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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劳动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2-14 20:00:10

1. 法院审理劳动纠纷案件的流程

法院审理劳动纠纷案件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这叫一裁二审。
对仲裁裁决专不服的,可以自属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程序:带着仲裁裁决书到基层法院立案科填写立案申请书和起诉书,提交相关证据。法院同意立案,会给你同意立案回执。然后你就等待法院开庭传票了。这期间,你要准备好开庭陈述词和被告可能提出的问题的应答预案。当然,最关键的还是证准备好证据。开庭后,先由原告陈述,再由被告陈述,然后交换证据,接下来就是法庭辩论。最后,法官调解,调解不成,法官会出判决书。
起 诉 状(法院现成的)主要内容

原告 姓名 男 汉族 年 月 日生 住址: 电话:
被告 名称 法人代表: 住所: 电话: 所有制 注册资金:

诉 讼 请 求
事 实 与 理 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2. 一般来说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哪些

一、一般来说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2、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以上内容是在不同情况下,一般来说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劳动者可参考以上内容,看看自己的案件,是否属于其中后,再雇请律师,以免不必要的开支。当然,劳资纠纷的处理程序是仲裁前置的,大家应该首先进行劳动仲裁。

3. 法院受理劳动纠纷案件吗

我国对劳动争议采取的是仲裁前置的方式,即,有了争议必须先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才能到法院起诉,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4. 有没有有起诉劳动仲裁法庭的案例

1、发生劳动纠纷,劳动争议当事人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程序,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才可以自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这属于仲裁前置程序;
2、劳动仲裁裁决书下达后,如果劳动争议当事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3、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5. 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撤诉 时效】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7〉61号规定:当事人撤诉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从撤诉之日重新计算。

6. 法院应当受理哪些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2、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7. 劳动纠纷,民事案件

劳动法明文规定:
如劳动合同到期前 用人单位应该续约或者书面给予解聘,版如果没有解聘或权者没有出具书面解聘,仍然在原单位工作岗位上,那么已经构成用工事实, 仍然受到法律保护~~~仍然享受合同期的一切权利

如果 用工单位企业或公司(个体户不算)用人满试用期不作出解聘仍然使用该员工的要签署法律规定的用工合同和缴纳劳保和医保,,,如果没有签订合同,那么要从 上班之日起 11个月内的双倍工资给予该员工赔偿,这个是无可厚非的~~~

他说写错了就行吗?当然不行,法院要看事实说话,,签了那一日就是那一日,他说写错了就写错了吗?那么合同还叫合同吗,合同一旦签订,就受到法律保护~~~放心,法院没有理由改判
再说了,如果是笔误,那么为什么你在他那上班这么久不提出来,反而等你告他的时候说是笔误,这个不符合逻辑,你说对不,完全是在说谎。。如果你还在工作岗位上的时候向你提出日期签错了,你一定会同意更改,已经到法院了,这个时候说谁能信

至于上诉是他的权利,等二审判决下来他就无话可说了,二审下来就没有法子在上诉了。。他就是故意拖你,你看不出来吗,他明知道必败,

8. 在哪里能找到法院关于劳动纠纷的案例(最有多些的)

不清楚你提起劳动仲裁时的请求事项都是什么,但从仲裁委未支持你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和通知金”的请求看,似乎你的主张有问题。 正如你已经意识到的那样,尽管单位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但8个月的工作实践已经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随意调岗降薪,以及最后的口头通知不让上班等,都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提起劳动仲裁的请求事项应该是: 1、裁决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需提供单位不让你上班的证据); 2、支付被克扣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工资单或存折)。 由于补偿金和通知金只是在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才向劳动者支付,因此,仲裁委以“劳动关系没有结束”为由,不支持你的上述请求,而裁决向你支付相应生活费的做法,也许并无不妥。简言之,还是要看你的主张是什么?证据有多少? 同样,你对裁决结果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你的权利,但诉讼请求是否得当,仍然是你能否胜诉的关键,需要你慎重考虑。 至于你所需要的案例,网上有太多太多,你只需向类似“网络”等网站键入“劳动纠纷案例”即可参阅。

9. 由人民法院错判的劳动纠纷案怎样索赔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上诉,如果其不上诉,就说明其对判决结果认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同时,如果当事人认为判决有误,可以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也就是说,不是所有判决,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当事人必须按照程序办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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