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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资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2-12 11:23:34

1. 据说《人事法务通》是站在企业角度,为企业规避用工风险,但不知道这款软件中的劳资纠纷案例都来源于哪

强调一点,《人事法务通》软件是一款专业人力资源软件,其中所有内容既是论内点,也是论据,容互为依托。而您所提到的劳资纠纷案例,都是收录自2008年以来发生的劳动法案例,真实有效,且有法院裁判事实。软件中的案例分析就是根据法院裁判进行分析,帮助HR找出裁判理由和其中所涉及的法律要点。

2. 劳动纠纷案例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你可以告他们!他们这样做事违法的。去咨询相关部门,然后发律师函吧。 顺便给你介绍几个案例,可以参考一下。

各种劳动纠纷案例分析(劳动合同终止、劳动纠纷案中的举证、经济补偿金计算)

时下,关于劳动纠纷官司几乎每天都有,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人民对于自我保护的提高。但是人民对于劳动合同法的了解还是太浅,今天经过以下几个案例对于社会上经常出现的一些名词进行解读,希望能够对您能有所帮助。

案例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刘某1988年5月20日进入上海某国有企业(以下称:“甲公司”)工作,工作至1999年5月19日,刘某因身体不适,请求单位保留其职位,每月仅支付刘某300元补贴,保留职位期限至2010年5月19日。2009年12月,甲公司被另外一家民营企业(以下称:“乙公司”)收购。刘某的工作关系随之转到乙公司,乙公司办理完毕收购事宜以后通知刘某回单位上班并办理相关手续。刘某于2010年5月12日回乙公司上班。刘某上班没几天,乙公司内部做出决定终止刘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刘某不服,旋即提请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刘某的仲裁请求包括: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

我们(上海维耀律师法律服务网:http://www.wyflzx.com/)受乙公司委托代理其处理该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庭上我们陈述了代理意见:刘某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因此乙公司根据刘某与甲公司之间签署的协议在刘某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即2010年5月19日终止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刘某要求额外经济补偿金的前提应是乙公司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但是该案件中是乙公司终止了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乙公司并不需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仲裁庭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仅部分支持了刘某的经济补偿金请求,驳回了刘某的额外经济补偿金请求。

案例二: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罗某于2009年10月18日,进入上海市杨浦区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以下称:“甲公司”),从事客户经理一职。2009年12月31日,罗某因在单位工作不开心,突然不辞而别,事后甲公司拒付罗某12月工资及奖金。受罗某委托,我们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甲公司支付罗某12月份工资、奖金、迟延支付工资的赔偿金。

仲裁庭上,甲公司代理律师认为,罗某不辞而别,严重违反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另外罗某在工作期间也多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暂停支付罗某公司和奖金合情合理。

我们认为,罗某离开甲公司并非其本意,而是甲公司逼迫所致,并提供罗某工作期间,公司老总对罗某进行人身攻击的录音。关于奖金,甲公司应当证明罗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具体行为,如果甲公司不能提供证明,那么公司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甲公司支付罗某12月份工资、奖金以及迟延支付工资的赔偿金。

案例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李某1996年10月份进入上海市某制药公司工作(以下称:“甲公司”),双方签署劳动合同。2007年甲公司设立子公司(以下称“乙公司”),李某以自己年龄偏大且身体不好,上班路途远为由,向甲公司申请进入乙公司工作。甲公司领导考虑到其为公司工作多年,同意李某去乙公司工作。但是因乙公司是新设公司因此公司领导为了尽快提升公司的营业额,对公司员工的管理也较为严格。然,李某不仅身患高血压还有慢性关节炎,时不时的向乙公司请假,2009年5月,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告知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并向李某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李某不服向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乙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加班工资8050元,病假工资7808元。

接受乙公司委托后,我们向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表达了我们的代理意见:甲公司与乙公司虽然是关联公司,但却是不同的法人主体,李某不能将再甲公司工作的年限算在乙公司工作的时间,认定工作时间已经超过10年,另外李某身体不好不断的请病假也对乙公司正常运转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但是对于李某请病假,我们只能提供2周的病假单,其他无法提供;对于加班公司数额我们也予以认可。最终仲裁庭裁决认为李某不具有与乙公司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的条件,驳回该项仲裁请求,对于精神损失费也予以驳回,其余各项仲裁庭均予以认可。

案例四:申请仲裁的时效

田某于2004年进入上海市奉贤区某混凝土公司(以下称:“甲公司”)担任驾驶员,当时双方之间没有签署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双方之间签署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2009年9月16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2009年10月21日,甲公司出具退工证明。

事后田某发现甲公司没有为自己缴纳2004年3月至2005年7月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田某于2009年11月17日向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为自己补缴2004年3月至2005年7月期间的城镇社会保险。但仲裁委以该案件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不予立案,并作出裁决。田某不服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裁决不予立案,维持原裁决。

律师提醒:员工发现用人单位损害其合同权益,应当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从员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起算,当然该时效还可能被中断或中止。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小知识:经济补偿金年限的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劳动合同解除或劳动合同终止,但是这两者在经济补偿金方面却是不同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按照《劳动合法》第47条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按照经济补偿金的2倍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但是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况,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规定的不多,只有《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是《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已经废止,目前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还有效。

那么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也应按照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分开分析。劳动合同解除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部分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的部分,按照《劳动合同法》计算;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除《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外,不进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经济补偿金,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开始计算,也即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 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撤诉 时效】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7〉61号规定:当事人撤诉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从撤诉之日重新计算。

4. 劳动争议案例

在本来案例中,企业可以调整李某源的工作岗位。李某不同意调整,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单位约定一年的试用期因违法而无效,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单位要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应当适用《劳动法》第26条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劳动法》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 国企劳动争议案例

公告辞退员工有效吗
律师信箱
读者热线:徐师傅今年40多岁了,在20岁的回时候就参加了工作答。1994年时,由于当时公司大量裁员,被裁的员工都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以后还可继续回公司。徐师傅长年在外,一直没有接到公司发来的任何消息。前不久曾经的同事告诉徐师傅,说他被公司给开除了,而且据称公司在报纸上刊登了公告,已经尽了告知义务。请问这种公告有效吗?
答:公司辞退员工时,用人单位应当将书面通知送达员工本人或其同住成年亲属,或通过邮寄送达。只有在员工本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视为无效。因此,如果公司没有通过各种途径通知员工及其亲属就公告解除劳动关系,此公告对当事人不生效。

6. 劳动法实施以来,珠三角地区企业劳动关系现状的案例详细分析有哪些 劳资纠纷有哪些具体案例

法律从来都不是没有漏洞的,对于一个正常的企业来说,不是去寻找漏洞,而是如何使企业更加正规,珠三角地区的所有案例无非是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以及使用廉价劳动力的问题。

7. 劳动争议处理 案例分析

1、按法律规定,公司通知从2008年6月1日起与张生解除劳动关系,张生应该在2009年5月31日以前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现在讨论此事已过法定时效。
2、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3、应该是物业公司反证(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8. 劳动争议 案例

1.如果你要求的话,合同期满单位要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为,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你是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其次你在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当然可以,至少可以维持原工资。如果不同意,根据劳动合同法你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3.2008你以前的按照原来的补偿标准,08年1月1日之后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原来的补偿标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新的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9. 劳动争议仲裁案例:

真抠门,18分的题,你悬赏20分啊?呵呵 我来试试看吧。
应该确定的事实是,张先生年签订了一份临时工聘用合同,证明双方劳动关系成立。虽然用人单位不承认劳动关系,但承认张先生是临时工。同时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已经确定了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原则,已经没有所谓临时工的概念,同时也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建立,这都说明,张先生与物流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存在的。1999年6月,用工单位清退张先生,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同年7月张先生重新工作,应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并没有解除,因如果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故张先生劳动关系自1999年建立起一直存续。
基于上述认定,应该裁定。
第一,因张先生自1999年1月11日参加工作,至2000年6月被清退,后于2000年7月重新在同一家单位工作,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做出的清退决定并没有生效,题目里面没有交代清楚,我们只能判断该清退行为不合法,无效。自1999年1月1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并不满10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张先生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条件,故张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第二,张先生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各地的规定是不一样的。有的地方并不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争议列为劳动争议,原因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条例规定给相关机构的,并不存在争议,应该通过条例规定的途径进行救济。不知道贵地方的具体规定如何,如果迄今还受理社会保险费征缴的争议,应该支持张先生的请求。因为社会保险法有规定,你可以查查看。如果这个题目是司法考试题目的话,建议你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裁决,即支持张先生的请求,因为他们不会考虑具体法规执行中的问题。
第三,张先生要求支付2008年1月至12月双倍工资的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应该支持2008年2月至1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为何仅仅支持11个月的双倍工资,请参考上述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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