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还合同
A. 法院判决后亲属想帮忙代还借款,如何写协议
欠条内容可以写,某一人自愿借给某人多少钱,利息是多少,什么期限归还,如果不能到期还债应该如何处理等。再签上年月日,写下两个人的名字,按上手印。朋友就可以拿到这笔借款去还债了。
B. 银行贷款可以代还吗
需要准备资料:
1、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本、结婚证等信息;
2、提供稳定的住址证明:比如房屋租赁合同,水电缴纳单,物业管理等相关证明;
3、提供稳定收入来源证明:银行流水单,劳动合同等;
4、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C. 担保人代还,是指对方是我的担保人然后我没钱还了,对方帮我还的钱对吗
无论是不是没钱,只要是你作为债务人没有正常还债,债权人就可以向担保人索要,担保人依法有责任代还,具体看你们的合同怎么约定的。但是你不是没事了,你必须还钱给担保人。
D. 是可以帮忙代还的吗
你说的是代还啥呢?是信用卡吗?可以的,交手续费,按时守约还钱,否则对自己征信有严重影响!
E. 房,房屋交付后合同解除,代还银行贷款可以要求返还吗
在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纠纷中,一般存在三方主体、两份合同、四个法律关系。三方主体即为:买受人(借款人、抵押人)、出卖人(保证人)、按揭银行(贷款人、抵押权人)。两份合同是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出卖人、买受人和按揭银行三方之间的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其中的法律关系为买受人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法律关系、买受人与银行之间的抵押担保合同法律关系、出卖人与银行之间的保证合同法律关系。商品房贷款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具有密切联系但又相互独立,不存在主从合同的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贷款合同不因此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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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法律关系及法律主体,在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分两方面分析:
1、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该合同,法院应当告知按揭银行有权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①按揭银行已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并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如果法院经审理去人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应同时解除买受人与按揭银行之间的担保贷款合同,判决出卖人分别将买受人尚欠的银行贷款本息直接偿付给银行,将买受人已付的购房款(包括买受人已支付给出卖人的房款及已经支付给银行的按揭款)返还给买受人;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关于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则按揭银行要求解除贷款合同的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贷款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贷款合同自身已经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条件的除外。②按揭银行不愿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则法院只处理买受人和出卖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而不处理买受人与按揭银行之间的担保贷款合同。在此情况下,如买受人只起诉要求出卖人返还首付款及已付按揭款本金和利息的,应予以支持;如买受人起诉要求出卖人返还包括贷款在内全部购房款的,应予以支持(理由将在下面的案例进行分析)③按揭银行依据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另行起诉的,法院一般应将该案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合并审理。
2、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或支付购房款,并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的,不需要通知按揭银行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如果买受人认为其逾期付款是因为按揭银行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可以申请法院追加按揭银行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F. 他朋友欠我钱,他写愿意代还,写了字据签了字,但现在不还了,这是民事纠纷还是他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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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征信上有担保代还怎么办,可以消除吗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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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人相互交往,很快便度过一生。有的人在室内畅谈自己的胸怀抱负;有的人就着自己所爱好的事物,寄托情怀,放纵无羁地生活。虽然各有各的爱好,安静与躁动各不相同,但当他们对所接触的事物感到高兴时,一时感到自得。感到高兴和满足,竟然不知道衰老将要到来。等到对得到或喜爱的东西已经厌倦,感情随着事物的变化而变化,感慨随之产生。过去所喜欢的东西,转瞬间,已经成为旧迹,尚且不能不因为它引发心中的感触,况且寿命长短,听凭造化,最后归结于消灭。古人说:“死生毕竟是件大事啊。”怎么能不让人悲痛呢?每当看到前人所发感慨的原因,其缘由像一张符契那样相和,总难免要在读前人文章时叹息哀伤,不能明白于心。本来知道把生死等同的说法是不真实的,把长寿和短命等同起来的说法是妄造的。后人看待今人,也就像今人看待前人,可悲呀。所以一个一个记下当时与会的人,录下他们所作的诗篇。纵使时代变了,事情不同了,但触发人们情怀的原因,他们的思想情趣是一样的。后世的读者,也将对这次集会的诗文有所感慨。
H. 这样的代还车贷协议有效吗
说实际吧国家抄不想承认也不承认这种东西法律效应。但是签了字按了手印本身这也是一个证明也不得不重视,毕竟这是你们双方的约定有凭有证。一般这种情况如果出了问题都是民事纠纷诉讼打官司。一般看哪个律师嘴皮子厉害哪个懂法律哪个有钱就哪个能赢
I. 本人签署的协议书,本人过世以后下代还认可吗
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继续有效,这应当区别对待。
首先,从维护交易便利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讲,对于纯属财产性质的合同(比如买卖和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因为,虽然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但尽如一个比较有名的谚语所说,没有不存在例外的规则,合同相对性原则也是有例外的。当代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为了符合交易便利和交易安全,衡平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多数都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上作了一些突破性的规定。我国也同样如此,比如,《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关于第三人受益合同;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代位权;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等都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说,这些突破性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立法从个体本位向社会本位法律思想的转变。《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财产的权属变更不应影响成立在先的租赁一样。至于说如何履行,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果法定继承人不放弃继承财产,则应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即被继承人)的义务。
其次,关于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如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终止。因为这类合同的签订,一般都是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本人具有的经验、能力,甚至是个人品格方面的胜任才与之签订相应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当事人死亡,合同权利义务仍不终止的话,则有违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了,这显然与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自愿原则有冲突。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之精神,含有人身依附的合同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之合同。同理,其继承人也不应继承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此类合同的权利义务应该随着合同主体的死亡而自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