,可以强化服从裁判义务感;通过法律解释和事实认定,做出有强制力的裁判,使抽象的法律规范变成具体的行为指示;通过法官与角色分担的当事人的相互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组结构,实现重新制度化,至少使法律变革的必要性容易被发现;程序限制了法官的恣意,反过来也有效地保护了法官,减轻了法官的责任负荷,从而也就减轻了请示汇报、重审纠偏的成本负担。此外,法律变革的契机存在于司法过程之中,这就为当事人提供了间接参与法律秩序形成的渠道。
C. 书证在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有多大
这是证据的一种,根据证明的内容
以及与案件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版包括:
(一)当事人的权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D. 民事诉讼目的
民事诉讼的目的,实质上是指国家设计的民事诉讼制度所企求达到的目标或结果。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原因的作用,不同的历史阶段对民事诉讼的目的有不同的表述。因此,在理论上形成了不同的学说:
1.私法权利保护说。又称私权保护说,该说认为,国家设立民事私法制度,表明其禁止当事人通过私力救济去实现自我的权利。作为代价,国家就应当承担起保护当事人权利的职责。故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是保护社会成员的私权。
2.私法秩序维护说。该说认为,民事诉讼制度是国家设立的,设立目的的着眼点是为了社会整体的利益,而不是单纯为了某个人的私法权利,虽然它在客观上也起到了维护私人权利的作用,但从立法者的角度看,它的根本出发点还是维护统治阶级所还需要的私法秩序。
3.纠纷解决说。此说认为,在历史上,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存在。即使在私法不太发达的社会里,解决纠纷的手段和制度即已存在。民事诉讼就是解决纠纷的程序和手续的总和,所以,不能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只是实现私权,它并不是以确认当事人原有的权利为出发点,而是为了解决纠纷。
4.程序保障说。此说认为民事诉讼的正当性来自其程序的正当,而不是结果的正当。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当事人在诉讼中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过程中能平等地使用攻防手段,不能认为民事诉讼程序仅仅是法院达到正确判断的手段,事实上,民事诉讼过程本身就是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为实现当事人的自律性的纷争解决提供程序的保障。
5.多元说。即认为审视民事诉讼的目的不能仅从国家的角度也不能仅从当事人的角度,而应当从多角度多层次审视。民事诉讼的目的既有对当事人私权的维护,又有对民事纠纷的解决,也有民事程序的保障,还有统治阶级私法秩序的维护。
E. 诈骗变成民事纠纷怎么办
您好,
民事诉讼中牵扯到诈骗怎么办
如果民事案件与诈骗案没有牵连,可以单独立案审理;如果是刑事诈骗两案有牵连,就要先进行刑事案件,再审理民事案件。如果是民事诈骗,法院按照相应法律规定审理。
刑事诈骗和民事诈骗的区别:
刑事诈骗行为人为了非法占有,巧取豪夺,不择手段,诈骗的财物数额往往非常巨大,严重扰乱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事诈骗行为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在虚构事实的同时,常常使用虚假的身份、虚假的证件,甚至编造假姓名、假地址等,其目的是在得逞后不受法律的追究。欺诈行为虽然也是违法的,但其严重程度仍然在民事违法的限度之内。对于民事欺诈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效。”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法律规定,各自返还财产,欺诈行为一方赔偿对方的损失。
民事欺诈行为人主观目的是通过瞒、哄、诱导的方法,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对其不利而对欺诈行为人有利的行为,通过“履行义务”的合法形式,谋取非法利益,其实质是“不法获利”,主观故意是间接的。而诈骗行为则不同,行为人主观上根本没有担负义务的动机,只企图虚构事实迷惑受害人上当受骗,交出财物,非法占有,其主观故意是直接的。
如果民事案件中涉及到诈骗那么可能会构成诈骗罪,诈骗罪属于刑事案件,这个时候应该先进刑事案件的审理,再进行民事案件的审理,也可以在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
F. 有关于法律问题民事纠纷明白的可以看下。帮弟弟支个招
你们的纠抄纷后果不严重,双方都是从自己角度看待问题,是不可能达成共识协议的!应该找警察调解而解决,这是最好的解决之道!千万不要有报复对方的下一步举措,那样后果对你方不利。一般警察调解都是让你们先自己协商,他们在你们协商基础上进一步调解,受伤严重一方可得到赔偿,如果由一方狮子大张嘴,另一方可以拒绝,直接找警察说明原因,让他们裁决!如果对方找你们麻烦,反而对你方有利!记得打开手机录像功能,记下威胁你们的证据,此事就马上能了结。有关系的话,建议找找派出所人,不说偏向你方吧,起码不会挨坑!祝好运
G. 民事诉讼中调解原则的意义
调解原则: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始终;自愿、合法基础上进行调解;不成要及时判决;
调解一般应当双方自愿同意。但离婚案件,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调解。
1、调解内容不受诉讼请求限制,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应予准许。但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3、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4、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5、自愿的话还可以把法院对未调解部分的处理写入调解书。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是调解协议的一部分内容,制作调解书并记入调解书。
6、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入调解书。
7、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H. 民事诉讼起诉书范文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回、民族、职业、答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I. 商事案件与传统民事案件有什么区别
法官审理民、商抄事案件的基本袭宗旨与保护意识不同商法以规定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己任,与民法侧重于保护社会公众的一般利益不同,商法则侧重于保护商事主体的营利,即以法律制度规范为营利动机的商事行为。市场的发展瞬息万变,交易的快速与安全是商事主体达到营利目的必要条件,因而商事审理一保障交易的快捷与安全为基本宗旨。而传统民事案件的审判则更要注重实质意义,表示出对弱者同情与关怀,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统一为宗旨。因此,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即公正优先兼效益与其他;商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即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与其他。另外法律猫认为,法官审理的意识不同。在民事审判的实践中,应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审判意识。因此,应特别注意情理与民事审判的结合,注意风俗习惯与民事审判的结合,注意公平与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在审理商事案件中,要注意保护商事合同自由,重视商主体和商行为的营利性特点,重视和保障交易快捷,安全的技术性规范,重视维持企业的稳定与政策及行政规章的适用等。
J. 我想请问一下民事纠纷导致一方死亡该怎样判刑
因地基纠纷,去你家闹事,摔倒死亡,如果真是如此,不可能判刑。这个死亡事实内是容自己摔倒造成的,不是别人造成的,所以没有人因此负刑事责任,但是,民事赔偿责任是必须要负的,因为你们两家的纠纷,人又死在你家里,所以民事赔偿是必须的。
如果是因打而倒地死亡,因推而倒地死亡,那就要负刑事责任了,具体判多少年,还要看案件怎么定性,是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有故意杀人?定性不同,判刑的差别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