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94条的理解
㈠ 符合合同法94条第二款要件还需要什么可以解除合同
你不要再看《合同法》了,应该看昨天开始实施生效的《民法典》。
解除合同,可以双方协商,不成的再起诉,合同是不会自动解除的。
㈡ 合同法94条法律规定的 第五点的其他情行是什么
第五点的其他情形是指:1.赠与人对赠与合同有解除权;2.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有合同有解除权3.承揽合同之定作人4.货运合同之托运人5.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以上几种情形不需对方有违约行为,亦可享有解除权
㈢ 合同法94条和108条履行期限的对比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法定解除合同的规定。如前所述,合同解除的条件为法律直接规定的,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为特别法定解除。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预期违约。
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至之前的,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在履行期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两个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交付标的和支付价款或报酬的日期。也就是依据合同的约定,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履行的请求权发生的时间。
㈣ 合同法94条规定的内容有什么
合同法第94规定的内容就是必须要把受害人的钱归还给别人
㈤ 合同法94条法条分析该怎么答啊
本来想给你写两句,结果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里对第九十四条的解析,已经写得非常详尽具体了,我就没必要狗尾续貂了。该书在网络文库里可以找到,详见所附链接。
㈥ 合同法第94条,经催告,何为催告
指债权人或其代理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意思通知。
㈦ 合同法第94条第五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怎样理解
你说的是这个吧: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它情形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看,为了使合同法更牛b,它就加了这一条。
㈧ 《合同法》第94条"不可抗力"是指什么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能预见,指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某一客观情况的发生无法预测。对于某一客观情况的发生可否预见,因人的认知能力不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各异,预见能力必然有差别。因此,不可预见,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作为判断标准。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表明某一事件的发生具有客观必然性。不能避免,指当事人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避免事件的发生。不能克服,指当事人在事件发生后,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克服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客观情况,指独立于当事人行为之外的客观情况。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是对不可抗力范围的原则规定,至于哪些可作为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一般说来,以下情况被认为属于不可抗力: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水灾等因自然界的力量引发的灾害。自然灾害的发生,常常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需要解除合同。比如,地震摧毁了购货一方的工厂,使其不再需要订购的货物,要求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各国都承认自然灾害为不可抗力,但有的国家认为自然灾害不是不可抗力。因此,在处理涉外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各国法律的不同规定。2.战争。战争的爆发可能影响到一国以至于更多国家的经济秩序,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3.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指一些偶发的阻碍合同履行的事件。比如罢工、骚乱,一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4.政府行为。主要指合同订立后,政府颁布新的政策、法律,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发布禁令等,有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实现合同的目的,对此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㈨ 劳动合同法第94条
违反抄《劳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招用劳动者”并不是负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只有招用劳动者,并且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才是“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按照规定, 不管劳动者受到的损害程度的大小,只要受到伤害,那么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就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劳动者的请求承担责任。在劳动者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
这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形式是一种法定连带责任,至于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二者之间如何进行责任的划分,可按因侵权或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一定比例进行划分和判定,但这属于二者之间,不适用于劳动者对其的责任追偿。
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对于在民法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当事人可以选择起诉,也就是说可以同时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全部起诉,也可以只选择其中的一个或几个义务人作为被告。但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追加其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人为共同被告。
㈩ 根据合同法94条第二项和108条,思考从履行届至到履行届满期间,对方已明示或者默示不会履行主要义
你好,根据《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其中很明确,合同解除=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解除本身是个正规流程,在办理流程间,清算双方权利义务。要不要解除合同是自己选择的。
我觉得你的真正问题可能是,针对你目前的情况,解除合同对你的利弊会产生哪些影响。
一旦合同解除办理完成,双方对等于陌生人。
按照你的描述,我想您可能已经和对方签订合同。可能与您签订合同的那一方有不履行或者“默示”(以行动方式表明)不会履行主要义务的。
但是只要合同已经签盖,一般情况下合同都会生效。对方不履行合同内描述的责任义务的时候,是属于违约行为,可以要求赔偿的。
根据《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间的其他条款是针对具体的事件发生,权责的划分方式。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划分即可。
希望能够帮助到您,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