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代购合同
Ⅰ 新人做海外代购,定金如何处理和卖家如何维权
卖家可以依照定金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与买家另行协商、约定。
1、定金罚则具体内容
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定金的适用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2.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
定金如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2主合同必须有效。
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2.3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
3、《担保解释》对适用定金罚则的几种特殊情况作出的规定:
3.1视为不履行被担保的债务的情况。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2 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的定金罚则。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Ⅱ 我在日本留学,想做日本的海外代购。有兴趣的一起合作啊
"代购"就是由代购商或经常出入境的个人帮消费者买到商品。人们总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上看到很多世界各地或具民族特色的商品,但由于时间、距离和政策等原因,不能把喜欢的商品买回来,所以上盼达网选择正品直购商品。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国内的商品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
代购,简言之就是找人帮忙购买你需要的商品,这些商品或者尚未在国内上市,或者其价格比当地的划得来。然后通过快递发货或者直接携带回来,又或者从国内携带商品到国外给别人。
随着网络的发展,各种代购网店如雨后春笋般在网络上兴起。有资料表明,自从淘宝网开通海外代购服务以来,该网店每月成交量均增长3倍。尤其是2008年12月份以来,国外大品牌接连不断的折扣加速成交量上升,大有对国内的奢侈品实体店产生冲击的势头。
最早的代购人群为海外留学生,他们有一定的购买能力,对时尚也有了解,因此成为帮亲朋好友在国外采购奢侈品的最佳买手。而跑腿的次数一多,委托人自然要给些“小费”感谢。久而久之,以收取商品价格10%的代购费,成了不少代购的共识。随着海外代购受到国人热捧,除了职业代购人外,因公经常出差的人、境外导游和空姐成了“私人代购”行业中的主力军。
代购流程
购买方向代购方下单并付款
代购方在国内购买相应货物
代购方将货物发出国外
快递公司接收货物
快递公司将货物送达购买人
代购方确认收款
注意事项
1、化妆品代购提示:有些“心地坏坏”的家伙,在网上回收正版化妆品的瓶子,灌入假的内容,重装包装,当作正品买出去,千万要小心!!
2、尽量要求卖家从国外直接邮寄到你的手上并附购物小票,不要从买家处中转,目的一,确保该物品的确从国外购买;目的二,防止调包。
3、有些商品看上去很便宜,但一定要问清楚,是不是最终价,有些卖家以低价吸引你购买商品,之后告诉你,运费30,关税50,代购费50,总得算下来,可能比专柜的价格还是高。
4.从国外寄回来的物品丢失了怎么办?如果货运途中丢失, 请及时联系快递公司。无论是什么物品丢失,都会按照申报价值和邮件保险进行赔偿。
维权问题
海外代购奢侈品“看上去很美”,实际上风险很大,一旦受骗,维权成本也将高出许多。新兴的海外代购基本以网络为平台,一方面双方之间是民事委托还是经营性关系在法律上尚有争议,另一方面网络上还没有行之有效的信用系统,高价奢侈品的做假暴利带来的道德风险也高。此外,由于比起普通网络购物,多出一道“代购”手续,海外代购的不可控因素更多,消费者即使发票在手,也有可能是“真发票,假货品”,更难以通过正常渠道来维权。
法律关系
海外代购主要分两种,一种是私人代购,另一种则是官方代购。前者一般在电子商务网站上开个网店,为顾客提供代购服务;而后者则多为专业类的购物网站。私人代购又可以分为熟人海外代购和职业私人代购。而不论是私人代购还是官方代购,又大多涉及网络代购。
在海外代购的法律关系中,一般涉及三个主体:实际购买人、名义购买人和商品出卖人。海外代购的整个过程实际上包含着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实际购买人和名义购买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委托的内容是购买指定的商品,如化妆品、箱包等;二是名义购买人和商品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我国民法上对此也有一种特殊的制度设计,称为“隐名代理”。
我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在一般的代理关系中,代理人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而隐名代理中代理人一般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
一般情况下,海外代购面临法律风险的主要环节在于商品售出以后,实际购买人的权利如何保障。
现行风险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出国留学,海外代购就成为了一个被无数人流传的名字。但是近期,海床总署开始实行新的命令,关于海外代购的产品可能会被算成是走私。如果想要安全过关,还要缴纳想要的费用,否则都算是走私。
Ⅲ 海外代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涉嫌“逃税”
海关总署于2010年连续出台两份文件,一份是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降低了个人邮寄进境物品的免征税税额标准,规定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而此前应征进口税税额在500元以内,海关予以免税;另一份是海关总署第54号文件,关于进境旅客携带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的规定,具体为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上述两份文件分别针对海外代购货源中的邮寄和私人携带,征税标准变得更加严格,在执行环节也加强了监管,一旦未按规定执行,就会涉嫌逃税。
二、受行政处罚风险
以海外代购中比重最大的化妆品为例,化妆品出现的安全性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使用禁用原料、被微生物污染、存在过敏性物质等几个方面,我国对化妆品进口和流通方面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进口化妆品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2、2004年卫生部《关于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217号):自2004年8月1日起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此外,对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进口则需申请许可。
3、化妆品经销商经销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对经销商进行处罚。
三、知识产权
海外代购的存在有相当一部分原因是正品生产商在各个国家实施不同的定价策略,导致国内外同样的产品存在价格差,而把国外低价产品以代购的形式进口到国内销售就涉及到了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问题。关于专利、商标、版权等三种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问题,我国允许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但对商标和版权的载体产品是否允许平行进口,并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平行进口进来的商品,如果改变了产品原有样貌或质量,导致产品声誉降低或消费者误认,则应该认定为侵权,否则应该依照权利用尽原则不认定侵权。
四、消费者权益
如果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瑕疵,甚至对使用者造成损害,实际购买人想对海外零售商追诉赔偿,存在两大障碍,即法律的适用和合同的相对性。
就法律适用而言,比如名义购买人与海外零售商的购买合同在香港等地订立,可以适用香港本地法律,而损害发生在内地,又可适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就可能涉及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
五、代购者和第三方代购平台之法律风险
1、关于代购者
我所认为,海外代购是买卖合同关系。基于这一前提,代购者作为卖方,其将面对前述分析中所有可能出现的潜在法律风险,包括税收、行政监管、知识产权以及消费者权益等。
2、第三方代购平台的风险
这里的第三方代购平台,是指仅为代购行为提供技术平台支持,不参与实际代购也不从中分享获益的平台。以代购网站为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之法律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据此,如果代购网站不能向消费者提供代购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代购网站要求赔偿。
Ⅳ 现在很多海外代购,大量运输家电回国,在报关时,不能提供3C认证,却能正常清关,这是为什么呢
代购的意思就是在国家允许每个人购买的数量范围之内,这部分也称之为私人物品,不需要回什么纳税答的,另外这部分产品也是没有质量保证的,出了问题,不会有商家承担责任,你找代购的人人家也不会签订合同的。
简言之:代购就是帮你出去买国外的东西回来
Ⅳ 购买海外全球购商品,为什么签代理购结汇协议
商家签订代理购结汇协议作用:能扩大商家购汇额度,适用于淘宝网全球购市场的回所有卖家,包括答全球购买手市场卖家和全球购店铺市场卖家。
全球购买手市场是淘宝网为身在境外且有能力提供海外品牌商品代购服务的卖家量身打造的专属创业平台。全球购店铺市场是淘宝网为有海外品牌授权且有持续稳定经营能力的卖家提供的专属创业平台。
(5)海外代购合同扩展阅读
《淘宝网全球购市场管理规范》第十条全球购市场采取月度考核机制。
(一)全球购的卖家每30天进行一次月度考核,淘宝网可根据卖家淘信用水平,为信用良好的卖家延长考核周期。淘宝网可根据卖家淘信用水平,为信用良好的卖家延长考核周期;
(二)月度考核指标,包含准入要求以及境外签到要求。
Ⅵ 海外代购不依报关法纳税.这样算不算走私
您好!按抄照海关规定,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即委托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备齐合同、发票、运单、装箱单等商业单据以及所需的监管证件等向海关申报,办理通关手续。 海外代购以个人物品邮寄进境属于违规操作,如有缉私举报线索可联系当地海关的缉私部门。
Ⅶ 代购属于违法犯罪么
代购不属于违法犯罪。
“代购”不等于“违法”,需要把握一定的限度,普通人出国回来买点东西,可以不缴税,享受一定实惠。另外,代购生意也可以在合法范围内做,比如一些代购网站,对国内稀缺商品进行国外采购,而后快递给客户,他们会在最终价格上计入税款,或者客户签收时补缴税款,这也没有问题。
“海外代购并不违法,逃税才是犯罪。”
按照海关的规定,5000元以下的自用物品免税,而如果转售用以赢利,则属商业目的的货品,再小的量也不能免税
(7)海外代购合同扩展阅读:
熟人海外代购:借熟人去香港或者出国之机,让其代购一些商品,大都是化妆品、手表之类的小件奢侈品,这就是熟人海外代购。熟人海外代购十分常见,而且在所有海外代购中存在的风险其实是最小的。
但即使这样,熟人海外代购仍然有可能面临如下问题:首先,如果实际购买人指示不清,名义购买人购买到的商品不符合其要求,这种情况下,根据代理制度,实际购买人只能自己承担损失,且不能直接去要求海外的零售商退货,因为其不是买卖合同的直接相对人。
其次,如果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瑕疵,甚至对商品的使用者产生了损害,实际购买人想对海外零售商诉求赔偿,存在两大障碍,即法律的适用以及合同的相对性。
就法律适用而言,因为名义购买人与海外零售商的购买合同在香港等地订立,可以适用香港本地法律,而损害发生在内地,又可适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可能涉及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
另外,如果要援用《合同法》,名义购买人为合同的当事人,实际购买人直接起诉零售商违约,鉴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告身份会受到置疑。
Ⅷ 代购过海关交税问题
一、从海外代购,由收货人缴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24条规定,进口货内物的收货人应当容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所以,从海关征税的角度来看,代购货品的过程中,收货人是纳税义务人(收货人可能是代购人,也可能是最终的买主)。为了避免纠纷出现,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交货的地点或者关税的实际负担者,这样就会避免买主莫名其妙收到报关单的情况出现。
二、纳税地点:代购时需要事先约定。一般为代购地点的海关指定银行。万一因为没有约定出现北京缴税,可请代购方先垫支哦!
三、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根据有关规定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审定或估定后通过估价确定的价格,它是海关征收关税的依据。以奶粉为例,不同品牌价格不一,为了便于管理,给同类产品取一个合理的中间价格,作为征税的依据。目前一台键盘式笔记本电脑的完税价格调低为2000元、税率也降为10%,这样一台电脑只要交200元。您的笔记本是否可这样归类,视报关时填写名称等因素而定。
Ⅸ 想做加拿大代购,但是不知道程序应该是什么样的,应该怎么做代购
作为一个代购入门者首先要考虑如下5个问题:
1,货源
做代购你要想好要怎么做。是准备自己淘,还是与国外的朋友合作,还是做国内代购的下线。自己淘,缺点就是不一定什么都能买到,有很多东西都只在超市或者商场卖,比如日本的很多东西,网上的价格比店里的贵。
与国外的朋友合作,那么要谈好分成以及对代购这件事要有一个预期,两个人的步调要一致,一定要注意磨合。做国内代购的下线,就是俗称的代理了。顾客都知道你是做代理的,不会追问货源,你可以多家拿货。
2,运输
其实国际运输很简单,但是不同国家的运输政策不同,美国按磅计费,日本德国是首重加续重,因此越多越好,加拿大澳洲等按公斤收费。所以,在买不同国家的东西时,要注意重量问题。有的需要自己搭东西拼箱,有的可以自己买。但是对于美国日本这种有境内税收与运费的国家来说,尽管美国国际运费政策很好,但是要考虑美国境内运费,有的时候还是需要拼单凑箱的。
运费影响着货物的成本。
3,销售
生意开始时,要学会亏本。这个本,不一定是钱,还可以是你的精力与劳动力。所以,开始的时候平价出,是最好的。但是,平价出,不是所有东西都平价出。有的东西成本高,利润低,可以平价出。有的东西成本低,但市场价高,就不能平价出,就是少挣点出,不然惹一堆麻烦,诸如:你的东西是不是正品啊?别人卖那么贵呢,你的怎么那么便宜?
如果在淘宝或者微店开店,那么要学会烧钱做推广,光靠口碑可不行。另外,淘宝水深,大家恐怕都不敢去淘宝买东西,所以,你可以去申请一个淘宝店,用做涮信誉与付款,经营的同时涮出个淘宝皇冠店,你也是个本事。
而在朋友圈卖东西,纯属口碑传播。买过你东西的人,接受过你服务的人,会将你介绍给他认识的人。传递的是信任,卖出的是人品。刷屏不是人人都爱的,所以,可以每天刷一点。
4,顾客
用不让人反感的方式去推销自己,在不同的群,展示我不同的专长,让大家认识我,继而信任我,找我买东西。通过这个,我有了很多新的顾客。像网红一样去展示自己。朋友圈里还可以有转发送礼,关注送礼等活动。
5,售后
卖东西,不是卖完就拉倒的,靠好售后带回回头客。在和顾客前期的交流中,在回答问题的时候有所侧重。尽可能让顾客了解产品,为自己减少麻烦。东西卖出去了,顾客遇到问题了,尽快答复,一定要专业点,不要老用不知道来搪塞,时间长了,人家会不信你了。
(9)海外代购合同扩展阅读:
海外代购主要分两种,一种是私人代购,另一种则是官方代购。前者一般在电子商务网站上开个网店,为顾客提供代购服务;而后者则多为专业类的购物网站。私人代购又可以分为熟人海外代购和职业私人代购。而不论是私人代购还是官方代购,又大多涉及网络代购。
在海外代购的法律关系中,一般涉及三个主体:实际购买人、名义购买人和商品出卖人。海外代购的整个过程实际上包含着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实际购买人和名义购买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委托的内容是购买指定的商品,如化妆品、箱包等;二是名义购买人和商品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国民法上对此也有一种特殊的制度设计,称为“隐名代理”。
中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在一般的代理关系中,代理人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而隐名代理中代理人一般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
一般情况下,海外代购面临法律风险的主要环节在于商品售出以后,实际购买人的权利如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