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非涉外仲裁纠纷
1. 非涉外案件双方当事人约定争议由境外仲裁机构裁决是否有效的认定
只要双方约定在境外仲裁,那就是有效的,但是要想拿到国内被认可,就需要办理国外仲裁书公证认证手续,不清楚可以继续问我。
2. 国内和国外仲裁有什么区别
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有何不同?
涉外仲裁是对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专、海事等纠纷进行审理和属裁决的活动。与国内仲裁相比,涉外仲裁有很大的不同:
一、仲裁机构的选定
可选中国的,也可选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目前,国际上比较著名的常设机构有: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我国现有两个常设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总会均设在北京。
二、仲裁规则的选定
在一定条件下,有限制地允许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规则。如1979年我国同美国缔结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规定,仲裁可以采用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可以在争议双方和仲裁机构同意的情况下,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或其他国际仲裁规则。
三、仲裁裁决是否终局不同
一般来说,仲裁条款、仲裁规则或仲裁机构所在国法律均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但有的国家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如英国);有的规定可向法院上诉要求法院重新审判(如法国)。
3. 仲裁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下面哪些情况属于涉外仲裁
涉外仲裁指仲裁事项包含的法律关系为涉外法律关系的仲裁。包括仲裁当事人中有一方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所涉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所在地、履行地等在外国的等。涉及港、澳、台地区的争议,比照涉外纠纷处理,所以也属于涉外仲裁。
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该如何区分?
涉外仲裁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是争议的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其主要营业地或住所地不在同一国家,或是依不同国家的法律组成的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二是争议的标的具有涉外因素,即争议的标的物所在地或合同的签订地或履行地在当事人一方或各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中国仲裁法对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区别对待,所以区分涉外与国内则是非常重要的事项。众所周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其受理的仲裁大都为涉外仲裁,其它仲裁委员会如北京、上海等属于地方仲裁机构也可以称为国内仲裁机构,它们受理的仲裁多为国内仲裁。随着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也受理部分国内争议,而地方仲裁机构也可能受理涉外争议,所以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划分不能以受理机构来划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法院在认定是涉外仲裁还是国内仲裁时,看所仲裁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如属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则为涉外仲裁,反之则为国内仲裁。
4. 仲裁和诉讼各自的优缺点
1、仲裁的优缺点
优点:
(1)仲裁保密性强。仲裁的开庭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只要没有特别的规定或约定,仲裁的进行均不对外公开。这充分体现了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商业信誉,同时又尊重当事人的原则。
(2)仲裁可以及时地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消耗,从而节省费用。
(3)仲裁程序比较灵活、简便,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程序,避免繁琐环节。
缺点:
(1)仲裁的程序简单,一裁终局,在快捷方便的同时,又失去了再审的监督作用,没有了当事人进一步主张权利的回旋余地。
(2)仲裁解决纠纷的成本较高。由于仲裁程序的规范化,造成申请仲裁的费用过高。
(3)仲裁协议形式要件过于僵化。
2、诉讼的优缺点
优点:
(1)诉讼是一种有强制力的救济措施,是最终的结果,不管对方怎么样你都可以提起。比较稳定,有效。
(2)诉讼可以充分全面保护你的合法权益,比较公正,处理的结果生效后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力。
缺点:
(1)诉讼程序比较繁杂,周期较长,需要耗费一定的精力和财力,也有可能使双方的关系恶化。
(2)诉讼的保密性不强,诉讼的结果是要公开的,而有的人是不愿意被公开的。
(4)国内非涉外仲裁纠纷扩展阅读:
仲裁的适用范围:
《仲裁法》的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
1、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
2、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
3、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诉讼的基本概念:
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其它组织依法告诉(起诉),申诉、控告或司法机关依职责依追究他人法律责任,由人民法院裁决的法律行为。
诉,是指告诉、申诉、控告的意思和行为。
讼,是法律行为,讼是指要由人民法院裁决的法律行为。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就是“打官事”。诉不是指辩论和辩护,它是诉的表现形式。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等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属于讼。
5.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内商事仲裁的异同有什么
国际商事仲裁和国内商事仲裁有何异同点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第三者,即仲裁员或公断人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承诺自觉履行该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一种制度。
国际商事仲裁的优越性:首先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具有解决争议的迅速性,具有必要的强制性。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具有司法裁判性质;具有国际因素的仲裁制度;不属于国际公法管辖,处理的是具有跨国因素的私人之间或私人与国家之间的商事争议;依据的主要是有关国内法;仲裁裁决可通过国内法院予以承认和执行
国际社会从20世纪初开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法律文件。包括有《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这是目前国际社会在商事仲裁方面一个最具普遍性的国际公约。在联合国主持下,于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签订(通常被简称为《纽约公约》)。该公约于1959年6月7日生效,共16条。已有100多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二)《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的公约》 这是目前国际社会专门规范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的一个国际公约。在世界银行的倡导和主持下,于1965年3月18日在华盛顿签订,所以,通常被简称为《华盛顿公约》。(三)《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为进一步协调世界各国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进一步统一世界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并使国际社会的商事仲裁不再集中伦敦、巴黎等几个有限的城市,为各国制定和修改其本国的仲裁立法提供一个统一的范本,而主持制定,并于1985年6月21日讨论通过的一个商事仲裁方面的示范法典。
中国内地的商事仲裁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内地的商事仲裁参加的国际条约有:我国已参加了:《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这两个两个有影响的国际条约。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一个民间性质的常设仲裁机构。它受理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一切争议案件。它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参考国际惯例,独立公正地解决争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主要特点是调解与仲裁相结合。调解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一般作法是1.对仲裁程序问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因此,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只适用仲裁地的程序规则。 2.对于仲裁的实体问题,一般采取下列作法:
(1)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选择适用的法律。(2)根据仲裁地的冲突法规则选择所适用的法律。(3)适用国际条约和参考国际惯例的原则。(4)对于某些特殊的争议,适用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
国际商事仲裁和国内商事仲裁相同点:1、都是商事仲裁2、都有强制执力。不同点:1、申请法院执行时提交的手续不同。国内商事仲裁: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国际商事仲裁: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2、在国内执行程序不同。对国内商事仲裁,我国法院可以执行,不予执行,撤销,建议重新作出仲裁;对于国际商事仲裁,我国法院可以执行,不予执行,但不可以撤销。国际商事仲裁同诉讼、调解、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1、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般都是民间组织,不具有法定的强制管辖权,只能受理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提交给它处理的案件。2、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有较大的自主权,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员、仲裁规则、仲裁形式及仲裁应适用的法律等。3、国际商事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如对裁决不服,也不能上诉。国内仲裁裁决与外国仲裁裁决的异同之处是:1内国裁决。如果裁决作出地国和被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地国是同一国家,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国通常认为该裁决属于内国裁决。2外国裁决(1)领域标准,如果裁决是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决所在国领域外的国家作出的,该裁决就是外国裁决。大多数国家采纳了这一标准。(2)非内国裁决标准,少数国家除采取领域标准认定外国裁决外,还将在本国领域内作出的又在本国申请承认与执行的裁决认定为非内国裁决,在承认与执行该裁决时适用有关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1958年《纽约公约》采纳了这一标准.
6. 涉外仲裁中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
你好,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签订的仲裁协议,依法对涉外经济争议、海事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就是涉外仲裁。接下来由小编为您介绍涉外仲裁法律适用是哪些法律,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一、涉外仲裁法律适用是哪些法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且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仲裁庭在选择适用法时,一般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当事人约定了适用法,则仲裁庭从其约定。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根据合同法和有关国际法的规定,当事人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所谓最密切联系,主要是考虑合同的订立地、履行地、争议地、当事人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以及仲裁进行地等因素,根据这一原则,一般适用缔约地法、履行地法、争议地法和仲裁地法等。
(3)特殊规定原则。合同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适用国际公约和参考国际惯例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双方加入了某一国际公约或条约,或双方所在国订有双边条约或协定,则双方的国民均应遵从公约、条约或协定的规定。除适用国际公约外,参考国际惯例也是仲裁案件的重要原则。
二、涉外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双方均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的契约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2)一方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另一方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论;
(3)双方均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议,但仅限于两种情况:一是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商投资企业;二是客体是涉及国外资金、技术、服务的项目;
(4)股票的发行和交易争议。
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关于船舶救助以及共同海损所产生的争议;
(2)关于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损坏海上、海道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海底、水下设施发生的争议;
(3)关于海/水上船舶经营、作业、租用、抵押、拖带、打捞、买卖、修理、建造、拆卸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文件办理的海/水上运输业务和海/水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
(4)关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
(5)关于货运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海外船员劳务合同、渔业生产及捕捞合同所引起的争论;
(6)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
以上便是的小编为您介绍的有关涉外仲裁法律适用是哪些法律的内容。在涉外仲裁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参加了某一共同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条约,除非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争议案件所适用的实体法作出约定,否则就应当直接适用该国际条约或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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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境内涉外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境内涉外劳动关系指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中境内的涉外劳动关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外国公司雇用中国人在中国工作,(2)外国公司雇用外国人在中国工作,(3)外国公司在华分支机构或在华代表处雇用中国人在中国工作,(4)外国公司在华分支机构或在华代表处雇用外国人在中国工作及(5)中国公司雇用外国人在中国工作。 下面分别一一分析: ·外国公司雇用中国人在中国工作。根据我国法律外国公司不得直接在我国开展经营业务活动,更不得直接在华招聘中国员工。外国公司必须通过其在华设立的代表处或分支机构才可以开展商业活动。如发生外国公司直接雇用中国人在华进行商业活动,一旦查出,该外国公司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外国公司与该中国员工的关系,不受我国劳动法的保护,出于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法院有可能会将该类纠纷纳入普通民事纠纷审理。 ·外国公司雇用外国人在中国工作。正如前面所述,外国公司必须通过其在华设立的代表处或分支机构才可以在华直接开展商业活动。如发生外国公司直接雇用外国人在华进行商业活动,一旦查出,该外国公司和该外国人都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国公司与该外国雇员发生纠纷的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外国公司在华分支机构或在华代表处雇用中国人在中国工作。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在华设立的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依法招聘中国员工为其服务,该分公司与中国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受我国法律保护。外国公司分公司必须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中国员工缴纳社保,提供安全的劳动卫生条件,执行我国的劳动标准。双方因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由该分公司注册登记地活合同履行地劳动仲裁机构受理。根据我国行政法规规定,外国公司在华设立的代表机构不得直接招聘中国员工,必须委托被授权的劳动服务机构代为招聘。各省市都设立了经营对外劳动服务性质的公司,先由代表处与拟用的职工就劳动条件和待遇达成一致,然后又外服公司出面与该中国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外服公司根据其余外国代表处订立的协议,将该中国员工派遣到外国代表处工作。从形式上看,该中国员工西外服的员工,与外服建立劳动关系,但事实上的用人单位是该外国代表处。一旦在外国公司在华代表处的中国员工与该代表处发生纠纷时,劳动者往往不能直接以该代表处作为被诉人或被告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这对中国员工的合法劳动权益的保护非常不利。 ·外国公司在华分支机构或在华代表处雇用外国人在中国工作。只要该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就业,履行了合法的程序,获得就业许可和就业证并办居住证,则双方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受我国劳动法的保护。双方发生劳动纠纷时,适用我国法律,由该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登记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管辖。实践中,也有个别法院认为在华代表处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有的甚至认为在华代表处没有用工权,不能直接招用外国人,这是对法律的误解。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以在华代表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将在华代表处与其雇用的外国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排除在我国劳动法的保护之外,不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规定, 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在华代表处不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事实上,我国大多数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度认可了代表处的诉讼主体资格。至于在华代表处是否有权招用外国员工,答案是肯定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因而适用在华代表机构。事实上,在华代表机构招用外国员工只要经我国政府依法批准,就是合法的,应收到中国劳动法的保护。 ·中国公司雇用外国人在中国工作。只要中国公司是依法招用该外国人,该外国人在华就业获得就业许可和就业证并办理了居住证,双方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8. 国内仲裁机构能受理涉外案件吗
目前,我国除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依据仲裁法设立或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也有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一)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1956年4月正式成立的,它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在深圳设有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二)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9年1月,是以仲裁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远洋、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等有关过程中所发生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海事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三) 其他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
长期以来,我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只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也因此成为专门受理涉外纠纷案件的常设仲裁机构。
依照仲裁法设立或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等在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其进行仲裁时,对该涉外仲裁案件具有管辖权。
9. 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有什么样的区别
中国仲裁法对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是区别对待的,所以区分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是非常重要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其受理的仲裁大都为涉外仲裁,其它仲裁委员会如北京、上海等属于地方仲裁机构也可以称为国内仲裁机构,它们受理的仲裁多为国内仲裁。随着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也受理部分国内争议,而地方仲裁机构也可能受理涉外争议,所以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划分不能以受理机构来划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法院在认定是涉外仲裁还是国内仲裁时,看所仲裁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如属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则为涉外仲裁,反之则为国内仲裁。中国仲裁法对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是区别对待的,所以区分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是非常重要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其受理的仲裁大都为涉外仲裁,其它仲裁委员会如北京、上海等属于地方仲裁机构也可以称为国内仲裁机构,它们受理的仲裁多为国内仲裁。随着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也受理部分国内争议,而地方仲裁机构也可能受理涉外争议,所以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划分不能以受理机构来划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法院在认定是涉外仲裁还是国内仲裁时,看所仲裁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如属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则为涉外仲裁,反之则为国内仲裁。
10. 法院对国内仲裁的审查区别于涉外仲裁,是案件的区别还是仲裁机构区别
是案件的区别而不是仲裁机构的区别。
当然,对于国内仲裁机构,国际经济贸易版仲裁委员会在专业权人士心目中的地位并不是其他国内仲裁机构能够取代的,就象北京二中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方面、福州中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方面,还是有权威和非权威一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