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无纠纷
㈠ “双方再无经济纠纷的约定”,可否成为本案的免责条款
首先,看双方签订合同时,是否有对免责条款进行约定。 其次,如果没有约定,合同终止,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如违约方已经没有偿还能力,你去法院起草,也只是拿到胜诉的判决书,执行不了。
㈡ 调解协议【甲乙双方合作及租赁合同无任何纠纷】应该怎么理解 求明白的解释下 急急急 谢谢
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两个主体不变,签订内容不同的协议、合同,以最后一份为准。
㈢ 交通事故协议书中,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这句话是什么意思,比如会出现什么情况
就是不得以此事为由,双方在互相要求各种赔偿权利。
嗯,是的,比如说当时同意了,后来回家一算账,结果自己亏了点,那么就要自认了,不能以此再次主张权利。
㈣ 离婚调解书上写的以后双方无任何争议是指什么
法律知识精英为你简答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的;“离婚专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属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网友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离婚调解,双方签字同意个人名下财产归个人。但是如果发现一方有【婚姻法第47条】规定的情形,依法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离婚调解书中的【无任何纠葛】应当是指对“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没有纠葛。而不是指(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纠葛。 这是我的解答,如果网友赞同接受我地解答或者采纳我地解答,请你给个评价,以示鼓励和尊重。
㈤ 离职协议写明“双方再无任何争议纠纷”,有效吗
现在很多企业HR或者老板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很多企业在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都要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中一般都会有“双方再无任何争议纠纷”等字样,是否员工和企业签署了这样的协议书后,员工即使发现权益被侵害也不能再提起争议仲裁、诉讼呢?这个问题要从两方面来考虑。
有些员工与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并不愿意配合企业完成离职交接、审批等手续,于是“全权委托”某员工代办。一些HR或者老板认为有离职员工签字的全权委托书就不会有后续其它问题,其实这样理解和操作在法律层面仍然有风险存在。
“被委托人”的确可以在委托人委托“代理权限”内代为办理各项事务。但从法律层面,“全权委托”并不严谨。涉及到重大事项、权利的放弃,仍需要核实“被委托人”的代理权限。
【案例】
老刘原系北京某软件公司驻上海办事处销售经理,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15年10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老刘继续向软件公司提供劳动,但双方未能续签劳动合同。至2016年2月下旬,老刘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此后,双方因2015年年终奖问题发生纠纷。老刘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软件公司支付2015年年终奖以及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2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近10万元。仲裁机构经过审理,以《离职交接表》中约定“双方再无劳动争议纠纷”为由,驳回了老刘的全部申请请求。老刘不服该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主张《离职交接表》等离职手续并非其本人办理。
海淀法院庭审中,软件公司提交了《离职办理委托书》以及《离职交接表》等一系列离职材料为证。其中,《离职办理委托书》载明,老刘委托“张某”全权代办离职事宜,《离职交接表》等一系列离职材料中“离职人”一栏亦显示有“张某代签”的字样。另《离职交接表》最末“离职员工申明”一栏明确载明“本人已经办理了全部离职手续,并且已经完全结清了同公司的账务、财务关系。我声明自本人签字之日起,公司不欠本人任何工资、奖金、费用补偿或钱财或任何形式的报酬,本人对公司不存在任何权利主张”。
经过询问,老刘表示不清楚《离职交接表》等一系列离职材料的真实性,主张代签离职材料的“张某”是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其指定的“离职手续代办人”。就此,老刘提交了与公司人力资源工作人员的电子邮件往来为证。邮件显示,老刘因“个人发展考虑”提出离职申请,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回复电子邮件称,为了避免交通往返负累,老刘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离职手续,现电子邮件附件中提供有一份《离职办理委托书》,如老刘同意按照附件中《离职办理委托书》所载内容,委托“张某”全权办理相应离职手续,那么老刘需将《离职办理委托书》下载、签字后快递回公司。公司收到快递后,就可以由“张某”代为办理离职交接等系列手续。考虑到京沪两地往返的时间、交通成本,老刘同意了公司的建议,签署了《离职办理委托书》并快递回公司。
再经过询问,软件公司认可了以上电子邮件往来的真实性,确认“张某”为公司的工作人员。但软件公司主张老刘签署《离职办理委托书》委托“张某”全权代办离职手续即意味着“张某”是老刘的代理人,二人间构成民事法律上的代理关系,代理人“张某”代为签署的所有文件的法律效果应归属于老刘。而老刘则表示“张某”在代签离职材料时,并未与本人沟通,因此“与公司再无劳动争议纠纷”的表示并不是老刘的真实意思表示。经过法院调解,在一次性解决双方间所有劳动争议纠纷的前提下,软件公司同意了老刘的调解方案,双方约定,软件公司向老刘支付一次性调解款2万元,双方间再无劳动争议纠纷。
㈥ 离职时签“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条款有效吗
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对双方达成的合意以及给付的金额通常会以《协议书》等书面形式予以确定,同时会附上“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条款。用人单位往往认为这样便可高枕无忧,不会再有任何争议。但是,事实证明在上述协议签署后,仍然会出现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用人单位对此认为双方签署的协议中已明确载明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且协议已签字生效,对于给付义务也已履行完毕,劳动者则无权再诉。那么,该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此实践中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约定条款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因此,单位与员工之间达成的协议属于权利人对具体权利的处分和对实际利益的放弃,只要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协议生效后,实体权利已处分,协议实际履行完毕,当事人之间不再存在纠纷,一方当事人或权利人违反诚信原则,另行起诉,再主张权利,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审机构应当驳回其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约定条款无效。劳动关系的解除不仅关系到劳动者本人的劳动权、生存权,还关系到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甚至关系到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等一系列问题。双方虽对于部分事项作出了约定,但其中并未涉及对于其他权利的处分。再者,诉权是程序性权利,属公法上的权利,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放弃。故,该条款应认定为约定无效。协议履行完毕后,权利人或受害人一方另行起诉,因协议的该约定条款无效,另行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裁审机构应当受理,并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第三种意见认为不能笼统地认定该条款有效或无效,因情而定。除非存在法定的可变更、可撤销情形应认定协议可变更、可撤销外,依照诚信、处分原则,原则上应认定该条款有效。但应对协议中约定的“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不得再就本案或本次纠纷另行起诉”、“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作出准确的理解和解释。
个人意见更认同第三种,即认定该条款的效力,必须坚持诚信原则和处分原则,且当事人签订该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既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也无《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情形。在此基础上,审查该约定条款的法律效力。
事实上,对于协议中约定“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不得再就本案或本次纠纷另行起诉”、“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等的法律效力认定,取决于裁审人员的价值取向,即裁审人员持不同价值理念,将对同案作出不同裁决或判决。
㈦ 调解书上说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怎么理解。是诉请范围内还是外没有其他争议
当然是指这次纠纷范围内无争议,以外的事情不包含在内。
㈧ 原被告双方无争议而提起诉讼
无争议为何还要起诉?
㈨ 夫妻双方无任何纠纷协议离婚办理需要什么手续
你好~楼主~
那么双方带上户口本,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去户籍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既可解除婚姻关系。谢谢!!!
㈩ 谁承诺了"双方再无劳动争议纠纷
你的问题有点怪怪来的源···
是不是你签了“承诺双方再无劳动争议纠纷”的书面文件,现在反悔你又想去告公司了,对么?
如果是,那么就需要你查看一下当初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契约精神是公平,有失有得。那么问题来了,当初签订的时候,对方有没有做出相应的赔偿,如果有···那你就纠结了。如果没有赔偿,那是阔以反悔滴,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就阔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