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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十四条

发布时间: 2021-02-12 17:40:55

㈠ 《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的意义及得失是什么

本条是在《合同法抄解释袭(一)》基础上,遵循《合同法》基本精神,进一步对《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作出的限缩性解释。既完善了合同无效制度,对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严格适用合同无效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创新同样意义重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在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时,如果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所明确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则该合同无效;如果虽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所明确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则不能认定合同无效,合同仍然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㈡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不是!
十四条指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从未签订版劳动合同的情形权。你与单位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的,现在是应当续签合同没有续签的问题,而你并不符合法定的续签合同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 )第十六条规定,你这种情况属于用人单位和你双方同意继续按照原合同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 )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㈢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什么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在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时,如果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所明确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则该合同无效;如果虽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所明确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则不能认定合同无效,合同仍然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内容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专额的违约金,属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㈤ 最新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是什么

最新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合同法十四条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㈥ 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在合同效力方面有何考虑

根据《合同法》立法精神,在合同效力方面,司法解释严格适用合同无效的法定条件,坚专持从宽属认定有效的态度,即合同一般为有效,特殊为无效,不能仅仅以某一两个条款存在问题而认定整个合同为无效。
第一,对合同的必备条款从宽认定。第二,对合同的形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不作限制一概承认。第三,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作了限缩性解释,即强制性规定解释为效力性强制规定,排除了管理性规定。第四,对格式条款区分可撤销条款和无效条款,认定无效的,仅仅根据《合同法》第39条还不够,还要根据第40条从严掌握。第五,多重买卖合同不仅仅因为“一女两嫁”而无效,无效按照无效的条款认定,有效则依法支持在合同成立生效后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买卖财产所有权的买受人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事诉讼请求。第六,对能够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作出缩小解释。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合同效力问题上采取从宽认定态度,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积极促成合同的有效,支持合同的履行,缓解交易链条的断裂,促进经济的活跃,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这也是一项重要的应对措施。

㈦ 《合同法》第14、15条是

第十复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 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 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 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㈧ 合同法第十四条

《劳来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㈨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什么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何理解释?合同法 2009-09-21 18:16 阅读4 评论0 字号: 大大 中中 小小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该条款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吗?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

该建设工程的司法解释与合同法解释(二)尤其是无资质单位承包工程的合同认定是否一致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对强制性规定做了限制性解释,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才确认合同无效,这种无效应是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但并没有对违反该禁止性规定的法律后果明确规定。虽然《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此应认定无效,但也并非绝对无效,《解释》第五条对承包人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合同效力补正问题作了规定,即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就可以理解为合同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已经消失,可以认定有效,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事后补正或实际履行来使合同满足有效的条件,促使合同有效,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不应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范畴。
跟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及《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合同是否有效,一是考虑“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应限制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二是将强制性规定分为管理性规定和效力性规定。管理性规定指取缔一些违法行为,对违法者加以制裁,但并不否认其行为在私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规定指不仅要取缔违法的行为,对违法者加以制裁,而且对其行为在私法上的效力也加以否认。三是对合同效力视情况分别处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即“无效法定”,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此时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法律行为无效,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规定应属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该规定就不应属于效力规定,而是管理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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