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履行合同
『壹』 什么是"实际/强制履行,请简要说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适用实际履行的情形
您好,实际强制履行的表现形态表现为:
1、限期履行应履行的债务
在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诸情况下,守约方可以提出一个新的履行期限,即宽限期或者延展期,要求违约方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2、修理、重作、更换
如果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或者提供的工作成果不合格,而债权人仍需要的,则可以适用修理、更换或者重作(参照《合同法》第111条),可称为“补救的履行请求”(其对应的概念称“本来的履行请求”),属于《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采取补救措施”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属于强制履行范畴。
二、强制履行不适用情形
对于金钱债务,不存在不能履行问题,是为各国通例,故理论上总能适用强制履行责任。而对于非金钱债务,依《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不适用强制履行。
1、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标的,失去意义,应当消灭,而不是也不能强制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1)所谓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债务的性质不宜强制履行,比如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够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质上决定了不适于强制履行。
(2)所谓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对标的物若要强制履行,代价太大。比如为履行合同专门进口一台设备,花的代价远远超过合同上的利润。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之所以规定此种情形,氦触份吠莓杜逢森抚缉实际上是想以此督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行使其旅行请求权。如果债权人并不积极行使其履行请求权。如果债权人并不积极行使其履行请求权,主张强制履行,待一段很长的时间后始主张强制履行,则对于债务人未免不公。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贰』 继续履行合同能否成为执行的内容
被告泉州市贝拉玛卢娃化妆品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泉州中级人民法院,泉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泉民终字第350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原告厦门特拍拍卖有限公司向惠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泉州贝拉玛卢娃化妆品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该案法院受理后,如何执行判决内容成为承办法官一个难题,经过合议讨论,出现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的判决内容模糊不清、不具有明确性,不能成为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原告厦门特拍拍卖有限公司应再次起诉被告泉州贝拉玛卢娃化妆品有限公司不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理由是:判决主文只是对原被告双方的合同效力进行确认,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并没有针对合同如何履行,怎样履行做出明确的规定;如果被告不履行合同所产生的违约赔偿责任的法律效果也没有做出确切规定。该份判决属于无执行给付内容、执行标的不明确,执行机构无法确定标准的案件,合议庭法官建议,裁定不予执行,撤销该案,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判决属于可以执行的范围内。该案判决已经明确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被告泉州贝拉玛卢娃化妆品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原告厦门特拍拍卖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应该由承办法官根据案情及判决所确定的内容,运用自由裁量权,裁定强制执行被告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或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违反合同约定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评析: 笔者认为,第一种的意见比较可取。本案的判决属于无执行内容,既无可执行的财产,又无可执行的行为,判决虽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但是无法采取合适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措施,应该裁定不予执行,撤销该案,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原因如下: 一,所谓的民事执行是指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执行名义确定的民事义务,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依法采取民事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活动。根据上述的执行概念,本案不属于执行的范围。民事执行要求的确定的民事义务,本案的判决内容不明确,不具有操作性,判决内容没有明确被告泉州贝拉玛卢娃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义务,只是笼统地规定了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何履行,怎样履行没有明确做出,承办法官无法采取民事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判决内容对于原告的民事权利内容也没有做出确切的规定,在执行当中从哪个方面保障原告的民事权利,要实现原告什么样的民事权利不得而知。 二,执行阶段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针对的是所采取的执行强制措施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采取何种强制措施例如冻结、划拨、扣押、拍卖、变卖、拘留等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并不是对执行内容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具有拘束性,非经一定的法律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执行法官只能是依据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进行执行,不得改变法律文书的规定权利义务,随意改变执行对象。第二种意见中,认为运用法官自由裁量,裁定应当如何履行合同、怎样履行合同,是对执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错误理解,这种裁定超出执行法官的权力,缺乏法理依据。 三,在执行阶段直接裁定被告赔偿原告因违反合同约定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属于对执行内容的任意修改,除了违背执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外,还违法民事诉讼程序,未经法院审理判决,直接确定原被告的权利义务关系,将直接导致了被告丧失了救济权利。执行法官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的具体标的给与确认,则实质上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终局确认,使当事人丧失了一、二审救济的权利。在没有对违约行为、损失范围开庭审理举证质证,进行实质审查,直接裁定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严重剥夺了被告诉讼救济权利。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该案的判决没有明确权利义务内容,缺乏执行操作性,不是执行的范围,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撤销该案,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洪新民)
『叁』 我们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该怎么做
继续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责任。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的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实际履行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也不适用继续履行。对于自然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后发生合同履行不能时,因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让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为标准来判断的,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如委托合同等因相信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而订立的合同,因其严格的人身性质,实际履行有悖于合同的性质,因而不得适用继续履行。对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令债务人提供劳务。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是否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责任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他人不能强迫。但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债权人即丧失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法将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作为继续履行的除外条件加以规定,主要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继续履行的权利,以稳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护违约方的利益。
『肆』 房产继续履行合同后如何强制执行
一、强制履行通常是一种较其他违约责任方式更能契合当事人缔约初衷的救济方式,原则上可由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
强制履行在《合同法》上称继续履行,当事人诉请法院判令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是《合同法》赋予守约方的一种违约救济方式。在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后,另一方不愿意解除合同,而坚持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一般不增加违约方本应依约承担的合同义务,但它能凭籍司法裁判的强制执行力使得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因此,与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进行损害赔偿等方式相比,这种违约救济方式更有助于实现守约方的缔约目的,故在寻求司法救济的过程中常被守约方优先选用。当事人选择要求违约方继续履约的救济方式,更有助于实现当事人当初的缔约目的,从鼓励商事交易和合同履行的角度出发,在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法院可予支持。
二、但若合同强制履行缺乏可行性和合理性,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为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合同法》赋予合同守约方采用强制履行救济方式的选择权,但要求强制履行非守约方保护其利益的唯一选择,而且有关强制履行的诉讼请求若要获得法院支持,亦必须具备强制履行的构成条件,尤其要符合履行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的要求,即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且继续履行合同是合理的。对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由此可知,尽管强制履行是一种较能契合当事人缔约目的的违约救济方式,但如果强制履行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要求,从妥善平衡合同各方权益和贯彻经济理性原则等角度出发,法院亦不应支持守约方提出的强制履行的诉请。
综上所述,如法院针对房屋买卖合同作出了继续履行的生效判决后,违约一方拒绝依法履行生效判决,例如出现房产继续履行合同后如何强制执行的问题,则胜诉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会依法通过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的方式向被执行人施压,以达到强制执行的目的。
『伍』 法院会如何强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内九种。查询、冻结容、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支付迟延履行金;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对于劳动合同的强制履行,一般会通知限期安排劳动者工作,如到期不安排可以对单位进行罚款,如果判决继续履合同,因单位原因不实际参加工作的话,单位也要支付工资。
『陆』 如何判断继续履行合同能否强制执行
根据复《民事诉讼法制》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种。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支付迟延履行金;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对于劳动合同的强制履行,一般会通知限期安排劳动者工作,如到期不安排可以对单位进行罚款,如果判决继续履合同,因单位原因不实际参加工作的话,单位也要支付工资。
『柒』 只是付了定金,能向法院申请只是强制履行合同吗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定金分类很多,但违约定金是最常用的,参考:
成约定金
成约定金,谓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与要物合同之物的交付,作用相同。(因其未见有“定金罚则”,故实际非债的担保。)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以承受定金罚则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解约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为适用条件。设立解约定金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否则对合同规定的定金只能解释为违约定金(一方当事人有利可图时,就会以返还双倍定金或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这有损诚实信用的原则)。
3.1解约定金的实质在于给予合同当事人于放弃或者加倍返还定金等条件下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3.2合同中约定了解约定金的,当事人以承担定金损失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的,对该合同不能强制实际履行。
3.3当事人如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际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3.4定金处罚不排除损害赔偿,在守约的当事人损失大于定金上收益情况下,承担了定金处罚的当事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实际就是履约定金,即以担保合同的
定金违约金
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担保法》第 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证约定金
证约定金,是指以交付事实作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明的定金。证约定金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合同是否成立与定金的交付没有关系。《担保法》及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没有对证约定金作出专门规定,但是司法实践认可交付定金的书面证明(如收据)为主合同业已经成立的证据。事实上,证约定金是一般定金都具有的共性,大多数情况下,定金的证约性质不因当事人专门约定而产生和独立存在,而是由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所派生。
『捌』 什么是强制履行如何适用
强制履行又称为强制实际履行,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合同义务。 强制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其基本方式就是让债务人仍然按照原约定继续履行义务。虽然债务人所承担的履行义务的内容和原债务完全相同,但性质却截然有别,强制履行是借助法院的强制力予以实施的一种责任形式,是在法院强制手段的督促下进行的,不同于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内的自动履行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0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由此表明一方不履行金钱债务,另一方可以在任何情况下,请求对方强制履行。换言之,金钱债务可以在任何条件下请求强制履行。 根据《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相对于非金钱债务适用强制履行这种责任形式时,除必须具备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外,还应具备如下特殊要件: 须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即按原标的履行不为法律所禁止且债务在客观上能够继续履行。如果债务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已经不能履行,则债权人也不得请求强制履行。例如,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解除 ,此债务在法律上即不得继续履行。再如,作为标的物的特定物已经毁损灭失,则债务已在事实上不能按原标的强行。
『玖』 什么是不可强制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回合约定的,答
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