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的特征
⑴ 侵权责任的特点有哪些
侵权来责任是指民事主自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侵权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当然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点,但其又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责任的特点:
(一)侵权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民事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行为人违反约定的民事义务产生违约责任,而违反法定义务则产生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是以侵权行为为事实根据所产生的责任
没有侵权行为,就没有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是不可分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侵权行为是侵权责任的事实根据,而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必然法律后果。
(三)侵权责任的形式不限于财产责任
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虽然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财产责任,但是,为充分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利,当行为人侵害他人的人身权以后,法律也规定了一些非财产责任形式。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
(四)侵权责任具有法定性
侵权责任不允许当事人事先加以约定,即使当事人事先有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⑵ 侵权责任的特征有哪些
侵权责任的特征有哪些?
一、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义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设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对于每个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违反此种义务,即构成侵权行为责任。而约定义务则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某种义务,违反约定义务,构成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形态关注的是侵权行为的后果。侵权责任形态所关注的不是行为的表现,而是行为的结果,即侵权行为发生并按照侵权责任构成要求符合构成要件之后,所应当由应当承担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行为的后果。它与侵权行为类型不同,侵权行为类型研究的是行为本身;而侵权责任形态研究的是侵权行为的后果,是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同时,它也与侵权责任构成不同。侵权责任构成研究的是依据什么样的准则,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够构成侵权责任;而侵权责任则是责任构成之后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
二、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体要件。 侵权责任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没有侵权行为则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侵权责任正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形态表现的是侵权行为后果由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承担的不同形式。侵权行为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即损害赔偿、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责任本身的形式。
三、侵权责任的承担是经过法律所确认的。侵权责任的行为人或责任人除了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同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理道歉等非财产形式的责任。
四、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对他人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类型主要包括:
①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
②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
③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
④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
⑤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⑶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征有哪些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征有哪些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及可分性特点,包含着作财产权和着作人身权,其中着作财产权又包含复制、表演等十多项权利。上述权利既可独立行使,也可结合行使。相应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也会表现出这些特点:一是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二是多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此外,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还包括合同债权,如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一是对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根据委托关系而获得著作权的权利人,即作品使用权利的受让人,如享有专有著作权的人。这些都是与著作权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特定主体。
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一是使用他人作品未经权利人允许;二是使用他人作品无法律根据,包括不按著作权法规的使用条件使用他人作品。
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
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两人或两人以上因共同过错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形式。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除这两种形式外,还存在第三种状态,即由数个行为人分别对同一权利人进行的侵害。
二、发生著作权侵权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出版物侵权的赔偿责任与出版者的过错大小有直接关系。
当权利人向出版单位提出某一作品侵权时,出版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权利人,及时与投稿者取得联系,查明具体情况。如果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出版单位应当立刻停止侵权,并向权利人返还侵权所得利润。
如果权利人以出版单位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出版单位应当积极应诉,对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进行举证,从而尽可能的降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可能会触犯《刑法》,但此时具体该如何对行为人定罪处罚,还要结合具体的侵权行为,先确定具体的罪名,然后在考虑到侵权情节、数额等因素,在《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中作出最终的判处。
延伸阅读:
关于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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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侵权的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
⑷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特征具体有哪些
大家都知道,我国的法律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是十分重视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总有很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出现,当然,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而具体的行为人则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的。但在此之前,哪些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1、直接侵权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电影等行为,均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是主要打击的对象。2、间接侵权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从而构成间接侵权;或某人须对他人的行为负一定责任,而他自己并没有直接从事任何侵权的行为。3、违约侵权这种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著作权转让及著作权许可活动中,如著作权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超出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的约定使用著作权。这种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这种情况在计算机软件转让与许可使用中发生比较多。4、部分侵权侵权行为人不是全部复制、改编、翻译或以其他方式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权使用他人的作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⑸ 侵权行为的特征是怎样的
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要 造成损害。仅有行为而无损害,不构成侵权行为。损害既有金钱 等物质上的损害,也包括人身伤害、死亡,还有精神上的损害。只 有存在损害才能体现出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他人
的人身权利确实受到侵权行为侵害的事实。
第二,侵权行为是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一般包括三 种:一是侵害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行 为,简称侵权行为,是由侵权责任法来调整;二是违反
合同
义务的 行为,简称违约行为,是由合同法来调整;三是不履行其他民事义 务的行为,即既不属于侵权又不属于违约的其他民事违法行为,如 取得不当得利有义务返还而不返还,接受遗赠而又不履行遗嘱所 附义务等,目前这些行为由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调整。
第三,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绝对权利。绝对权利是指权利 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权利人无须经义务人实 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自身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都 是绝对权利。由于绝对权的实现不需要他人行为的配合,也并非 基于特定当事人请求基础上,所以,这类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只能通 过本法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来获得保护。这就与违约行为侵 害的对象有明显不同。违约行为侵害的合同债权,是一种相对权, 也就是权利人实现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这种权利 受到侵害就只能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来请求保护。但是,对于第三 人侵害债权的行为,由于侵权责任法中既没有明确表示认可,也没 有明确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如果在将来的法律修正或者司法解 释中,明确债权也可以作为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其就是侵权行 为侵害对象为绝对权利的一种例外。
第四,除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特殊情形之外,侵权 行为一般是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侵权行为一般以行为人主观 过错为构成要件。在有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也造成了损害,但 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也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之所以要把 过错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是因为过错本身包括了行为 人的主观状态的不正当性和应受谴责性。当然,无论是侵权责任 法还是民法通则都规定了一般侵权行为的例外,即在某些场合,即
使不存在过错,行为人也要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但这需要以法律 明确规定为前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任何机关、个人都不能认定 无过错的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并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是法定责任。因侵权行为而要求 行为人承担的责任是依据侵权责任法或其他特别法律的明确规定 而不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责任。何种行为构成侵权行 为、应当承担何种相应的法律责任都是由法律规定产生的。这也 与违约行为有质的差异。违约行为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产生的, 即违约责任产生于法律支持认可的当事人双方的约定。
⑹ 论述侵权行为的特征
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回权益,依法应当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其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2)侵权行为的对象是绝对权;(3)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
⑺ 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
一般认为,所谓共同侵权行为也称为共同过错、共同致人损害,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
2、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
(1)主体为复数
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及责任人必须为二人或二人以上,这也是共同侵权行为与单独侵权行为的区别。
(2)加害行为的共同性
共同侵权行为中,数人的加害行为需要具有主观或客观上的共同性,即数个行为人之间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致损原因。
(3)损害结果的同一性
损害结果的同一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不可分割,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4)民事责任具有连带性
在共同侵权行为中,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
(7)侵权行为的特征扩展阅读:
中国大陆民法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连带责任的规定,是规定在《民法通则》第130条。这个条文的内容是:“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简明、准确,几乎是无可挑剔的。
如果要找毛病的话,就是规定得太简单了,没有规定具体的规则,也没有规定共同危险行为。正是由于这三个条文的规定,就在本来简单明了的《民法通则》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连带责任的问题上,极大的复杂化了。其主要引起的问题是:
第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的界定应当选择哪种立场?究竟选择主观主义还是客观主义的立场?如果选择客观主义的立场,应当用什么标准确定?
对此,《民法通则》在第130条中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在我国大陆地区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一直坚持的是主观主义立场,即数人共同致人损害,只有具备共同过错的要件,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第二,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应当怎样界定?在共同侵权行为与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之间,是不是还有必要规定第三种侵权行为的形态?如果需要规定这样的侵权责任形态,应当怎样确定它的构成要件和责任形态?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在共同侵权行为与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之间,增加了一个视为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叫做准共同侵权行为。这种做法是不是妥当?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究竟应当作出怎样的规定?
第三,共同危险行为及其责任的规定是必要的,但是对于免除共同危险行为人之一责任的条件应当怎样规定?现在的司法解释规定是否可行?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采取的立场是“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一般的立场上,认为共同危险行为本来就不是共同侵权行为,在所有的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其实只有一个人是真正的加害人,责令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来就是因为无法证明真正的加害人,同时真正加害人又确实存在于他们之间,只是由于为了保护受害人赔偿权利的实现,才不得已作了连带责任的推定。
第四,连带责任的规则应当怎样确定?上述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的规则是否可行?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改变了连带责任的基本规则,受害人对于共同加害人必须同时起诉,否则就视为原告对不起诉的共同加害人赔偿权利的放弃,因此不得主张对他们所应承担的责任份额。
⑻ 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侵权责任的特征有哪些?
一、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义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设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对于每个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违反此种义务,即构成侵权行为责任。而约定义务则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某种义务,违反约定义务,构成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形态关注的是侵权行为的后果。侵权责任形态所关注的不是行为的表现,而是行为的结果,即侵权行为发生并按照侵权责任构成要求符合构成要件之后,所应当由应当承担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行为的后果。它与侵权行为类型不同,侵权行为类型研究的是行为本身;而侵权责任形态研究的是侵权行为的后果,是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同时,它也与侵权责任构成不同。侵权责任构成研究的是依据什么样的准则,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够构成侵权责任;而侵权责任则是责任构成之后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
二、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体要件。
侵权责任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没有侵权行为则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侵权责任正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形态表现的是侵权行为后果由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承担的不同形式。侵权行为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即损害赔偿、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责任本身的形式。
三、侵权责任的承担是经过法律所确认的。侵权责任的行为人或责任人除了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同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理道歉等非财产形式的责任。
四、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对他人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类型主要包括:
①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
②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
③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
④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
⑤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⑼ 侵权行为的特征
单方实施
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 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民事违法
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及时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这里所谓的法定义务。《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于物权、人格权等绝对权而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一般义务。这种一般义务是侵权行为所依据的法定义务的主要来源。另外,债权也可以成为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对象,但在构成要件上,需要更高的门槛。
其次,这里的法定义务还包括法律赋予某些特定主体的特别义务,例如,《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据此,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教育机构对在该机构中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教育、管理义务。再例如,劳动法规定的有关劳动安全保护义务。如果违反这些法定义务,义务人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再次,这里的法定义务也包括侵权法所设定的某些具体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例如《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通道上挖坑、修缮时,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秀山安装地下设施等,这种设定明显标志的就是一种强制性的作为义务。如果行为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就违反了作为义务,对他人因此造成的损害应当曾但侵权责任。
加害他人
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继承权,知 识产权等绝对权,一般不包括债权。除民事权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属于侵权行为法保护的范围。
应担责任
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 就是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⑽ 侵权行为法的特征有哪些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一)单方实施
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 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二)民事违法
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及时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这里所谓的法定义务。《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于物权、人格权等绝对权而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一般义务。这种一般义务是侵权行为所依据的法定义务的主要来源。另外,债权也可以成为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对象,但在构成要件上,需要更高的门槛。
其次,这里的法定义务还包括法律赋予某些特定主体的特别义务,例如,《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据此,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教育机构对在该机构中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教育、管理义务。再例如,劳动法规定的有关劳动安全保护义务。如果违反这些法定义务,义务人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再次,这里的法定义务也包括侵权法所设定的某些具体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例如《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通道上挖坑、修缮时,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秀山安装地下设施等,这种设定明显标志的就是一种强制性的作为义务。如果行为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就违反了作为义务,对他人因此造成的损害应当曾但侵权责任。
(三)加害他人
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继承权,知 识产权等绝对权,一般不包括债权。除民事权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属于侵权行为法保护的范围。
(四)应担责任
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 就是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