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特点
Ⅰ 医患冲突的表现与特点
当前我国医患冲突的表现和特点主要是:
第一,疗效和患方的期望值反差大。患者和其亲属认为“既然自己出了钱,就希望得到应有的服务。”只要疾病得到了治愈或缓解,即使花了较多的钱,多数病人也是能够承受的,且一般不酿成医患冲突。但是,当病人的较大经济耗费未能得到自己期盼的“理想”医疗效果时,患者心态不平衡,这种利益冲突就会爆发出来。
第二,医疗成本居高不下,患者不堪负重。尽管国家采取了一些措施(如降低一些药品的价格),但医疗成本仍居高不下,除少数富裕阶层外,工人、农民、普通的工薪阶层,日益不堪治病的重负。普通公民对医疗机构追求商业利润的行为,怨声载道。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如药行)自然要考虑自身利益,而“利益”的渊源最终还是患者。“白衣天使”的形象和感情淡化了,医患间的敌对情绪严重。
第三,我国医疗体制改革没有很好地考虑中低收入者承受能力,社会上相当多的医疗机构热衷于追求高标准、超豪华,“富人保健”“富人医疗”趋势严重。、显然,其收入差别大,享受的医疗保健服务方面的实际待遇反差较大。满足不同利益群体之需要,社会上相当多的医疗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热中于追求医疗环境的高标准、超豪华,“富人保健”“富人医疗”趋势严重。医院在所谓成本核算、自负盈亏的压力下,追求、利润也不择手段。医生救死扶伤的仁术变成了待价而沽的商品。医疗机构公益性、福利性光环的消失,使人们在心理上难以承受。
第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滞后,国家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医患冲突更加复杂化。
第五,医患双方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患方强调保护自己的隐私权、知情同意权,而医方也需要全面了解病史、正确把握病症。医患间戒备心理严重。
Ⅱ 医疗纠纷的特点有哪些
医疗纠纷的专业性很强,不是出现了损害后果就赔偿,一般是需要通过鉴定确定责任。
Ⅲ 医患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一、医患关系的性质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界定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内是确定医容患纠纷法律适用之前提。医患关系是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亲属之间因诊疗护理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即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二、医患合同关系的特殊性回答这么多采纳下吧,谢谢,如若不懂可以上法律直通车寻找法律援助http://www.lawztc.com/yljf/
Ⅳ 医患纠纷是什么必然要出现的现象,是医学面临的新的特点
这个问题其实不是新的特点而是社会教育的缺失产生的必然。
这个社会教育是什么呢。就是现在的患者的学习认知上的缺失导致的。首先他们是站在一个错误的立场去看问题,他们认为,患者去医院就一定能将病看好了。可忘记了,人是一个极端复杂的机器,世界上到目前还没能完全复制人。如果可以的话,患者去医院就是汽车进维修厂一样了。那么就不会出现医患纠纷了。
患者认为,我到医院,你们医生就必须将病看好了。可问题是,没发病之前,你患者在干嘛,非得病了才想起找医生。这不是在推卸责任,找替死鬼么。凡病都是施治小病,大病看患者自己的命数了。
可现在的人到医院时,差不多都变成大病了。这时候病人死不死就是看病人的命数了。
现在说医生,现在的医生水平本来就不高。建国以来,我们连像样一点的学者都没出几个,更别说名医了。现在的名医都是吹出来的,写论文写出来的。患者遇到这张医生时也就是看病人的命数了。以前的中医,遇病人先把脉,然后判断,郎中把脉判断就是两种结果,第一种判断病人问题所在,第2种就是想想这个病人自己是否够水平治好。如果碰上没把握的时候,只能告诉病人,自己没这个本事。请病人找更加高明的医生。所以从前医患纠纷很少就是这个道理。西医不行啊,西医挂号,到医生那里时,已经将医生架上去,行不行都得搞,
要解决这个问题啊,那么现在医院的挂号处的护士全换成中医会把脉的就行了。在挂号处把脉,有把握的给挂号,没把握的劝退回家等死或者找别的医院就行了。那么医患纠纷自然就没了。
Ⅳ 为什么中医很少有医疗纠纷中医的特色是什么
现在的人更多还是追求西医多一点,主要是觉得西医的药或者是治疗方式能够快速达到治疗的目的。中医都相对中医来说简单而且人少,自然中医的医疗纠纷就少了。而且中医的理论基础和治疗方式和中医存在不同,西医讲究的是全身用药,用中药,针灸,拔火罐作为治疗手段,这些中药对人体产生的毒害作用和副作用就会少一点,发生的医疗纠纷机率就小。从上面中医的治疗方法和理论基础不难看出,中医讲究的是人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来治疗。而不像现在的临床医学,就是哪里一有病灶就治哪里,更何况普通人对中医就已经有所了解,基本上也不存在什么医患沟通问题,医患沟通导致医疗纠纷的事例很多,而且现在的西医,医生都很忙,没有多大耐心,有时候对患者的态度稍微差一点就有可能产生医疗纠纷,而中医就不一样了,去看中医的人比较少,用药方面也不会存在很大的安全问题。
Ⅵ 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的区别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内行政法规、部门容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看出区别了没。
Ⅶ 医疗纠纷的新特点
①数量逐年增多:医疗投诉多,要求医疗技术鉴定的多,要求伤残鉴定的多,同时新闻媒体参与的也增多;
②院方败诉的增多: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采用的“举证责任倒置”,使医院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增多;
③ 赔偿数额增大:医疗纠纷的最终结果往往是向医院提出经济赔偿的要求,只要有对医院不利的情况,尤其是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时患者和家属就大肆喧闹,要求赔偿,数额越多越好;
④处理困难增大:多数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发生原因复杂,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而且社会各界一般认为患者是弱势群体应当加以特殊保护,因此处理起来非常困难;
⑤社会影响增大:特别是有些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因患者要求高额赔偿不能满足,而反复向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及相关媒体投诉,加之有些媒体缺乏医学知识,不明事实真相,盲目炒作,给医院的声誉造成极大损坏。 医院想方设法来强化医务人员及时服务、应答服务、谨慎服务、非特异性服务以及廉洁服务观念,加强对医务人员医德教育和业务素质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一切以患者为中心,改善服务态度,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工作的效率性、严密性、科学性、全面性和纯洁性,切实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在这方面总结了“十个一点”:医疗技术再高明一点、服务态度再热情一点、询问病情再详细一点、检查身体再全面一点、辅助检查再完整一点、病程记录再准确一点、告知家属再具体一点、治疗护理再合理一点、发现病情变化再及时一点、抢救再迅速一点。要是真正能够做到这“十个一点”,就可以显著提高医疗质量,这对减少医疗事故、降低医疗纠纷风险度是十分有益的。 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冲突不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由于部分医护人员的服务意识差,服务不到位造成的。为此,各大医院都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加强医护人员的服务意识,强化医务人员的服务观念,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医院主要从以下4点要求医务人员:①强化及时服务观念,提高服务工作效率;②加强“谨慎”服务态度,提高服务工作的科学性;③强化“应答”服务观念,提高服务工作的严密性;④尊重和维护患者权益,尊重患者的知情权。
Ⅷ 正确护理纠纷的特点
1.普遍性 由于护理人员与患者的接触最多最直接,护理工作伴随患者入院、检查、治疗、手术直至出院的全过程,每一个环节的工作都有护理人员参与,在大多数医疗措施中医师仅仅是医疗措施的启动者,而护士才是真正的医疗措施执行者,患者每天打交道最多的是护理人员而不是医师。另一方面,护理工作范围涉及到患者医疗和非医疗的各个环节,甚至患者的生活、陪护、患者家属的探视,都属于护理管理范畴。因此,在患者诊疗、住院的全过程和诸环节中都可能产生矛盾和纠纷。
2.多样性 由于护理工作比较烦琐而细碎,护理纠纷表现出多样性的特点。既可以是协助医师的诊疗操作,也可以是独立的护理技术操作;既可以是执行诊疗行为的技术护理,也可以是对患者的生活护理;既可以是病房管理行为,也可以是护理元素管理行为;既可以是与患者本人发生的纠纷,也可以是与患者的陪护人员及探视家属的矛盾。无论是从纠纷的主体、纠纷的内容、纠纷的性质上看,都具有多样性的特点。
3.及时性 医疗纠纷往往发生在事后,发生在医疗行为结束,患者出现不良后果或者患方对医疗结果不满意,才引发医疗纠纷。与医疗纠纷不同,护理纠纷往往发生在护理操作和护理服务过程中,由于护理操作或者服务上的原因,引起患者或其家属情绪反应,引发纠纷。比如护士在输液操作过程中挂错输液瓶,将写有其他床号或者患者姓名的输液瓶挂到另一个患者输液架上,被家属发现,从而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