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书范本
⑴ 就业协议书范本word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有什么作用?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作为学校列入派遣计划依据的《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学校发给,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毕业生本人保存一份作为办理报到、接转行政和户口关系的依据。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vs劳动合同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 1、《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三、了解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上后,均须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统一翻印,各学院集体到招生就业工作处领取,或者由毕业生持本人学生证到招生就业工作处领取。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套一式四份。 3、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翻印《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书时,如果《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因破损等情况而不能使用时,可持原件到招生就业工作处申请更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4、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5、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协议书遗失,学校原则上不再补发,到毕业派遣时,毕业生回生源地参加二次分配。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招生就业工作处调查并研究之后酌情处理。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时,招生就业工作处方予受理: (1)、经核查,协议书确实属于遗失者; (2)、招生就业工作处收到毕业生的申请书两个星期以上。 (3)、毕业生须交纳相当于违约金数额的费用。 6、凡是通过地方或部委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签约时可使用他们提供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但是毕业生回校后,必须与学校补签《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如果另有选择,则必须与原签约单位解除所签订的协议。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订程序。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后,签约程序是: 1、毕业生认真如实填写基本情况及应聘意见,并签名。 2、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及人事调配部门签定意见。 3、用人单位一定将档案详细转递地址填好。 4、各院系签意见。 5、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签意见。 6、省就业指导中心签证。
⑵ 大学生就业协议书样本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1、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2、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劳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3、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4、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1、主要内容:(1)毕业生应按国家法规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用人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2)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3)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4)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5)其他补充协议。2、格式:(见附录)
⑶ 就业协议书 范本
一、就业协议书怎么用 应届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须签订由学校发放的就业协议书。该协议书是转递毕业生档案和户口关系,办理报到落户手续的依据,学校凭毕业生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派遣毕业生的档案、户口等关系。如果不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毕业后的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就可能会被派回到生源地。因此,毕业生在找到合适的工作单位后,就可与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上除了用人单位盖章外,还需由用人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盖章。 毕业生到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等单位工作时会碰到一个具体问题——这些法人实体没有上级人事主管部门。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到各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来解决该单位接收毕业生人事关系的问题。只要用人单位持营业执照和公章到有关人才交流中心免费办理人事代理开户手续,就业协议书的鉴证、档案的接收、进榕落户、党组织关系、甚至驾驶员安全组关系等,都可由有关人才交流中心来为用人单位接收和办理。 二、离职别忘了解除就业协议 就业协议书除了作为学校转递毕业生人事关系的依据外,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毕业生应比较慎重。在对用人单位有一定了解,确定要留下来工作后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小李,在去年5月份找到一份工作,他见很多同学都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就不假思索地与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并把协议书反馈到了毕业学校。在公司工作了一个月,小李觉得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就不去上班了。8月份当小李找到一份新工作时,新单位提出要与他签订就业协议书,此时,小李遇到了麻烦,学校已根据就业协议书将档案、户口等关系转到了小李的原公司,该公司要求他支付一笔不小的违约金。 由此提醒毕业生,如果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后又觉得不适合这份工作,必须与原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并持证明回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找到新单位,可到其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改派手续,把自己的档案、户口等人事关系改派到新的用人单位。 三、违约金不超过一个月工资 从2005年开始,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如毕业生出现违约情况,违约金被限定不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工资。这对于在求职中处于弱势的毕业生来讲是个好消息,用人单位对违约金再也不能“漫天要价”。 这个规定维护了毕业生的利益,但也希望毕业生能讲诚信,不要频繁流动。毕业生在就业之初频繁的流动,对自身的职业生涯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某大学2005届毕业生小陈,正在准备1月份的考研,在校内的一次招聘会上他被一家名企相中,小陈为不错过机会,便与单位签订了协议书,同时也不放弃读研究生的准备。他在与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备注栏中,加上了“如本人考上研究生,凭录取通知书,该协议效力终止。”毕业生还可以把协议期内工资的多少、违约时是否交纳违约金等易产生纠纷的条款附加上去。同时毕业生需明确,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业协议书的使命才告完成。 下面我再把签定就业协议的程序给你作一下简单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就业协议书的签定步骤 (一)、先由毕业生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填写基本情况; (二)、与用人单位签定协议,用人单位填写相关内容并签字、盖章;毕业生和用人单 位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三)、学院院招指办签署意见并盖章,协议书生效; (四)、将就业协议交回学校,统一办理《就业报到证》; (五)、毕业生到校取《就业报到证》。 ( 注:就业协议书一份交与用人单位,一份毕业生自己留存,一份交学校保存。)
⑷ 大学生 就业协议书 违约申请怎么写好 最好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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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毕业生就业程序
流程图:
就业前准备---→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到单位报到---→开始工作
一、就业前准备
1、了解当年毕业生就业政策;
2、收集需求信息(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人才招聘会和学校举办的专场毕业生就业洽谈会等);
3、准备个人材料(在校学习成绩单、获奖证书、其它证书和能够证明自己综合能力的有关材料);
4、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二、双向选择
1、参加学校举办的毕业生就业洽谈会和其它人才招聘会、网上双选会等,掌握需求信息 ---→ 通过认真分析筛选 ---→确定预选目标 ---→递交个人“推荐表”和有关材料;
2、与需求单位相互了解,进行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
3、通过需求单位面试,确定录用与否;
4、单位同意录用,双方签订《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三、签订《就业协议书》
签订就业协议流程:毕业生填写基本情况---→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盖章)---→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盖章)---→人事部门(盖章)---→学校院(系)签署意见(盖章)---→学校就业中心审查(盖章)---→省就业中心审查同意---→办理《就业报到证》
四、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毕业生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交院(系)---→汇总到院就业中心---→到就业中心办理《报到证》---→毕业生领取《报到证》---办理户口、档案转出手续---→到单位报到。
毕业生首次办理就业报到证需要材料
1、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毕业生就业信息数据库;
2、与接收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 。
超过择业期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超过择业期的不再办理就业报到证,有关就业手续到相关人才交流中心办理。
毕业生二次办理就业报到证(改签)需要材料
1、由学校就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毕业生个人就业信息数据库;
2、已签发的就业报到证;
3、已签订过就业协议的,需有原接收单位同意改签的单位证明;
4、与新接收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
二、大学生求职政策变化知道少
校园招聘又到高峰期,求职维权也是大学生讨论最多的话题之一。大学生求职就业过程中的一些陷阱,报纸上天天说,年年说,但对2008届以后的大学生来说,情况可能有些不同。因为从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政策上的一些变化,可能涉及到大学生切身利益的变化,需要给予关注。
关注点一:办户口不可再约定服务期
服务期是大学生关注的重点之一,因为它与跳槽、违约等息息相关。以前,大学生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帮助办了户口,或者免费提供了住房,要求自己为单位服务一定的期限,比如说5年,如果不到5年就跳槽,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很多大学生认可这样的做法。可是,从2008年开始,劳动合同中不可再出现这样的约定了。
“特殊待遇”不再是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服务期的界定有了重大改变。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况减少到了仅仅一种,即“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办户口、提供住房等都不可再约定服务期,这对大学生无疑是大大的有利。
一般职业培训也不可约定服务期
能约定服务期的培训也是有严格条件的:(一)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二)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操作这个生产线或项目,这个培训就是本条所指的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三)培训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不管是否脱产,只要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专门花费较高数额的金钱送劳动者去进行定向专业培训,就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就算大学生最终违反了服务期协议,违约金的数额也不能超过培训费用,也不能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关注点二:试用期不是白用期
试用期是大学生遭遇侵权的重灾区。不少大学生的试用期都沦为白用期,用完之后还被单位一脚踢开。《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不可先试用再签订劳动合同
一般来说,大学生毕业报到后,原来签订的就业协议即宣告终止,大学生应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将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下来。可是,有些企业不忙着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提出先试用几个月,试用合格了再签订合同。涉世不深的大学生往往也只能答应下来。可是在试用期将满的时候,就被公司以各种理由辞退。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这些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了。该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的建立不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判断标准,而是看实际用工关系的建立。试用期内,大学生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当视为建立了用工关系。该法同时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样,有效避免了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借口不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不得随便找借口解除合同
很多大学生以为,试用期有着很大的随意性:自己对单位不满意,可以拔脚就走;而单位若对自己不满意,也随时有权利让自己卷铺盖走人。这么想就错了。《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特别强调了对试用期职工的保护。
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只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即负有举证责任。
试用不等于白用
“你们还不能为公司创造价值,所以试用期工资是正式人员工资的四分之一,已经很不错了……” “你们放心,我们单位是守法企业,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生活中,类似的“忽悠”令不少缺乏社会经验的大学生心甘情愿地充当了廉价劳动力。这是因为,很多大学生没有弄清楚“实习期”和“试用期”的区别。他们以为,试用期和实习期一样,单位想给多少就是多少。
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实际工作,提高自身素质的过程或时间,实习生和单位并不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一般来说,实习期间的报酬靠双方协商,如果单位坚持不给报酬或者报酬较低,大学生要么接受,要么不再实习下去。
试用期则完全不同,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受劳动法调整。《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还需按规定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
关注点三:单位拖欠工资可辞职
大学生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再加上就业压力大,害怕失去工作,而往往被单位抓住弱点,沦为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费的对象。大学生注意了,今后在工作中如果遇到上述情况,不需要扮演“受气包”角色,完全可以提出辞职,并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若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这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除了辞职之外,大学生还有一个选择,就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三、大学生求职十大“心理病”
羞怯心理。在求职现场丢了自荐书就跑,面对招聘者结结巴巴、面红耳赤,这样的人自然难受用人单位赏识。
仕途心理。“学而优则仕”,觉得当官才是正途,削尖脑袋往“衙门”钻,哪知这些地方是实力和关系的大比拼,远非常人所能进入,其结果大多是碰得头破血流。
攀比心理。一些学生讲“级别”,觉得在校园期间我成绩比你好,荣誉比你多,“官职”比你大,理所当然工作也应比你好。却不知用人单位并非以此作为评判人才的惟一标准,这些热衷于攀比的“高材生”最终只能在“高处不胜寒”的日子中体会孤苦和冷清。
依靠心理。一些大学生缺乏独立意识,出外见工总爱拉父母、同学相伴,或一帮学友共同应聘同一单位,希翼日后相互照应,这种无主见和魄力的毕业生只会被用人单位抛弃。
依附心理。自己不急着找工,整天想着攀哪个亲戚朋友的关系,拿点钱买个职位,这样买来的职位恐怕难做长久。
乡土心理。这些大学生不愿出远门,只愿在眼前的“一亩三分地”里就业,另一些人则早早登上爱情方舟,毕业后为与另一半留守同一战壕而死守一方,这样的人鼠目寸光,难有作为。
保守心理。缺乏竞争意识,不敢迎接挑战,或抱着谦虚“美德”不放,不敢亮出自己长处及特色,虎气、义气皆无,这样的人自然不受用人单位青睐。
低就心理。与保守心理相反,这些人总觉得竞争激烈,自己技不如人,遂甘拜下风,不敢对自己“明码标价”,找个买家草草卖出。对于一些单位开出的不平等协议也闭着眼睛签订,给日后工作带来严重隐患。
厌世心理。这些学生思想激进,新潮前卫,处处摆“酷”,不愿出去找工作,嫌这儿工资低那儿待遇不好,一说找工作就是自己要当老板,钱没找着不说还倒欠了一屁股的债。
造假心理。假学历、假证书、假荣誉等并非敲开就业大门的救命稻草,假的终究长不了,反而只会误了自己名声,毁了自己前程。
四、从求职竞争中脱颖而出应具备怎样的素质?
到底应具备怎样的素质才能受到企业的青睐,从激烈的求职竞争中脱颖而出,是学生、家长以及教育者们共同关注的焦点。
道德品质
一个成熟的企业更多考虑的往往是道德品质方面的素质,尤其是诚信意识、奉献精神和责任感。一些外企在团队面试前都会要求应聘者签下保密协议或作出口头承诺,防止案例外泄,但尽管如此,还是会有一些毕业生将面试内容以“笔经”、“面经”等形式公布在网上,给公司的招聘工作带来损失。2007年著名外企玛氏在第一轮面试后,发表了致参加者的一封信,表明会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分享了面试题目的同学作出取消面试资格的处理,并表示“无论事情是大是小,原则问题不可以马虎,希望我们都能从小事做起,一起为创造健康、公平的就业环境而努力!”
文化认同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在笔试阶段引入性格测验或心理测验这一单元,凸显出企业对于毕业生性格和心理素质的重视,而这归根到底,都是企业衡量毕业生是否认同企业文化、能否顺利融入公司文化的标尺。企业所期待的员工,不仅要能力出众,更要认同企业文化。
敬业精神
优秀的企业,尤其是世界500强企业非常注重实效、注重结果,因此敬业精神是不可或缺的。有了敬业精神,其他素质就相对容易培养了。
毕业生要想适应当今的职场环境,就必须具备明确的工作目标和强烈的责任心,带着激情去工作,踏实、有效率地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工作态度很大程度上能够决定一个人的工作成果,有良好的态度才有可能塑造一个值得信赖的形象,获得同事、上司及客户的信任。
团队意识
如今优秀的企业都很注重团队协作精神,将之视为公司文化价值之一,希望员工能将个人努力与实现团队目标结合起来,成为可信任的团队成员。
许多刚走上职场的毕业生,往往满怀抱负,血气方刚,在团队中常常流露出个人英雄主义。在一些企业常常可以见到这样的员工:在市场上敢拼敢打,是一名虎将,而自恃学历层次高、工作能力强、销售业绩好,在同事和领导面前狂傲不羁,不愿遵守劳动纪律,还经常在公开场合反对领导的意见。而这样的员工业绩再出色,能力再强,最终也会被企业淘汰。
创新思想
企业需要那种具有创新能力的人。企业招聘人员在面试中常常会问:“在以前的工作中,你有没有做成功过一件其他同事从来没做过或者根本没想过的事情?或者你是否对一些新鲜的事物感兴趣?”
李开复在给中国高校学生的一封信中也曾这样描述:“仅仅勤奋好学,在今天已经远远不够了。因为最好的企业需要的人才都是那些既掌握了丰富的知识,又具备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善于自学和自修,并可以将学到的知识灵活运用于生活和工作实践,时时不忘创新,以创新推动实践,以创新引导实践。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不断研发出卓越的产品。”
应变能力
企业需要那种具有高度灵活应变能力的人。听得认真,写得明白,看得仔细,说得清楚,叙述准确将具有无可估量的价值。
反映在面试中,最大的可能性就是考官给你一个模拟的场景,让你作出一些判断和决策,以考查应聘者的灵活应变能力。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招聘顾问邹加认为:考官有时也会故意用一些很诡异的问题来刁难应聘者,这个时候,最重要的就是保持一颗平常心,不要慌乱,停顿5到10秒钟整理一下思路,然后大胆地说出自己的观点。其实,答案是其次的,考官主要考查的还是应聘者的应变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
五、求职市场的招聘陷阱
招聘陷阱(1):实质为人员储备
有些求职者在职业介绍市场中找到满意的招聘信息,开好面试单后精心准备。但到了面试单位,有的问上几句话,有些只是让你填上一张表,末了说上一句“等通知”,接下来就是漫长的等待,最终杳无音讯。其实这些单位要招聘的岗位并不缺人,只是怕那些在岗位上的员工跳槽,故准备储备一些人员,作为替补。在这类招聘信息中,要求应聘者邮寄个人简历较为突出。
招聘陷阱(2):实质为招聘传销
传销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有些民营私企变个法儿玩。在职业介绍市场中曾经出现过这样一条招聘信息:企业欲招20名电话接线员,年龄不限,无性别要求,学历初中以上,月薪800元。求职者面试后大呼上当:其单位要求应聘者购买一定数量的货物,然后通过电话销售给其他客户。用该单位的话来说是,通过电话和对方接上关系,把产品销售出去,即电话接线员。
招聘陷阱(3):实质为聚财办公司
有些企业在职业介绍市场上与其说是招聘员工,不如说是寻找合作伙伴。有家非正规就业组织招聘洗车工,求职人员去面试后,却被告知,洗车设备尚未购置,要想求职,先得上交6000元/人或8000元/人。
招聘陷阱(4):实质为“广告作用”
由于在公益性职业介绍市场发布招聘信息,企业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所以,有些企业利用这个网络平台作免费广告。企业为了长期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以产生广告效应,把岗位有计划地、分批分步进行流动,夸大招用数量,说是招10人,其实可能只招1人,而且延长招聘时间。
招聘陷阱(5):实质为施压在职人员
一些劳动强度大、时常加班加点而薪资较低的企业,他们招聘员工非常怪异:数量大,一般招几十人,而且招聘时间和地点往往是上班时间在工厂大门口或者是中午的食堂里。他们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向上班族施压:不要以为这儿上班时间长、工资低,外面有的是人想进来。
招聘陷阱(6):实质为企业免遭破产
如果说有家企业连员工工资也付不起,被员工告上法庭后已败诉,但其依然在职业介绍市场上招聘员工,你能相信吗?这不是笑话,是事实。原来,企业不断上网招聘员工,是把拖欠员工工资分散化,一般拖欠每个员工2至3个月的工资,在试用期内辞退,企业承认欠员工的工资,并向员工保证一旦企业正常运转,就偿还所欠工资,这是为了分散矛盾,使企业暂时免遭破产。
招聘陷阱(7):“巧”办务工证
在职业介绍市场网上有些单位为办理外地劳动力务工证而发布招聘信息,其实这类招聘信息大多不实,别说是上海人不招,有时外地人也不要。因为这些单位人已招好,甚至已经上班,到职业介绍市场发布招聘信息,是为了获取招聘本市劳动力不足的证明,用来办理外地劳动力务工证。
招聘陷阱(9):岗位骗招
有些单位说是招聘内勤、办事员、销售员等。求职者进入企业后发现,没有底薪,没有福利,就是让你去拉业务,搞销售。有的单位为了吸引更多的求职者来应聘,包装岗位名字,如把保险业务说成是社区联络员、客户管理员等。
招聘陷阱(9):岗位骗招
有些单位说是招聘内勤、办事员、销售员等。求职者进入企业后发现,没有底薪,没有福利,就是让你去拉业务,搞销售。有的单位为了吸引更多的求职者来应聘,包装岗位名字,如把保险业务说成是社区联络员、客户管理员等。
招聘陷阱(10):试用陷阱
一些单位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便以各种理由炒求职者“鱿鱼”。因为这些企业在招聘时设置了试用期工资、福利待遇和正式录用后的工资、福利待遇,中间差异较大,如试用期工资800元/月,正式录用为1500元/月。还有一种情况,企业在试用期内,向求职者收取一定的培训费,如果以企业支付的报酬和收取的培训费相抵,结果很明显,招用求职者的代价是很小的,企业是不会让这部分员工成为正式合同制员工的。
招聘陷阱(11):招聘先交钱
国家规定招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人员收取费用,切记!遇到收取费用的公司,就趁早走人吧。还有,小的中介机构都不可信的,任其说的天花乱坠。
招聘陷阱(12):警惕街头招聘假广告
假招聘单位在街头发布广告、宣传单张时一般不会写明单位名称,而只有模糊的出现“本部门”等字样,多数位于工厂区或较偏僻的地方,以掩人耳目。而虚假广告所招聘的多为文员、跟单员等较简单的工种,以扩大“受骗面”。面试时,更是极力让求职者相信他非常适合这份工作。这样,经过一番游说,不少求职者在心理上就觉得不该为了区区几十块钱而丢了一份“好工作”,于是让骗子一次次得逞。
招工骗子花样虽多,但绝非无迹可寻,仔细观察不难发现“马脚”。求职者应多点关注劳动法规、相关媒体报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碰到要先交钱的最好赶紧走人,这样受骗机会便会大大减少。
招聘陷阱(13):警惕“高薪诚聘”
“高薪诚聘,年薪x x万”,“包吃包住,立即上岗”,“工作轻松,待遇一流”……翻开报纸,许多企业在招聘广告上做的承诺都会让求职者怦然心动,心驰神往。在此,想提醒广大求职者,千万别头脑发热,由于空口无凭,很多承诺都藏有猫腻,盲目轻信只会让自己吃苦头。
薪金猫腻 通常在求职者的询问下,老板会给你一个含糊的月薪数字,然而在月底兑付时多半会给你“一刀“,或称你工作量不饱和,或工作失误,或要扣除你伙食费,总之想扣你钱何患无辞,你不服却苦于拿不出正式合同,只好自认倒霉。
押金猫腻 一些私企在招聘时往往要求职者交付数额不等的押金或风险金(实际上这属典型的违法行为),并许诺事后退还押金,这又大多是镜中月、水中花,想退还几乎不可能,一来要达到其条件比登天还难,二来解释权归老板,砧板上的肉怎抵得过老板那把利刃。
试用猫腻 多私企都规定员工有3-6个月的试用期,转正后待遇可大幅上升,可最后“试用”多变为“实用”,将你沦为“义务工”,一旦试用结束便炒你鱿鱼。
岗位猫腻 “说是招经理,让你发小报”,“岗位是财务,工作在车间”,这是许多老板玩岗位猫腻给你,待你咬上了发觉上当,再想吐掉就没那么容易了,从而陷入两难境地,要么任其宰割,要么褪层皮,横遭磨难。
福利猫腻 一些老板口头上给求职者提供的福利承诺格外让人眼红,如包吃包住、免费培训、每天工作8小时、提供劳保福利、年终发红包等,而实际上要兑现这些福利又有许多限定,要想实现,比登天还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