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效应
⑴ 一,网络新闻侵权主要有哪些现象,请以现实中的案例加以说明
您好, 网络新闻侵权主要存在以下情形:
(一)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
网络名誉侵权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通过电子邮件侵犯名誉权。侵权人利用电子邮件将不当言论进行广泛的散发,导致受害者的名誉毁损。
2、 在博客上撰文侵犯他人名誉权。网民可以在自己的博客上撰写自己的文章供他人阅 览,这也是当下网络虚拟生活中常见的消息来源之一,因为在文章中通常都会包含有作 者本 人的主观意思,这也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一种重要方式。
3、 网络新闻失实和网络运营商失职侵犯他人名誉权。如果网络新闻报道失实或网络运营商失职未尽合理审查、监管义务, 没有及时删除侵权文章, 致使谣言在网上流传, 败坏他人名誉。
(二)网络新闻侵犯隐私权
网络新闻侵犯隐私权又分为两种情况:主动侵犯他人隐私权,“被动地损害他人隐私权
1、 主动侵犯他人隐私的现象大量存在,且这种现象经常的出现在明星的生活中,比如在网上描述私生活、泄露电话号码等。
2、 而“被动”地损害他人隐私的情况也不少见。在相当多的公共生活活动中如金融、医疗、税收等活动中,所登记的事项中大多都包含有个人信息,或者所由于上网时填写的各种表格、在每个网页停留的时间、点击的栏目等一系列活动都会透过互联网运用一定的技术获取到,有人就会这样通过网络设法接触到这些信息然后将之传播出去。
(三)网络新闻侵犯著作权
侵犯著作权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剽窃,将他人的新闻作品据为己有,利用他人新闻作品,拼凑、编造新闻作品,这是直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四)网络新闻侵犯肖像权
在网络新闻传播中,为了吸引网民的注意,不恰当的配发图片,或未经允许登载非新闻事件人物的照片,或对新闻图片进行不当修改,这些都会侵犯他人的肖像权甚至隐私权。
现实中的案例很多:想在微博上发的一些明星的新闻,很多都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诸多权利。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⑵ 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
网络犯罪来, 是指行自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既包括行为人运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也包括行为人利用软件指令。网络系统或产品加密等技术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在网络内外交互实施的犯罪,还包括行为人借助于其居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网络系统实施的犯罪 。简言之,网络犯罪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
⑶ 网络新闻侵权主要有哪些现象,请以现实中的案例加以说明
您好!
网络侵权,顾名思义,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即网络通信协议、信息交换方式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侵害人格权。主要表现为:
1.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权;
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权;
3.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誉权;
4.非法侵人他人电脑、非法截取他人传输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个人信息、大量发送垃圾邮件,侵害隐私权。日益发达的网络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社会不文明、不道德现象起到了谴责的作用,但由于缺乏必要法律规范约束,人肉搜索行为是否合法?网络信息被泄漏如何判定?《侵权责任法》首次规定网络侵权责任。该规定其后还明确,网络用户、网络服务商利用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规定处理原则,填补了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行为的空白。
(二)是侵害财产利益。基于网络活动的便捷性和商务性,通过网络侵害财产利益的情形较为常见,如窃取他人网络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网络虚拟财产,如窃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
(三)是侵害知识产权。主要表现为侵犯他人著作权与商标权:
1.侵犯著作权。如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规避技术措施,侵犯数据库等。
2.侵犯商标权。如在网站上使用他人商标,故意使消费者误以为该网站为商标权人的网站,恶意抢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域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⑷ 如何看待网络上的盗版侵权行为
说句实在的,网络上面盗版侵权的行为确实非常多,他们利用盗版为自己谋利的事情,盗取别人的劳动成果,这样的事情我觉得多得让我不想说,但是维权成本也太高了,又有多少人真正去维权呢
⑸ 有没有一些侵权行为的案例
倪XX、王X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一、事实概要
原告到被告下属的超级市场购物,被告工作人员怀疑二原告偷拿东西,于是在公众场合训问二人,并根据市场内所贴无效公告,对被告进行搜查,未查到任何属于市场所有的东西。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
二、裁判要旨
首先,公民或法人行使某一“权利”如果没有法律的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都不能自认为有权利行使这样的行为。法律从未赋予市场工作人员有盘 问顾客和检查顾客财物的权利,因而被告无权张贴要求被告将自己的提包打开供被告工作人员查看的公告。
尽管此公告张贴在市场门口,但由于它没有法律依据,因而是无效的,顾客有权不执行公告的规定。其次,被告工作人员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在公众场合用带有贬义的话语询问原告是否偷拿东西,并根据市场内所贴 无效公告对原告的包裹、衣服等进行搜查。
上述行为足以使原告感到自己的社会地位已遭贬低,而且也实际影响了对二原告的品德、声望、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
原告的名誉因此而受到损害。被告的工作人员是在工作岗位上履行被告为其规定的工作职责时对二原告实施侵权行为的,因此,其侵权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依据 民法通则第43条)。
三、法院判决(处理)及适用的法律
在法院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后,双方自行和解。被告愿向原告表示歉意并向两原告各支付1000元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原告撤诉。
(5)网络侵权效应扩展阅读: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
构成要件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
三、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四、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五、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后果发生之前自愿作出的自己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公平责任原则
⑹ 请问网上的免责声明有法律效力吗
这种网上的免责声明是无效的。
不管他说自己是智障或是联系原作者都没用,是无效的声明。
“先授权、后使用”这是著作权法基本的原则,所以一切未经授权的刊载理论上都是侵权的,无论声明与否。
很多人在使用网络资源时,常常认为,从网络上可以自由下载的东西就是免费的,可以任意使用。
事实上,此类“来自互联网”式的免责声明在法律上毫无意义。
这是因为,《著作权法》上的“表明作品来源”,并非使用者获取他人作品的大致环境和场所,而是要表明作品与原创作者的渊源,即不能侵犯作品的署名权。
因此,在网络上使用他人影视作品及其字幕等构成作品的资源时,要标明相关作品名称、作者姓名等基本信息,不能任意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6)网络侵权效应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正)于(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获得通过)。
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在官方网站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标准从原来的50万元上限提高到100万元,并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