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演侵权
❶ 关于国外剧目在国内商演的版权问题
最近几个月正好谈了些版权购买问题,稍微了解些国外版权的购买问题,浅谈一下。
外国剧本在中国其实不只在商演上可能有版权纠纷问题,其实任何的非商业型演出,如学校、社团演出都应该获得版权许可。但因为其量小声微,版权方并不知道,又山高路远,难以追责。
在商演上,目前国内的国有院团,比如北京人艺、上海话剧艺术中心等,及专业戏剧制作公司,比如孟京辉戏剧工作室、捕鼠器戏剧工作室等,在版权问题上都是正规、专业操作的。通常来说,这些院团和公司都有自己专门的版权经纪人,就制作单位感兴趣的剧目在全世界范围内联络版权所有者并进行谈判,版权经纪人会从各个剧目中一次性抽取一笔服务费。
专业的经纪人在了解制作单位的创作意图后,会详细了解剧目的翻译、导演、演员、演出场地、演出场次、票价等各种信息,再和版权所有者沟通并谈判。对于一些有名的剧目来说,版权人相对比较专业,这就对想要购买版权的制作单位有些不利,版权所有者会对翻译、演出场地、演出场次、导演等等细节提出各种限制,当然也是出于保证演出质量,可有时候也会给制作单位带来很多麻烦。版权所有者通常会要求从票房中抽取版税,比例不等,也有提出按场次收费的个别情况。近几年,在与中国签订版权协议时,国外版权人多以一年为单位签署,较少买断或者长年合同,也很难获得排他性合同。
而如果制作商业演出的单位没有这样一个专业的经纪人,那么就很容易发生版权纠纷的问题,问题的根本通常是与他谈判的根本不是实际的版权拥有者。举例来说,如果一个小说作者在很久之前就将小说的电影、电视剧、舞台剧改编权全部卖给另一个人,当你好不容易联系到这个小说作者,并愉快地谈好N年的合同时,其实实际的版权拥有者根本不是他。同样的道理,有的时候你看到一个电影非常好,想去购买它的版权演出舞台剧,但实际上电影公司和原作者签订的版权合同里面根本就限制了这种改编情况。圈内其实不乏对版权搞不清楚状况的人,但还是那句话,如果不是体量很大的制作单位,那么国外版权人可能根本无从知晓侵权行为的发生,而戏剧演出的时限性,又导致国外版权人准备追责时,演出都已经结束,负责人无去踪影。当然不是说让大家去钻这个空子,版权事大,是所有艺术工作者性命交关,并应该彼此捍卫的关键存在。
所以如果单就题主的问题来说,据我所知《灵魂拒葬》是艺术院校学生乐于排演的作品,但是版权上来说应该从来都没有购买过,实际上是侵权的。而专业单位制作的,比如上海话剧艺术中心演出的《无人生还》是与版权商签订协议的,并无纠纷存在。
望采纳
❷ 如果在商业演出中演唱别人的歌曲是不是违法
...翻唱本 身只是一种表演使用方式,本身谈不上违法的问题,但公开表演他人...而不能在 任何的商业演出中演唱该歌曲,且不能以录音、录像等方式表演
❸ 商场里放歌是侵犯知识产权吗
商场的背景音乐不是影视表演,这与机械表演的概念无关,且国内著作权法并无机械表回演这一概念。
音乐、答影视作品主要是涉及版权的放映权。
- 商场是公众场所,传播作品的良好途径。
- 商场是有经营性质的商业行为。
- 在商场中播放他人作品,属于商业使用的行为。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进行商业使用属于侵权行为。
- 知识产权法适用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的有效期自诉讼主体明知或应知被侵权之日起,最多2年的有效期。有效期过了,无法获得胜诉。
- 著作权需要大量的传播,才具备更高的价值。
- 商场播放背景音乐通常是著作权人默许的行为,立法至今,见过告KTV侵权的,极少有告商场侵权的。告商场侵权是一种自断财路的行为,为了一二万块钱的赔偿,少了多少商演的出场费?一个字傻。
综上所述,商场播放背景音乐,未经许可,确属侵权。侵权与否首先是建立在权利人是否认为被侵权的前提下,只要著作权人不起诉或已过起诉期,那也就算是合法的行为了。
❹ 在公共场合表演歌是否侵权
不算吧,那抖音,还有酒吧很多翻唱别人歌曲的不都好好的吗,而且还有翻唱走红的😬
❺ 酒吧驻唱算不算商业价值演出,算侵权吗
毋庸置疑,肯定算,只不过对方多半懒得找你维权而已。
❻ 只要不用于商业用途就不算侵权吗
很有可能是侵权,但是仅仅依据是否用于商业用途难以判断是否侵权,只有满足著作权合理使用条件才是合法使用。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十二项合理使用的具体方式: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拓展资料:
设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在于:公平和效率。即在保证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公平”体现了合理使用的合理性,而“效率”则体现了合理使用的必要性。合理使用作为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制度,其核心和实质就是对利益的协调和平衡。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著作权限制制度的一种,其目的就是在于防止著作权人权利的滥用,损害他人的学习、欣赏、创作的自由,妨碍社会科学文化技术的进步。合理使用制度在防止著作权人权利滥用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合理使用保障了社会公众的创作自由。
创作活动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建立在前人智慧的基础之上,没有前人作品的启示和借鉴,创作就如无源之水,无土之木。
参考链接:网络_著作权合理使用
❼ 之前明星参加我们的商演现在使用明星蜡像侵权么
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不过很多明星不会去过问的,超人也做了很多,并没什么大碍
❽ 模仿著名相声文本在商业场所表演侵权吗
相声文本的作者本身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保护期限为50年。相声表演家通过取回得作者授答权而进行表演,对其表演享有表演权。你未经授权,自然是构成侵权啦。但是只要是你免费为大家表演或者是为了自己和朋友们欢乐而进行非营利性活动,属于法定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老先生们即便是不在了,可这些作品毕竟是人家的智力成果,当然应当予以保护。
希望回答对你有用。
❾ 日本人怎么看中国艺人们翻唱很多他们的歌,这种侵权行为(用于商业演出)怎么没被告
词、曲算作一体,一般是由一个公司买断,再由这个公司向外推广。如果有谁想用,内直接付给这家公司容钱就完了。
艺人唱的歌大多都不是自己原创的,很多号称自己作曲填词的不是受到指导,就是雇佣专业作曲帮自己。
就这么简单,甭把艺人看的太高,现在电影还有买断呢,何况一首曲子
再有一种情况就是词曲作者去世了,过多少年,这个东西就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了。比如我做个什么广告之类的,想用,和这个作者家人说一声,对方同意就能用。但如果是公司性质,公司不倒,你就得谈钱
❿ 用作商业宣传的广告里出现了,乐器演奏别人的音乐,算侵权吗
这个是涉及到侵权的,这个音乐已经被用于商业用途了,产生了经济利益
侵害作品出租权,是指专侵属害著作权人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的权利
侵害作品展览权,是指侵害著作权人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所引发的纠纷
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是指侵害著作权人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所引发的纠纷
以上这些就已经可以对您这边提出控告,所以建议拿到别人的授权再去做商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