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简答
❶ 简答 列举《证据规定》中真正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的五种侵权诉讼
校方对无行为能力人的校园损害责任;医疗机构的医疗损害责任;动物园对其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物件损害所致的侵权责任。我记得只有四个,且医疗机构的医疗损害责任,《证据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相矛盾。
❷ 侵权责任法的责任并重原则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中承担责任的基本规则,也可以说是承担责任的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基本责任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它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个表述首先是强调过错责任的归责依据是过错,不是损害或者其它的因素。
2,过错推定原则,就是说根据一定的基础事实,直接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如果行为人不能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应当承担责任。
3,无过错责任或者说严格责任原则,就是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以后,不管行为人有没有过错,依据法律规定要承担责任的,仍然要承担责任。
4,此外还有两种特殊的责任形态:相应的补充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
这些原则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应当并重。
过错责任我们现在是用一般条款表述的,侵权责任凡是分则里面没有规定的各种情况都可以适用一般条款。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之间的一种责任形态。在穷尽三种基本归责原则不能公平归责的时候,特殊的责任规则原则用以平衡。
❸ 法理简答题
1),小王与小张的行为都违法了,小张的违法行为应该有自己的担责,小张殴打小王,如果根据鉴定结论,小王构成轻伤以上,则小张属于严重违法,即犯罪(故意伤害罪),受《刑法》调整。如果没有构成轻伤则为一般违法,受《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小王因为没有满14周岁,所以不可能构成严重违法,只是一般违法行为,其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2),两人斗殴造成伤害所产生的是保护性的法律关系,因为保护性的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公安机关对两人进行处理属于纵向的法律关系,因为i二者之间的地位不平等,而且权利义务不能随意的转让,和任意放弃!
❹ 简要回答侵权民事责任免责事由的种类
侵权民事责任免责事由的种类:
1、依法执行职务。具有一定职责的工作人员,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职务时不可避免地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伤害,不构成侵权行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执行职务的权限来自法律规定,或法律的授权。只有来自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法授权的行为,才能保证其是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为的行为。拥有一定职权的人,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或合法授权,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认定为滥用职权行为,不能免责。
(2)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只有在不造成损害就不能执行职务或有效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能允许执行职务人对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
2、正当防卫。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对于正在进行非法侵害的人给予适当的还击,以排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正当防卫行为是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2)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侵害行为正在实施。
(3)防卫的对象只能是加害人。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排除或阻止不法侵害,只有针对加害人才能达到目的,因此不允许对加害人之外的人进行所谓的防卫。如果加害行为来自动物,对动物进行反击也构成正当防卫。
(4)正当防卫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正当防卫以能够阻止加害行为为限度,如果超过了这一限度,对加害人造成了过重的损害,构成防卫过当。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紧急避险。是指在危险情况下,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致他人或本人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有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2)除了采取紧急避险的方式外,没有其它可以排除危险的方式。
(3)《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4、受害人的同意。指受害人事先明确表示愿意自行承担某种损害结果,而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这种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有同意承担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应采取明示的方式。受害人同意的意思表示应当明确表达,不能以默示方式推定。
(3)受害人同意的损害后果,不应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与法律。
(4)受害人的同意应当在损害发生前作出。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同意免除加害人的责任,只是一种责任的事后免除方式,不同于受害人同意的行为。
5、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既包括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火山爆发等,也包括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暴乱等。
6、其他法定免责事由。民事侵权应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一些特殊情况行为人可以免责,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4)侵权责任法简答扩展阅读:
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特征:
1、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须是客观存在的、已经发生的事实。
2、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是对抗对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
3、一定的免责事由总是以一定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为前提的。
❺ 《侵权责任法》第28条中第三人原因有无存在的必要性简答题
第三人原因,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啊
❻ 请问《侵权责任法》中,共同加害行为中什么叫共同过失行为最好举个简答点的例子,简单点说,谢谢
比如两个人同时在一个三楼的房间,不停向楼下抛掷啤酒瓶,比赛看谁扔得远,结果楼下经过一老者,不幸被砸中,但是不知道具体是谁扔的啤酒瓶砸中被害人。此类行为被认为共同过失行为。
❼ 急需一位律师朋友给我解释一下侵权责任法的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先申明,我不是律师,是一名法学大学生,以下为您解答:
先明确一个概念,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10岁以上18岁以下的人。但是其中16到18岁且能够有自己的收入养活自己的不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岁以下的。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条的意思是10-18岁(不包括上面提到的除外情况)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补习班、兴趣班之类的地方,只要受到人身损害,那么先要确定责任是谁的,然后再来确定该赔多少之类的问题。如果学校方面能证明自己做到了相关的注意和保护义务,是由于小孩自己不小心或者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学校是不负责的。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条的意思是指在存在校方以外的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能找到这个第三人的就先找第三人赔偿,即使学校管理存在不足。第三人不够赔的时候再找学校。找不到第三人的话,学校如果尽到义务了,那就不赔,最多出于人道主义,补偿一点(但实务中还是会让学校赔的,因为还是为了孩子受伤的考虑)。如果学校也有一点责任,那么也就是承担与学校的过错在小孩受伤结果中与第三人行为的比例的责任。理论上还有很大的争议,在如何确定学校的比例方面,具体还是要看个案的情况而定。
其实光看39、40条,就是以上解释,不过需要提醒的是,第38和39条的比较下来,区别就是10岁以上,就要先分析谁该负责,学校有错才负责。而10岁以下,直接就推定学校要负责,只有学校自己证明自己没错,学校才不负责。也就是对10岁以下的小孩有特别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