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答辩状
① 原告与被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说自己一直在宁波打工应由宁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理了没有,有没有裁定下来?
纵横法律网-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吕春钢律师
② 同居关系破裂如何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
1、一般情况下,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如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一方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
3、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发生争议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5、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6、子女抚养的处理同离婚纠纷。
③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是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还是判决由被告抚养
人民法院审理离来婚案件,对自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④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对于因同居而生育的子女,当事人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为子女的父母的前提下,才可以依法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处理。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⑤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怎么解决
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对子女有利的原则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女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亲也同意,也可由父亲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⑥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争议答辩状怎么写
每个案子具体情况不一样,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下面提供一种思路,大致按专照这个思路来写。属
1、原告所述事实与事实情况并不一致,从多个方面来分析被告抚养孩子的困难和不利;
2、多个方面分析被告抚养孩子更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⑦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怎么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回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双方答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所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的问题,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问题第九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有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有可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⑧ 同居关系财产 子女抚养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根据具体抄案情来写袭起诉状,具体委托律师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⑨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起诉状需要怎么写
见: 起 诉 状
原告: ,男/女, 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方式 。
被告: ,女/男, 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方式 。
诉讼请求:
1、判决非婚生子/女 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元;
2、依法分割原被告同居期间共同财产: ;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 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开始恋爱/ 自由恋爱,后同居。 年 月 日,非婚生一子/女,取名 。由于双方了解不够,同居后因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吵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没有补领结婚证可能。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有: 。因此,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告抚养孩子、被告支付抚养费,并分割共同财产,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区或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 年 月 日
⑩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该怎么解决
根据《婚姻法》抄第25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所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的问题,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问题第九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有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有可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