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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76条

发布时间: 2021-02-12 06:53:21

『壹』 担保法第76条的内容是什么

第七十六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贰』 合同法62条有什么规定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专约
定或属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
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
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
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
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叁』 合同法第七十六条所规定与合同约束力的相对性是否矛盾

不会矛盾。因为合抄同一方是单位,其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不会导致单位的变动,合同还是在原有当事人之间履行,只是具体操作的的人员的变更,不应该不履行合同;该条恰恰是合同相对性的具体体现之一

『肆』 《物权法》第76条规定比例如何计算求解

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以及业主人数、总人数如何计算,关系到业主共回同管理权答 的具体行使问题,是认定业主自治决议作出的程序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物权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了业主自治多数决的比例。但对计算该比例依据的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以及业主人数、总人数却未作明确规定,对此有必要在司法解释中进行解释。
不动产登记实践中,各地对专有部分面积依何种标准记载并不统一,但在同一建筑区划内则是相同的,所以司法解释仅笼统表述为“面积”。如果已经依法登记的,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无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专有部分面积确定后,建筑物总面积则应以同一标准计算的专有部分面积的总和计算。业主人数原则上应当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但在一人(包括建设单位)拥有数个专有部分的情况中,如果同时复计人数将导致将导致该人双重优势。因此,司法解释特别规定,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伍』 分析《合同法》第67条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67条法律规定分析如下: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本条规定了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单务合同无对价关系,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如果当事人互负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亦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

2、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后的。这种履行顺序的确立,或依法律规定,或按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习惯。很多法律对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做有规定。当事人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约定履行顺序,谁先履行,谁后履行。

在法律未有规定、合同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可依交易习惯确立。例如,在饭馆用餐,先吃饭后交钱。旅店住宿,先住宿后结帐。乘飞机、火车,先购票,后乘坐。

倘若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谁先履行合同,此时可采用担保等方法确立谁先履行。例如,在一项买卖合同,谁也不愿先履行,卖方不愿先交货,怕买方收货不交钱。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由银行协助双方履行,买方先将货款打入银行,由银行监管此款,卖方即行发货,买方验收后,银行将款项拨付卖方。合同按此顺序履行。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

具备上述条件,发生后履行抗辩权,即没有先履行义务但已到履行期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5)合同法76条扩展阅读:

《合同法》第68条法律规定分析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没有后履行抗辩权,故法律设立不安抗辩权,使其在对方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基于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单务合同不发生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成立后,后履行的当事人且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后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的情形发生变化,可能是财产上减少,也可能是其他变化。

这种变化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和其他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例如,某商业银行发贷前由于市场骤然变化使该企业产品难以销售,可能导致无力还贷,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贷款。

又如,某城市文化公司邀请一明星歌手演唱,约定先付演出费一千元,因歌手生病住院难以前往,文化公司即可以不向歌手支付约定的一万元的演出费。

具备上述情形,不安抗辩权发生,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陆』 合同相对性与合同法79条的区别是什么

1,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只能约束签署合同的双方和多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对没有签署的第三方起到约束作用
2,合同法第79条,合同的债权人可以把合同的权利部分和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之一的不得转让:一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三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79条还是在合同相对性范围内的条例,两者并没有冲突。

『柒』 合同法167条

这个没有规来定,你的理解有源误,法律规定的这叫重大违约解除权。因为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违约行为当事人并不能够解除合同,只能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同时要求继续履行。但,合同法同时也规定,因合同义务人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可解除合同,这个在法律上叫做重大违约。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对方是一般违约或是重大违约就是案件审理的关键问题,通常这类都是当事人各自举证,而后再由法官判断。合同法167条规定的内容就是对于分期履行过程当中,对于违约事项达到这个条件的,那么合同债权人也可以叫做守约方,依法享有的和同解除权及不安抗辩权。此为合同法采用了列举式规定,赋予当事人的一次性合同解除权及要求履行全部剩余义务的叫做不安抗辩权。如不符合这种情况,则当事人不想这两项权利。所以我不知道你是不是学法律的,您的思维逻辑有偏差,因为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实在太多太普遍了,建议您调整下思维角度和方式,避免走入误区。

『捌』 合同法92条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内于容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玖』 评析合同法78条。。。

本条是关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规定。
合同变更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协商专一致的过程。因此。合同属中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也适用于合同变更的情况。当事人在变更合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对需要变更的内容达不成统一意见的情况。比如,甲方向乙方订购100台空调,交货期为5月30日。由于当年暑期提前到来,甲方提出要求交货期改为5月15日。但是乙方货源很紧张,经过双方反复协商,乙方仅答应根据当时的货源情况,尽量提前交货。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具体的交货期没有明确做出变更的约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推定为合同未变更。乙方未在5月15日交货,其行为不构成违约。为了减少在合同变更时可能发生的纠纷,本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只需按照原有合同的规定履行即可,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变更中约定不明确的内容。

『拾』 物权法第76条怎么理解

1、先缕清有几个专有名词。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业主总数
2、这条款也就是说,前款事项要通过的话,需要以上2个并行条件,对于业主数目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都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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