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借记卡纠纷
Ⅰ 银行借记卡被克隆境外取现的法律纠纷
1、银行借记卡被克隆境外取现如果收到消费短信后,本人可以到附近的商城刷一笔费用并留着消费小票来证明银行的借记卡还在你的手里。
2、然后报警,警察会查明信用卡的真伪。
3、再通过法院诉讼就可以保证胜诉的。
Ⅱ 银行卡纠纷
年满17岁可以办理储蓄卡,借记卡或信用卡暂时可能办理不了,应该是没有收入能力不与办理
Ⅲ 怎样避免 何处理纠纷银行未经客户同意扣划客户借记卡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复有下列制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Ⅳ 借银行卡给朋友使用后有纠纷
你没有责任。
你的银行卡只是作为一个转账平台使用的,你并没有参与对无产权房产的处置,与你无关。
Ⅳ 别人动了我银银行卡。向公安机关报案不管。卡里有10万。把卡里钱都给我提走了。这属不属于违法。
没经过你同意私自转走卡里的钱应该自己涉嫌刑事盗窃罪了。
别人私自转你的银行卡版的钱就是涉嫌盗窃权犯罪,而且金额巨大,你报警把详细线索向警方提供,警方会根据你提供的线索判断是不是盗窃的,如果是就可以立案侦办,如果警方调查是民事经济纠纷,你可以走法律程序起诉转卡方或起诉银行。转卡十万需要身份证件或密码的,明显银行是有过错的。
先报警,再走法律程序起诉银行不作为。
Ⅵ 与银行的纠纷(信用卡问题)
第一次忘记还款,一般和客服多搞搞,威胁要销卡,可以帮你免除滞纳金的。然后让客服或者到柜面把自动还款再补上就是了。
Ⅶ 银行借记卡纠纷中的民事责任究竟该怎样认定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发卡银行依据密码专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属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银行可凭交易明细记录或清单作为记账凭证”为基础而制定的大同小异的借记卡章程(此处不一一列举):电子借记卡密码是持卡人进行交易时身份确认的唯一证明,领卡后应立即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不得将本人密码泄露他人,否者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均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发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以及本案公安机关没有侦破,应适用“先刑后民”的审判原则的理由进行抗辩。
Ⅷ 银行卡纠纷 法院冻结了我的银行卡
既然是法院冻结了你的银行卡,要想解冻的话,肯定要法院出具证明银行才能解冻银行卡,具体流程咨询银行和法院。
Ⅸ 银行卡纠纷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为什么银行卡纠纷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如何理解
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无争议,债务数额不大,双方都能到庭诉讼,均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才可以适用。
小额诉讼程序较之普通程序相对简化,审理时间短,但是为一审终局。
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生效了吗
为正确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今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
征求意见稿对全额支付利息条款的效力,借记卡的伪卡交易责任、网络盗刷举证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对于过高利息、复利、违约金进行了调整。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为正确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适用范围)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特约商户等相关主体之间因申领、使用银行卡等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银行卡民事纠纷,包括借记卡纠纷和信用卡纠纷。
二、信用卡透支
第二条(全额支付利息条款的效力)
【方案一】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方案二】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过高利息、复利、违约金的调整)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的,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诉讼时效中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发卡行向持卡人主张了透支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一)发卡行按约定在持卡人账户或者其他相关联账户中直接扣划透支款本息的;
(二)发卡行使用持卡人预留的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催收债权,催收通知到达持卡人,或者非因发卡行原因应到达而未实际到达持卡人的;
(三)发卡行以持卡人恶意透支存在犯罪嫌疑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主张权利的;
(四)其他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书面催收通知的签收人可以是持卡人本人、持卡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属或者持卡人授权主体。
三、伪卡交易
第五条(伪卡交易的概念)本规定所称伪卡交易,是指他人伪造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导致持卡人银行卡账户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
第六条(举证责任及事实认定)持卡人主张存在伪卡交易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其持有的真卡、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及其前后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
发卡行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交易时间和报案时间、持卡人身份、持卡人用卡习惯、持卡人在银行卡被盗刷后的表现等事实,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和优势证据规则,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交易事实。
第七条(发卡行的通知义务)
【方案一】因发卡行未即时告知持卡人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情况,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发卡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发卡行以持卡人未购买有偿手机短信通知服务为由主张不负有手机短信通知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卡人没有手机或者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通知的情形除外。
发卡行有证据证明其已即时发出通知,该通知已到达或者非因发卡行原因应到达而未实际到达持卡人的,应认定发卡行尽到通知义务。
【方案二】因发卡行未即时告知持卡人银行卡账户的变动情况,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发卡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发卡行以持卡人未对单笔交易额超过200元的银行卡交易购买有偿手机短信通知服务为由主张不负有该通知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卡人没有手机或者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通知的情形除外。
发卡行有证据证明其已即时发出通知,该通知已到达或者非因发卡行原因应到达而未实际到达持卡人的,应认定发卡行尽到通知义务。
第八条(持卡人的告知、报警或挂失义务)持卡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卡行发送了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的通知后,未及时告知发卡行存在伪卡交易事实、挂失或报警,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发卡行的核实、保全证据义务)发卡行在持卡人告知伪卡交易后,未及时向持卡人核实银行卡的持有及使用情况,无合理理由未及时提供对账单或监控录像等证据,导致有关证据无法取得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条(借记卡的伪卡交易责任)发生借记卡伪卡交易,持卡人请求发卡行依照借记卡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本金和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卡行举证证明持卡人对借记卡伪卡盗刷具有过错,主张在持卡人的过错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发卡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应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信用卡的伪卡交易)发生信用卡伪卡交易,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偿还透支款及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卡人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银行卡透支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卡行举证证明持卡人对信用卡伪卡盗刷具有过错,主张在持卡人的过错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发卡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应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发卡行的求偿权)因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等主体未尽审核义务导致伪卡盗刷,持卡人诉请发卡行承担违约责任,发卡行承担责任后向存在过错的收单机构、特约商户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伪卡盗刷人的侵权责任)发卡行承担违约责任后,依法请求伪卡盗刷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承担责任后,依法请求伪卡盗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不良征信记录禁止)发卡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伪卡交易争议、在伪卡交易责任确定之前或在确定持卡人不应对伪卡交易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对持卡人做不良征信记录,持卡人请求发卡行撤销该不良征信记录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网络盗刷
第十五条(网络盗刷的概念)本规定所称网络盗刷,是指他人冒用持卡人名义、使用持卡人网络交易身份认证信息进行网络交易,导致持卡人银行卡账户资金减少或者透支金额增加的行为。
第十六条(举证责任及事实认定)持卡人主张存在网络盗刷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时间及其前后其持有银行卡以及其未进行网络交易、其与收款人没有基础法律关系、其持有银行卡所在地地址与网上交易IP地址不同、网络异常交易记录、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
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提交由其持有的案涉交易行为发生时的电子交易记录等证据,无合理理由拒不提供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七条(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发卡行与持卡人签订银行卡合同时,未告知持卡人银行卡具有网络支付功能,或者未告知发卡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开展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平台关联银行卡交易等信息,持卡人以其未与发卡行就上述网络支付条款达成合意为由,主张不承担银行卡网络盗刷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持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网络支付功能存在并同意使用的情形除外。
发卡行虽告知银行卡具有某一种网络支付功能,但未全面告知和明确说明该网络支付业务的持卡人身份认证方式、相关交易规则、未提示该业务的法律风险、未告知风险防范措施等影响持卡人决定是否使用该网络支付功能的信息,因该网络支付功能的使用导致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请求发卡行承担相应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述情形,发卡行有证据证明持卡人对网络盗刷具有过错的,发卡行在持卡人过错范围内减轻责任。
非银行支付机构与持卡人签订网络支付服务合同时,未向持卡人履行前两款信息披露义务的,参照前三款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非银行支付机构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义务)非银行支付机构设定的网络支付身份认证方式、使用的网络支付系统、设备等具有安全缺陷导致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据此请求非银行支付机构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先行赔付责任)非银行支付机构或者发卡行承诺先行赔付持卡人银行卡网络盗刷损失,持卡人据此请求其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电信运营商的责任)他人冒用持卡人的名义更换手机用户身份识别卡,电信运营商未尽审慎审核义务予以更换,导致持卡人未能收到银行卡账户变动手机短信通知,持卡人请求电信运营商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责任竞合)因同一网络盗刷行为,持卡人向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任一主体请求赔偿,已经获得赔偿的部分,再向其他主体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参照适用条款)除前述已规定内容外,发卡行因网络盗刷应对持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参照伪卡交易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其他问题
第二十三条(民刑交叉之程序问题)当事人提起的银行卡纠纷民事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不能仅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已经受理的案件,案件基本事实的查明不需要等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果的,当事人一方申请中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民刑交叉之证据认定)在刑事诉讼阶段取得的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经过质证后,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采信。已被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条(民刑交叉之欠款数额的确定)发卡行主张,在刑事案件中已返还的款项,应当依据银行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按照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从欠款数额中扣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电子证据)能够通过照片、电子介质等形式体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电子协议、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登陆日志、电子交易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电子数据。
第二十七条(时间效力)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