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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判决

发布时间: 2021-02-15 08:17:44

Ⅰ 房产继承纠纷法院如何判决

你好,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家庭成员因为继承房产而引发的纠纷。如果各方协商不成,就要通过法院进行民事调解,那么一旦发生继承房产纠纷法院如何判决?希望以下内容能够帮到你。
一、针对房产继承纠纷,法院如何判决?
房产遗产继承法律规定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它是房地产转让中的一种方式。但这种转让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行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关系。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正常情况下,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是生活中总有一些特殊的存在,比如继子女、同居者等继承问题,具体可以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继子女与养子女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第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2、同居多年也享有配偶身份的继承权
1994年后法律对以夫妻名义同居就有夫妻身份予以了否定。《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死亡一方尽了较多义务的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其享有的不是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因互助产生的权利。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房产继承纠纷还有那些解决方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发生了房产继承纠纷,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加以解决:
1、自行协商
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由于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更无须诉诸法院,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在协商解决时,应把握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因为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用。
(2)合法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再向法院起诉解决。
3、诉讼
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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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判决遗嘱继承法院怎么执行

一、判决遗嘱继承法院如何执行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遗嘱继承纠纷作出判决后,由法院对判决进行执行,法院执行的措施包括扣押、冻结、划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遗嘱执行的程序如何
所谓遗嘱的执行,是指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为实现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遗产所作出的积极的处分行为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而采取的必要行为。换句话说,遗嘱的执行是为了实现遗嘱内容所进行的必要的行为。
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设立遗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设立效力。遗嘱人一旦死亡,他所设立的遗嘱即具有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嘱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如果没有此项嘱托,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地位参与遗嘱的执行。为了保障未成年的继承人和不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的利益,遗嘱人可以嘱托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通常是遗嘱人所信赖的、能体现遗嘱人意愿的无利害关系人,他在执行嘱托任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
遗嘱自遗嘱人死亡之日起开始执行,其过程大致如下:
1、出示遗嘱,向有关人员公布遗嘱内容;
2、编制遗产清册,并予宣布;
3、继承人或其他人对遗嘱没有争议时,把遗产按遗嘱的要求进行处理。

Ⅲ 法院判决继承

1、由于你没有说当时打官司的诉求,所以不知道法院判决是否合理。如果你当初只是继承,没有要求过户,那么可能判决就没有用了。

2、关键就是判决书的内容是否合适。

3、房管局只能等法院出协助函才能办理。

Ⅳ 一般法院判决遗产继承纠纷要多长时间

要注意一审案件是简易程序审理还是普通程序审理
民诉法规定:一审案件即立案之日起,普通程序六个月审结,简易程序三个月内审结;二审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一审判决送达当事人双方后,再过十五日,上诉期满生效,二审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Ⅳ 继承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三与被告姜君世、姜林清、姜谧、吴蕙心、姜维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法官独任审判。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06年7月19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刘法官担任审判长,与本院代理审判员陈法官、郭法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依法追加丁某、周进江、林森、林淼、林效先、姜黎黎、周姜委、姜宝环、姜尚伍、武迁、刘俊辉、姜杰为本案共同原告,依法追加姜莘、关啾、关湫为本案第三人。原告王三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军,原告周进选、林森、林淼、林效先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被告均表示不能提供第三人姜莘、关啾、关湫的下落,本院依法向姜莘、关啾、关湫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第三人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三诉称:位于北京市某区的房屋属于祖遗产,姜锦已、姜锦瑞均系合法继承人。政府于1984年发还私房时,遗产全部由姜锦瑞代位登记管理,原告方并未放弃继承权,遗产始终处于一中共同共有状态。我最近刚刚得知被告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故起诉要求确认我对位于北京市某区房产享有二分之一份额的所有权。周进江、周进选、姜黎黎、周姜委、姜宝环、姜尚伍是父子、父女关系,故他们不应分得遗产。刘俊辉自称于1980年与姜洵林结婚,此时姜洵林得房屋属于婚前财产,故刘俊辉及姜杰没有继承权。原告丁某诉称,我不愿意再参与处理诉争房产事宜,我同意将我应该分到的遗产份额全部赠与我的儿子王三。原告姜黎黎、周姜委、姜宝环、姜尚伍、武迁诉称:位于北京市某区的房屋是姜锦己及姜锦瑞父母的遗产,二人均对上述房屋享有继承权。姜锦瑞取得该房屋产权的行为属于代理登记的行为,遗产一直处于由继承人共有的状态。姜锦己与武迁于1955年结婚,婚后生有姜黎黎、周姜委、姜宝环、姜尚伍4个子女,姜锦己于1986年死亡,我们依法享有继承姜锦己遗产的权利。我们一直不了解北京房产的情况,也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故现要求我们对于北京市某区的房产享有所有权。原告刘俊辉、姜杰诉称:刘俊辉于1980年与姜洵林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姜杰,姜洵林于1988年死亡,我们依法享有继承姜洵林遗产的权利。先要求确认我们对于北京市某区的房产享有所有权。原告周进选、周进江、林效先、林森、林淼未到庭参加庭审。被告姜君世辩称:原告王三所述属实,我同意由原告王三对北京市某区的房产享有二分之一份额的所有权。被告姜林清、姜谧、吴蕙心、姜维辩称:姜锦己是姜墨江与其第一个妻子所生育的孩子,其第一个妻子死亡后,姜墨江于1917年与姜柳氏结婚,生有姜锦瑞、姜莘、姜专璀三个子女。姜锦己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离开北京,一直未归,未对长辈尽到抚养义务。且姜锦己于姜柳氏没有血缘关系,也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其无权继承姜柳氏的遗产。原告对于房屋的权属登记有异议,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应该采用民事诉讼的方法。姜柳氏于1951年取得诉争房屋的产权,姜锦瑞于1983年取得诉争房屋的产权,原告应当知道房屋产权的情况,其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姜莘、关湫、关啾未到庭参加庭审。经审理查明:姜锦己系姜墨江的长子,于1915年出生。姜锦己与席惠清(音)结婚后生有一子姜洵林。席惠清死亡后,姜锦己与周美锦结婚,婚后生有3个子女:周金秀、周进江、周进选,周美锦于2003年死亡。武迁及其子女姜黎黎。周姜委、姜宝环、姜尚伍称,武迁与姜锦己于1955年左右结婚,婚后生有姜黎黎、周姜委、姜宝环、姜尚伍4个子女,并提供了其住所地居委会及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武迁与姜锦己系夫妻,姜黎黎、周姜委、姜宝环、姜尚伍是武迁与姜锦己的子女,姜锦己于1986年死忘。姜洵林与丁某结婚后生有一子王三。庭审中,原告王三称,姜洵林与丁某1970年左右离婚。1979年姜洵林与刘俊辉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姜杰,姜洵林于1988年5月死亡。周金秀于1988年死亡,周金秀与其丈夫林效先生有两个子女:林森、林淼。1917年,姜墨江与金同是结婚,婚后生有姜锦瑞、姜莘、姜专璀三个子女,姜墨江于1944年死亡。姜锦瑞于2003年12月死亡,其有4个子女,分别为:姜航澄于2004年5月9日死亡,姜航澄与其妻子吴蕙心生有一女姜维。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提出姜专璀与其丈夫已死亡,姜专璀有两个子女关湫、关啾,但均表示不能提供姜莘与关湫、关啾的地址等情况。北京市东城区房地产事务所档案记载,1951年8月,姜莘、姜专璀、姜锦瑞、姜洵林向有关部门出具了一份同意书,内容为滋有内三区汪家胡同一号后门姜墨江名下房地产一所,姜墨江已于1944年4月死亡,子女姜莘等4人同意产权由母亲姜柳氏一人继承登记。姜莘、姜专璀、姜锦瑞在该同意书上签名,姜洵林代姜锦己在同意书上签名。1951年9月,姜墨江名下的房产登记到姜柳氏名下。姜柳氏于1971年2月死亡。1983年6月,姜莘、姜专璀、姜锦瑞在北京市某城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内容为:查被继承人姜柳氏于1971年2月在北京死亡,死亡后在北京市原第三区横街汪家胡同1号后门遗有房产一所,共8间。死者生前无遗嘱。其父母及丈夫均于解放前死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死者姜柳氏的遗产,应有其子女共同继承。现其长女姜专璀、次女姜莘均声明放弃继承权,故上述应由其子姜锦瑞继承。1983年9月,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横街5号的8间房屋由姜锦瑞继承,登记到姜锦瑞名下,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2003年2月,姜锦瑞在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办理了(2003)京东证内字第735号公证书,将其名下的房屋赠与姜航澄、姜君世、姜谧、姜林清,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姜航澄死亡后,其妻子吴蕙心,女儿姜维继承了姜航澄名下的房屋,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庭审中,被告提供了姜莘、姜专璀、姜锦瑞于1983年6月在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办理(88)京东证北字191号公证的卷宗材料,其中有姜莘及姜专璀的书面声明,内容为:我决定不继承先母姜柳氏所遗留的房产。关于我应继承的部分,全数归我弟姜锦瑞继承,由他全权处理。原告王三提供了周进选及丁某所书写的书面意见,二人均在书面意见中表示其应当继承的份额赠与给原告王三。被告提出姜墨江与姜柳氏结婚时姜锦己尚未成年,在家中生活,但由一个保姆负责照顾,其于姜柳氏未形成抚养关系,且姜锦己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离开北京,在家中再无任何联系,未对家庭尽义务,认为原告方没有继承姜柳氏遗产的权利。同时提出,姜洵林对于房屋产权的变更情况一直都了解,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原告王三提出姜洵林一直照顾姜柳氏的生活,其一直不了解北京房产的产权情况,在2006年4月才知道房屋产权变更的情况,之前登记在姜锦瑞名下属于代理登记的行为,其诉讼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刘俊辉、姜杰表示同意王三的意见,亦表示一直不知道该房屋产权变更的情况。原告姜黎黎、周姜委、姜宝环、姜尚伍、武迁表示一直不知道北京房产的情况,之前登记在姜锦瑞名下属于代理登记的行为,其诉讼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Ⅵ 遗产继承经过法院判决后,还得不得去公证

1、如果有继承人不愿意去公证,那只能向法院起诉,通过继承纠纷诉版讼解决继承问题。权
2、公证机关不会仅就部分财产出具公证书。
3、关于房屋,持法院的判决书可以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4、关于公司股权的继承,想特别提醒你:公司的股权,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股权资格的获得,还要看公司章程中是如何约定的,如章程规定继承人只能取得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而不能成为股东,或规定须经其他股东全体同意才能成为股东等。但你可先通过继承纠纷诉讼确定四个继承人之间的份额,然后再依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继承人具体是获得公司股权,还是相对应的财产价值。

Ⅶ 遗产继承纠纷法院判决后执行难怎么办-

申请执行后,法院6个月内没有执行完毕,到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法内律依据《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Ⅷ 有谁知道民事继承案件判决书内容是如何的

关于遗产的民事判决书怎么写的问题应按照以下程序书写:
1,关于 x x x 遗产的专民事判决书属
2, 诉讼当事人(谁与谁诉讼关系)
3,诉讼过程(说明白事情的原尾)
4,法院认为事情应该的理由(法律是怎样规定的要有针对性)

5,判决由下:
1)干脆简单明了
2)不说过程就是表白怎么办,尤其谈到钱的时候一就是一,二就是二
6,执行时间以及结束时间
7,标明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名称
8,判决日期

Ⅸ 遗产继承纠纷案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9)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10)其他证据。

Ⅹ 遗产(房屋)继承纠纷,终法院判决双方共有,用法院的判决书是否可直接办理共有房产证

可以的。如果父母没有留下遗嘱的话,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实施法定继承顺序。

一、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10)继承纠纷判决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继承权诉讼时效期限应当从继承人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继承可以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其中遗嘱继承又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等,但不论何种遗嘱都应当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原件(房地产交易中心有规范格式);

2、当事人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3、如由委托代理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4、房地产权证原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5、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一式两份;

6、契税完税证(备查联)及契税完税贴花原件,纳税后提交;

7、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外销房需公证);

8、继承权公证书原件;

9、其他有关文件。

各地对上述需要提供的文件有精简或不同要求!并基本免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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