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医疗纠纷
㈠ 在当今社会医疗纠纷成为了热点话题,你是这样看待的
医疗纠纷,主要在医者,因为医者是强者,患者是弱者。医者无医德,故导致患者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㈡ 涉及到医疗纠纷的社会方面都包括哪些 社会能做哪些方面进行预防 谢谢
您提出了一个大家都需要思考的问题,医患矛盾的不断加剧,我们作为一个今天的旁观者,明天可能就是一个亲身的感受者,需要思考很多,我觉得作为社会,需要做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增进对医学的认知和了解。当前的医患矛盾最根本的是医患之间的沟通出现了障碍,很多医疗纠纷的出现本是可以避免的,但就是因为患者及家属对医学复杂性和不可预知性的了解不足,从而加剧了对医生的误会。
二、宽容的对待医生。当前确有少部分医生医德败坏,技术不精,不负责任,但医生的整体队伍还是好的,在救死扶伤的时候还是需要他们的,我们在过去一贯的只是通过一些媒介在放大对医生负面的认识,而忽略了他们高强度的工作压力和救死扶伤的工作热情,还有一些不顾自身安危的医务人员更是可歌可泣,这些都需要社会的认可和了解。
三、提高社会信息的分辨能力。当今的社会是一个信息流爆炸的社会,一个很小的医患事情就有可能在瞬间发展为一个医疗纠纷事件,各种信息的流动,那些信息是真实的,那些信息是经过有意修改放大的,那些信息是根本不存在的,这些都是需要社会去分辨和识辨的,这就是“流言猛于虎”和“流言止于智者”的辩证问题。
四、希望社会媒介能够更有责任心。对医疗行业中的不良现象该报道的绝不姑息,对一些情况不明确的时间,不要望文生义,无风起浪,做到真实、准确、及时报道。对于一些医院确实不存在问题的事件,建议少报道、不报到。
总之,医患和谐对我们社会民众只有好处,没有坏处。如果医患矛盾一再恶化,后果将是大检查的出现、大处方的出现、医生不愿接诊病人的出现等恶性循环,因为上述的恶性循环,是因为医务人员不得不站在保护自己的角度去从事一个“危险”的职业。
以上只是看到你的问题,随意发的几句感慨!
㈢ 急!!!在当今社会医疗纠纷成为了热门话题,你是怎样看待的(不要网页上搜的,要大白话)
医生是社会必需的,特别是好医生,好医院。作好医生比作好人更难!医院的黑暗和腐败,也和官场的黑暗腐败一样,都是因为利益的驱使。
医生不是神,绝对有犯错的时候,问题是犯了错,怎样解决这个错呢?这就是矛盾之所在,因为医院为了利益就得掩盖这些错,而患者不懂医就更促进了矛盾的升级,所以就出现了医闹,和医疗官司,然后就是法院,医会,.......然后,就出现今天这样的局面,医患纠纷——闹事的闹事,吵架的吵架,起诉的得不到公平的解决,受伤的却是好人。国家无论偏向哪一边都不会解决任何问题的,国家只有正视这个问题,制定出好的制度,才会平息纠纷!
㈣ 关于医疗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
1、和解所谓和解是没有第三方介入,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谈判,对各自诉讼权利回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可分是诉答讼前或诉讼中和解。如果是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双方当事人再达成和解协议。2、调解调解是指在卫生行政机关、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着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3、诉讼民事诉讼是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对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
㈤ 在当今社会医疗纠纷成为了热闹话题,你是怎样看待的
主要原因 还是在于信息不对称。毕竟患者的医药知识有限,加之医院现在的价格体系和盈利模式的现状,使医患之间的信任度下降。致使当今社会医疗纠纷成为了热闹话题。
想要根本解决还得从医院的盈利模式入手。
㈥ 医患纠纷有几种解决途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
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只是在行政处理的范畴,如果医疗机构的过错造成患方损害,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仍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使不是医疗事故,如果医院侵权造成患者损害,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医患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自行协商。
医患双方可以自主自愿地进行协商处理,所达成的协议只要不是受胁迫所签或存在重大误解,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这种处理方式对医患双方来说无疑都是最优选择,不仅利于改善医患关系,而且医院的声誉也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2、行政解决。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
3、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简称医调委。
医调委具备官方性。受司法局的业务指导,是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保险机构和医患双方之外的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
4、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5、就是司法裁决。
但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与非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是不尽相同的,前者需适用医疗事故条例进行裁决,而后者则依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裁判。
(6)社会医疗纠纷扩展阅读:
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㈦ 如何处理医疗纠纷,有何法律依据
1、和解所谓和解是没有第三方介入,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谈判,对各自诉讼内权利和实体容权利的处分。可分是诉讼前或诉讼中和解。如果是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双方当事人再达成和解协议。2、调解调解是指在卫生行政机关、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着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3、诉讼民事诉讼是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对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
㈧ 医疗纠纷报警有用吗
有用的,可以报警协商处理。
发生医疗纠纷患者该怎样处理:
一、协商。
医患双方就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协议书,可以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向人民法院起诉。
医疗纠纷可以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侵权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1年,以违约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2年,均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另外还有调解(第三方支持下协商解决)、仲裁(双方同意仲裁)等。
下面简要评述各种解决途径的优缺点
1.诉讼。
严格的诉讼程序、最高的权威裁判和国家强制力的保证等因素使得诉讼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始终占据着核心的地位。
然而诉讼的不足也显而易见:医疗纠纷的专业化不可避免地造成医疗纠纷诉讼的拖延和高成本;医疗纠纷的重要证据是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由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行政级别对鉴定结论的效力有较大影响,致使重复鉴定,费时费钱;诉讼中原被告双方互不信任,甚至互相敌视,严重破坏医患关系。
2.行政裁决。
即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在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之前,由于医疗纠纷的民事性质定性在法律上未予明确,绝大部分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都是采用的行政裁决。通过行政裁决解决医疗纠纷的优点主要是:其一,快速方便。作为行业主管机关,卫生行政部门所具有的专业认知能力是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所不具有的;其二,节约费用。卫生行政部门解决医疗纠纷是职权行为,费用较低;其三,效力较强。行政裁决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 其四,对行政裁决的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再次进行解决。
但是,在我国,通过行政裁决解决医疗纠纷仍面临很大的障碍,主要是社会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解决医疗纠纷的公正性缺乏信心。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医疗卫生行政机构既是医疗管理机构,又是医疗的开办机构;就象足球比赛,一个人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我们还能相信这场比赛的公正吗?在部门保护主义以及行业本位主义的影响下,公众对医疗卫生部门的裁决的公正性仍然引发较多的质疑;再有,医疗行政机构的行政裁决主要立足于医疗损害的具体事实,而对纠纷所面对的社会环境、医患双方利益等缺乏综合评估,这也是其缺陷之一。
基于上述原因,尤其是公正性问题无法妥善解决,所以,目前选择行政裁决作为解决纠纷的路径的案例日趋减少。
3.和解。
即是协商。和解是成本最低的一种解决方式,医患双方都应优先考虑。
和解的实现建立在一个重要的基础之上,就是纠纷主体对相关事实和权益的处置规则的认识趋同。也正是由于现实中国这一基础未能很好形成,导致和解的成功率较低。私权观念、交易常识、平等意识、自我需求等等观念的匮乏,导致医方对自身权利义务理解不清,患方没有形成理性的就医观念,结果是当事人不选择和解,或者说就是没有适用和解的基础。
4.仲裁。
由于仲裁员的选任的特殊性,即可以有法律专家又可以有医疗专家共同组成仲裁庭处理纠纷,两个专业的结合使纠纷解决更具效率。目前我国鲜见医疗纠纷仲裁的案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之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医疗纠纷不属于不可仲裁的事项,医疗纠纷的性质是违约与侵权的竞合责任,应该属于其受案范围。并且仲裁在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可以直接加以利用,只需要在其中加入部分医学专家、法医学专家即可。
以上论及的有关诉讼和非诉讼的一些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目的在于指出,并不是只有诉讼一种方式才能解决医疗纠纷。当然每种方式都各有利弊,具体的医疗纠纷根据具体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可以作出不同的选择。关键是国家应该进一步健全各种体制,使每一种路径都有较为完备的机制,使当事人的选择权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