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公司政府签订协议
1. 为什么邮政员工要与别的工司签订劳动合同
不在邮政编制的员工会采取劳务派遣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 邮政服务的经营规范有那些
邮政服务有以下标准:
1、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原则上应设置1个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2、营业场所应公示名称和营业时间要求:营业场所内应布局合理,指示清晰,环境整洁;邮政企业应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营业场所内应免费为用户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服务;营业场所内应提供便民服务设施及用品用具。
3、邮筒(箱)设置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
直辖市、省会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0.5~1km服务半径;其他地级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1~2km服务半径;县级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2~2.5km服务半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5km服务半径;边远地区应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4、按址投递包裹实物,城市全部按址投递,农村地区(包括乡、镇政府所在地和乡、镇其他地区)5千克以下包裹按址投递到户或投递到村邮站,5千克以上包裹可投递领取通知单,以方便用户,满足人民群众的用邮新需求。
5、信件全程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直辖市、省会城市间3~6天,不超过6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95%;省际地级以上城市间5~9天,不超过9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95%;省际其他地区之间8~15天,不超过15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95%。
3. 如何写与政府签订合同书
首先是主体: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第三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开篇: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惠互利和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共同开展为甲方客户提供****服务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1.双方同意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
第一章 定义与解释
1.名词定义:(服务定义)
1.1中国法律:任何中国现行颁布的法律及法规。
1.2商业秘密:属于一方和(或)其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所有,并被该方视为商业秘密的技术、财务、商业或其它方面的信息,其具有以下特性:
A.不为公众所知悉;
B.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
C.具有实用性;
D.被权利人视为秘密并对其采取了适当的保护措施。
1.3生效日: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视为生效。
1.4不可抗力:在本协议期限内发生的不可预见(或者虽可预见,但其发生或后果不可避免)、非任何一方所能控制且使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政府行为、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疫情、战争、罢工、暴动、黑客攻击、技术管制或任何其它自然或人为造成的灾难。
1.5合作期限:协议中述及的本协议之期限。
1.解释:
2.1本协议所指之日为公历日,本协议所指之营业日系指中国的法定营业日。
2.2本协议中之标题仅供参考之用,并不影响本协议任何部分之涵义及解释。
2.3凡述及章、条款、段落时,均指本协议的章、条款、段落。
第二章 声明及保证
1. 法律地位:
每一方均声明及保证:
有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交易,并且所述及交易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1.1可全权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
1.2其授权代表拥有充分授权,代表其签署本协议(授权书正本交另一方存查);
1.3就其所知,其已向另一方披露经注册地或营业地政府部门签发的、可能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文件;
2.法律效力:
2.1自生效日起,本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2每一方均保证本协议的签署与履行及根据本协议所计划之商业交易在任何方面均不违反中国法律。
第三章 合作内容及方式
1. 合作内容:
2. 合作方式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收益
1.结算货币:
2.结算周期:
3.结算方式
4.结算流程:
第六章 合作期限
1.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为*年,即200*年**月**日起至200*年**月**日止。
2.延期:
任何一方可于合作期届满前**日内,向对方方书面提议延长,经双方一致同意,可签订续约协议。
第七章 违约责任
1.一般性违约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10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如违约方继续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除就其所有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2.违约责任
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方实际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第八章 税务
1.本协议中的每一方应按中国法律之规定,独立承担因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自义务而应交纳的任何税款。
第九章 终止
1.终止之情形
本协议于下列任一情形出现时即终止:
1.1合作期限届满而双方决定不在续约;
1.2守约方终止本协议;
1.3任何一方宣布破产或进入清算或解散程序;
1.4如不可抗力持续三十(30)日以上,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发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
2.终止后之事项
2.1在本协议终止后十五(15)日内,双方应取消彼此系统之间的链接。
2.2本协议之终止并不影响本协议终止前未完成之结算义务。
第十章 适用法律与争议之解决
1.适用法律:
本协议之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本协议项下争议之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2.协商与调解:
对于因本协议的解释及执行而产生之争议,应首先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或)经由中立之第五方调解来解决。如争议未能于前述方式在开始协商后三十日内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
3.仲裁:
3.1任何提交仲裁之争议应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审理;
3.2所有仲裁程序应以中文进行;
3.3仲裁裁决为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另有裁决,否则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任何仲裁裁决可由对败诉方或其财产有管辖权之法院予以执行;
3.4在仲裁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提交仲裁之部分。
第十一章 附则
1.弃权: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及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时,不应视为弃权;而对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的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亦不防碍日后其对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之行使。
2.修改:
本协议必须由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可进行修改。
3.通知:
3.1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写成,以传真、专人送达或挂号邮件之形式发送。
3.2除非事先以书面通知更改,所有通知及函件均应发往合同双方之法定通讯地址。
4.继任者:
本协议乃为双方及各自之合法继任者之利益而制定,并对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任者具有同等约束力。
5.不可抗力:
5.1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双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终止履行,合作期限可根据终止的期限而作相应延长,但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
5.2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迟于十五日通知另一方,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之影响。
5.3如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立刻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案。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三十日以上,且对本协议之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则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协议。
5.4出现不可抗力情况的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任何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6.保密:
6.1本合同任何一方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未向社会公开的技术情报和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规定外,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在本合作项目之外的任何不当用途,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6.2在本合同终止之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责任并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合同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双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
7.合同:
本协议以中文签署,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
8.补充协议: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所有补充协议以及有关文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为本协议附件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
9.附件:
本协议附件做为本合同不可份额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商定的内容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经签字盖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4. 我公司想和邮政EMS合作!请问如何进行协议那
咨询11185 问清楚你所在地址范围的EMS分局 然后打电话过去和负责人谈
5. 邮政招聘劳务工 由劳务公司签合同是怎么回事
这种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劳务派遣,
邮政与劳务工不构成合同雇用关系,
由劳务公司专与劳动者签属定劳动合同,
邮政这样做可以省去一些不必要的麻烦,降低人力资源成本,
劳务公司这样做是为了有更多的岗位,多赢利。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合同最低为两年。
6. 企业与市政府签订的行政奖励协议属于合同法的吗
不属于。
按照教科书和司法实践中的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签订的下列合同中,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政府采购合同。其他的诸如行政奖励合同、税款代扣合同、政府特许经营合同等,都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7. 企业与政府可否签订协议
一般来说是可以的,因为比如行政合同就是政府可以签署的范围,一般涉及土地的出让和政府购买等经济类的合同。此时二者可以作为平等的主体签署合同。
政府机关如果购销办公物品、办公楼装修,一样可以成为民事主体(政府机关是法人),一样需要签订经济合同,一样可以签订。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其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发文字号】中发[1984]27号 【颁布时间】1984年12月03日 【生效时间】1984年12月03日 ,所以党政机关不允许经商办企业。
(7)邮政公司政府签订协议扩展阅读:
企业与政府履行协议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作为企业,与政府签订合同时应当进行事前论证,充分调研。签订合同前,需查明是否存在与协议内容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政策性规定等。如果存在且与协议内容相冲突,或者有相应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即使一方为政府,也需要严格遵守。
2、委托专业律师,进行风险评估。在签订合同前,委托专业律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具体评估风险种类、风险值系数、出现风险的原因、相应的防范方案等,由律师出具风险评估报告。这样即使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问题,也能有条不紊的解决。
3、发生意外情况,寻求司法救济。如果政府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经支付投资款、租金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作为政府,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属于与企业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同样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且合同未违反相应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那么可以与企业协商解决。
8. 企业和政府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主要圈定在行政区域内实施项目,但是长期不启动,这样会失效吗
今年以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相继下发了《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下称“76号文”)、《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下称“112号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下称“113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下称“2724号文”)及其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下称“《合同指南》”),社会各方面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高度关注,各方面都在研究PPP的操作,江苏、湖南、河北、河南省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的PPP规定,但这些规定中对PPP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没有解决,因此,本文就PPP实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法律性质
PPP模式通常是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服务(主要是公用性基础设施建设)而通过正式的协议建立起来的一种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其中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互相取长补短,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在PPP项目中一方是政府,一方是代表社会资本的私营机构。作为国家机关的政府由民众选出,然后代表社会民众对社会实施管理职能,政府对社会管理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同时,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有权给予制裁或强制执行。作为政府,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可以与行政相对人经过协商而签订行政合同,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优益、监督权、指挥权、单方解除权。总之行政合同签约的主体之间是不平等的,这与民事合同于平等主体之间经过协商意思表示一致而签订有本质的区别。
PPP模式有多种,在不同的国家模式也有差别,首先PPP合同,无论是BOT、BOOT,还是其他类型,都是为了提供公共服务(当然,投资方在其中也有其私人的利益),而这些公共服务原来由政府提供,当政府把这些服务交给私营机构或公私合营机构提供时,所签订的合同一方必然是政府,而政府也有权力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而不仅仅是合同的平等一方,所以PPP合同法律关
9. 政府可以让企业与服务公司签订协议吗
我认为政府可以让企业预付公司签署协议,这是正常的,因为你都在政府的管理下,你企业也好,你还是服务公司也好,你都属属于政府管辖下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