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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投资纠纷

发布时间: 2021-02-15 06:30:58

❶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依据是《物权法》。
行使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其请求权基础是物权法第三十四条关于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规定。但由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系依物权产生的权利,如果物权消灭,则返还原物请求权随之消灭;若原物灭失,则返还物权请求权随之丧失。
一、返还原物纠纷诉讼的法律适用
处理返还原物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
二、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返还原物与返还财产并不完全相同。返还原物是指物的返还,返还财产是指财产的返还,财产的形态既包括物也包括权利。所以,返还财产的范围要大于返还原物的范围。返还原物是指对物质形态的物的返还。
三、返还原物纠纷诉讼的管辖
返还原物纠纷区分返还物属于不动产和动产而分别确定管辖。不动产返还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返还纠纷,则根据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请求权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如因合同关系占有动产的,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处理,如因不当得利返还的,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
四、返还原物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这类诉讼是指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的诉讼。在多数国家,这类诉讼的举证责任由不占有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即原告负担。不少国家的民法规定,对物的占有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及民法理论均未承认占有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但从审判实践看,物品的占有者在举证责任问题上也是处于有利地位的。这是由于未占有物品的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他首先必须证明作为诉讼请求根据的事实,即证明对所争执的物品享有合法权利的事实。如证明对该物品享有所有权,享有占有权等。如果原告主张的引起权利发生的法律事实得不到证明,而被告也未能证明对该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人民法院通常也会依据被告外观上占有物品的事实,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裁判。

❷ 退还合伙投资款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一、基本案情:

2010年5月,原告罗A、被告蒋B及刘C、朱D、苏E五人达成口头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300万元购买RR公司52%的股权;

其中罗A投资10万元,刘C投资40万元,朱D投资30万元,苏E投资10万元,其余款有蒋B全投资,此五人内部按照投资比例分配从RR公司获取的利润。

2010年6月,被告蒋B与RR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蒋B全一次性投入300万元资金购买RR公司52%的股份;

公司股份的持有,也可以有名义投资人和隐名投资人。公司股份工商登记的持股人不一定是实际持股人,本案中,被告蒋B名下的52%的公司股份,实际是原、被告及其他三个合伙人共同持有的股份。

合伙一旦成立,如果参与合伙的合伙人需要退伙,不是直接退还投资资金,而是要对合伙财产进行结算,按照合伙比例退还财产。

❸ 返还出资款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你好,一、属于赠与合同纠纷。父亲出资为女儿购房,一定程度上可以评价为对回女儿的赠与,可以答以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撤销赠与,要求女儿返还购房款。二、由于出资时你并没表明是赠与,也可以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要求女儿返还借款。要看出资时的具体情节和双方的意思表示。能有相关资料佐证更好。本人建议走民间借贷纠纷。但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❹ 返还财产纠纷

房子还是你父母的。
至于你说结婚的时候他们说给你,但是房产证一直没有办变更登记,所以对方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❺ 返还原物纠纷的案件受理费要交多少呀 有什么依据

受理费标准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非财产案件标准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❻ 股东投资纠纷可以要求被告夫妻一起退还投资款吗

最高人民复法院关于适用《中制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一司法解释规定了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处理原则为:一般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书的两个特例由夫妻一方负举证责任。可以关注有事找律师在线联系律师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❼ 返还原物纠纷案

1、案情介绍

重庆某某公司与重庆某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案,本案涉及到抵押权与租赁权的法律冲突问题(买卖不破租赁还是买卖破租赁问题),并涉及到公法与私法的冲突问题(司法查封与租赁权、强制拍卖与优先购买权),还涉及到民事诉讼的既判力(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审查权)等诸多法律问题。

上诉人重庆A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原审被告重庆A商贸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A分公司)、原审第三人重庆C房地产开发有限司(以下简称C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 2013)中区民初字第03510号民事判决,A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严庭审理了本案。

二审法院认为,A与C产公司于2008年2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于2012年3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但,A公司能否依据上述《房屋租赁合同》 以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主张其对诉争房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以及B公司取得本案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后,B公司是否仍应受《房屋租赁合同》的约束,则为双方当事人存有争议之处。现就上述争议问题以及A公司在上诉中提及的其他问题分别评述如下:

一、就本案诉争房屋而言,A公司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以及B公司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是否侵犯了A公司的“优先购买权” 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案中,B公司系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竞拍取得的本案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且已依法办理了《房地产权证》。在A公司未举证证明B公司非善意购买第三人的情况下,对A公司要求主张其对本案诉争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在B公司取得本案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后,B公司是否仍应受《房屋租赁合同》约束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柙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巳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诉争房屋的抵押登记分别为2002年11月21日和2004年11月30日,A公司和C房地产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则为2008年2月1日,抵押在前,出租在后。而B公司能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正是基于XX江北支行实现其抵押权才导致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动。B公司要求A公司将诉争房屋腾空返还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充分,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抵押人将巳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巳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根据这一规定,若C房地产公司未书面告知A公司诉争房屋已抵押的情况并因此造成A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A公司可另案诉讼予以解决。......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法律分析

关于租赁权与抵押权的冲突问题

本律师认为本案中抵押权设立在先,租赁关系设立在后,上诉人主张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观点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

(一)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2、《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二)抵押权设立及存续:

本案诉争房屋抵押登记的时间分别为2002年11月21日和2004年11月30日,抵押注销时间均为2013年2月,在此期间诉争房屋上均存在合法、有效的抵押权(见附件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房屋基本状况及限制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三)租赁关系设立

上诉人与第三人重庆C有限公司签订诉争房屋租赁合同的时间为2008年2月1日。(注:租赁合同签订时间在抵押权设立之后)

(四)代理人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有两层含义:第一,财产先出租后抵押的,以及财产先抵押但未登记后出租的,均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第二,财产先抵押并登记后出租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理论依据在于:租赁权虽然在立法上有物权化的倾向,但租赁权从根本上讲是一种债权,不是物权,而抵押权是物权;不论是保护权利在先的角度看,还是从“物权优于债权”的角度看,在抵押权的存在于租赁权之先时,均不应再机械的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因此,应当保护在先的权利抵押权。并且,由于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公示性质,承租人应当知道抵押权的存在,从而自愿接受因抵押权的实现而使租赁关系解除的风险。

由此可见,租赁关系的建立时间均晚于房屋的抵押登记时间,而且是在抵押权存续期建立的租赁关系,因此本案诉争房屋系抵押后再出租,依据前述法律规定,作为受让人的被上诉人在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后,依法不受上诉人与第三人C公司之间租赁关系的约束,也不应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是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鉴于上述缘由,即使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效的,且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被上诉人合法取涉案房屋完整物权的基础上,上诉人亦应将涉案房屋返还给被上诉人。

3、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要求上诉人腾空房屋并交付给被上诉人)

4、律师建议

“买卖不破租赁”作为一个法律原则存在例外之处,因此,签订重大租赁合同时,需对租赁物的现状进行调查,并应对租赁物上是否存在查封、抵押情况进行调查,如抵押、查封在先租赁在后,则可能会导致“买卖破除租赁”的法律后果。




❽ 涉及房产的返还出资纠纷的管辖权

这个不适用专属管辖,直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❾ 侵占财产要求返还什么案由

侵占财产要求返还的,应定案由为返还原物纠纷。但是如果原物已经损坏而要求赔偿的,则案由应该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民事上有返还原物的法律义务,所以,如果是要求侵占人返还原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案由应该定为返还原物纠纷。

《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9)返还投资纠纷扩展阅读:

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

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

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旧还;

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

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❿ 不当得利返还纠纷

B应该属于不当得利纠纷的被告,承担返还义务,C第三人。
第三人的返还义务是以受领人的返还义务被免除为前提的,如果受领人仍有返还义务,第三人则无须承担此义务。如受领人为恶意受领人时,由于其返还义务并不因受领利益不存在而免除,第三人无须负返还义务,但受领人无资力或死亡的,第三人仍须负返还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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