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运输合同
1. 海运提单和运输合同的区别
二者差别很大。
1、承运人根据运输合同,承担运输责任,货物装船后向发货人签发海运提单。
2、海运提单是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明,但其本身并非运输合同。
2. 什么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3. 海运运输合同英文版谁有
不知道你需要的是不是散杂货租船合同,这里给你提供一份航次租船合同简介,希望能帮到你。
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简介
Fixture Note
订租确认书
It is on this date that mutually agreed between the undersigned parties o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asf:
经友好协商双方于本日达成如下条款:
1) Performing Vessel:Mv xxx or sub
pan flag, blt 1982,loa/bm 106/17m, dwt/dft 6644mt, on 7.745m grt/nrt 3905/2905, g/b capa 8778/8205cbm, 2ha/2ho,sid,derriks 12mtx4
1) 执行船舶:Mv xxx or sub
巴拿马旗,1982年造,船长/型宽:106/17m,载重吨/吃水 6644mt on 7.745m,总吨/净吨 3905/2905mt,散装舱容/包装舱容8778/8205cbm,2船舱/2舱口 ,单甲板,吊杆12mtx4
注释:这些是程租合同里常见的船舶资料,有时根据承运的货物情况和租家的要求还会适当增加其他相关的资料,比如,装载特殊规格货物时,租家会要求在合同上注明舱口尺寸,以确定货物可以装进船舱。船东负有正确陈述船舶详情的义务,如果他有意或无意中因疏忽而误述了有关资料,可能会给他带来额外的麻烦和损失。如,有的贸易合同里要求负责租船的卖方必须找20年以下的船舶来承运合同货物,结果船东为了迎合租家的需要,谎报船龄,不料后来东窗事发,被收货人察觉,为此拒绝收货,从而使卖方遭受重大损失,那么船东是不是该负起赔偿责任呢?所以船东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以为这种事是天知地知还有他知,不会泄露出去,事实上要查证起来是相当容易的。
2)Cgo:5000mt cotton seed meal in bulk,5%moloo,s.f 1.8
2) 货物:5000mt 散装棉籽粕,5%增减由船东选择,积载因素 1.8
注释:在货物详情条款里,除了约定本航次装载的货物品名外,通常还要注明货物的包装情况,如是散装,裸装或是袋装或木箱装的,规格多大等,并且要订明是由谁来选择货量的增减幅度。争取到货量选择权一方就握有主动权,在装货时可以根据自己船舶的载货能力或备货情况,销售需要等决定要多装或少装。一般船东在船舶载货能力许可的条件下,总是希望尽可能多装货,以增加运费收入,提高经济效益;而租船人究竟要装多少,一看合同和L/C规定,二看自己备货的情况,当然也是以自己的利益为优先考量的。积载因素对于轻货来讲尤其重要,这关系到货物能否装得下的问题,也直接影响到船东的运费收入。因而船东都希望租家能正确提供货物的积载因素,并作出保证,而租家习惯上喜欢在积载因素后加上“WOG”,(without guarantee),这和船东习惯在船舶资料后加上“ADA”(all details about)是一样的道理,都是企图逃避严格保证的责任。
3) L/P:1sbp yangzhou,china
3) 装港:中国扬州 1个安全港口1个安全泊位
4) D/P:1sbp inchon,korea
4) 卸港:韩国仁川 1个安全港口1个安全泊位
注释:1SBP(one safe berth, one safe port)这是实务中常用的一个术语,表示租家应提供一个安全港口的一个安全泊位,那么如果港口或泊位不安全时,是不是租家就必须承担起赔偿责任呢?如果合同里采用的是本例的表达方式,那么安全港的责任应该由船东承担,因为根据航运惯例和我国的司法实践,列名港口的安全责任由船东负责,非列名港口的安全责任由租家负责,而泊位的安全一般由租家负责,除非泊位事先也在租约中指定好了。安全港问题其实是个相当复杂的并且还存在着很多争议的问题,一个港口可能因为吃水不够,或缺少大负荷能力的岸吊,或缺少拖轮,导航灯标,或进港航道的桥梁净高不够等等各种原因而成为不安全港,这里所说的“安全”并不单指港口在政治上没有暴乱,没有战争,没有罢工等状况。
5) Lycn:8th----18th/oct.2001
5) 受载期:8th----18th/oct.2001
注释:所谓受载期是指船舶到达装港并做好装货准备的期限。根据航运惯例,受载期通常是规定一段期限,大约在5——15天左右,如果船舶不能在这个期限内赶到装港装货的话,即视为船东违约,租船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索赔损失。有不少从事外贸的人会误解受载期的含义,以为租家只要在这个期限内备好货物就可以了,事实上他应该在受载期开始前备妥所有货物,并办好报关手续。否则船到了无货可装或必须等待货物通关,因此造成船期损失可向租家追讨回来。
6) L/d Rate:CQD bends
6) 装卸效率:按港口习惯速度尽快装卸
注释:CQD条款是最常用的一种装卸效率规定方法,它意味着要由船东来承担装卸过程中的船期损失风险。假如在扬州装棉籽粕这种货物的习惯装卸速度是一天500MT,那么这票货至少要装上十天以上,船东也不能向租家抗议装货进度太慢,更不能要求他付滞期费,因为在CQD下没有滞期费这个概念。所以当船东了解到港口的装卸效率比较低的时候,或者是装一些特殊的货物,如水泥,特别怕水湿,一下雨就要停工,而且装水泥本身效率就很低时,船东就要坚持让租家提供一个比较高的装卸效率,例如2000MT/WWD,这一来租家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装卸作业的时候,船东就有理有据地可以问租家收取滞期费了。
7)Detention charges at the rate of USD2500 per day or pro-rata, if time lost in waiting for cargo and/or documents at both ends.
Detention charges incurred at loading port, if any, to be settled together with freight payment and which incurred at discharging port, to be settled before commence of discharging.
7)滞留损失:如果船舶在双边港口因货物和/或单证未备妥而遭受船期损失,租船人应每日支付USD2500,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
滞留损失费在装港发生的话,连同运费一起支付,若在卸港发生,则在卸货开始前支付。
注释:刚才我们在上一个条款的解释时,说到在CQD下是没有滞期费这个概念的,那么这里怎么又跑出了一个“滞留损失”呢?它和滞期费有何区别?我们仔细研究本条款,应该发现这种滞留损失它特指的是船舶到达装卸两港后因货方未备好货物或单证而被迫在港等待所产生的时间损失,而不是因为装货或卸货进度太慢造成的滞期,这种情况是由于租家的过失导致的,他应当赔偿因此给船东带来的损失。如果我们在装卸效率条款里订明了装卸效率而不是采用CQD的话,那么就要紧接着来一条滞期费费率条款,而不是滞留损失条款(因为没有这个需要),反之,采用的是CQD条款的话,则必须要跟上DETENTION条款,否则会给船东带来难以预计的损失。
8) Freight:usd9/mt,fiost,basis 1/1
8)运费:usd9/mt,fiost(船东不管装,卸,理舱,平舱),一装一卸
注释:运费条款通常和装卸费用分担条款联系在一起,我们报价的时候也要注意说明是FIO,FIOST,LIFO,FILO,还是LINER TERMS,因为如果租家希望由船东来负责装卸的话,船东所报的运费单价里就要包含货物装卸费用在内,它比起纯粹的海运费(FIOST条款)当然就要高出许多。
LINER TERMS:由船东负责装卸。
FIO:FREE IN AND OUT,船东不管装,不管卸。
FIOST:FREE IN AND OUT,STOWED,TRIMMED,船东不负责装卸及理舱,平舱。
FILO:FREE IN LINER OUT,船东不管装管卸。
LIFO:LINER IN FREE OUT,船东管装不管卸。
9)Full freight wb paid to owrs nominated bank acct w/i 2 bankdays acol n s/r bs/l which marked ‘frt prepaid’. Full freight to be deemed as earned with discountless and non-returnable on cargo shipped on board whether ship and/or cargo lost or not lost.
9) 所有运费在装完货并签发预付运费提单后两个银行工作日内付至船东指定帐号。所有运费在装完货后即视为已赚取,不得扣减,无须返还,无论船舶和/或货物灭失与否。
注释:本条是运费支付条款,对船东能否如期收回运费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租船运费支付与集装箱班轮付款赎单的做法不太一样,一般租家都要求先签发“运费预付”提单再支付运费,但这样一来对船东就缺乏保障。因为托运人一旦拿到提单可以顺利结汇的话,他们往往就不急着付运费了,而船可能马上甚至都已经到卸港准备卸货了,如果此时再不收回运费,那么以后船东去问租家追讨运费就难上加难,手上失去可以制衡租家的利器,处处陷于被动,我们常常看到船东被逼急了就宣布扣货,姑且不论扣货这一行为本身是否合法,事实上也不是在任何港口任何时候船东都能有效地留置货物的,如在日本或韩国要扣货就相当不容易,很难取得代理的协助,有时客观条件也不容许。更何况如果船东当时签的是“运费预付”提单,根据法律,他在实际没有收到运费的情况下并没有权利去留置属于收货人的货物(当提单在善意收货人手上时)。船东要改变这种被动的局面,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尽可能缩短运费支付的时限,比如本案是从扬州到仁川,航程非常短,如果支付时间太长,可能船都卸完货了还没到付运费的截止期,租家就可以冠冕堂皇地拖着不付运费了;二是船东可将本条款该为所有运费在签提单后2个银行工作日支付,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地留置提单的做法,变成了租家先付款船东再放单,如此一来对船东就大有保障了。
我们还应该注意到本条款的第二句话,这是对运费的法律地位进行了重新定位,也是金康94与金康76相比,最显著的变化之一,它在极力地维护船东的利益。按照英国普通法的精神,运费应以到付为原则,因为英国人认为,运输是一种服务行为,只有在服务结束了才有权利主张报酬,所以哪怕船东签发的是“运费预付”提单,也只是改变了运费支付的时间而没有改变运费的法律地位,因而金康94注意到这点,特地加上这么一句话,声称预付运费不得扣减,也不退还,无论后来船舶或货物是否灭失损坏。举个例子,假设某轮装货后签发了“运费预付”提单,刚开航船舶就触礁沉没,货物全损,此时租家若还未支付运费,那么根据合同里的约定,他仍然需要支付运费,否则船东有权索赔;若他已付完所有运费,则无权去向船东主张退还运费。
10) Owrs agent bends.
10)两边港口由船东指定代理。
注释:船舶代理一般来说应该由船东指定,因为他是受船东的委托来处理船舶在港期间相关业务的,并且港口使费和代理费也是由船东支付的,但是租约是本着“契约自由”的原则订立的,所以租船人时常也把手伸进了代理指定的条款中。无庸讳言,作为船东,当然希望自己来安排装卸港口的代理,他可以选择自己比较信任的,代理费用比较便宜而且服务又好的船代,而接受租家指定代理的话,他就失去选择权了,只能由租船人说了算,那样他去和代理谈港口使费,代理费时就很难压价,而且由于这个代理是拜租家所赐获得本航次代理业务的,他难免要知恩图报一下,在船货双方发生争议的时候,或产生利益冲突的时候,他很难站在船东的立场甚至连中立的立场都无法坚持。
11) L/s/d if any chtr’s acct
11)捆扎/加固/垫舱费如有发生,由租船人承担。
12) Lighterage/lightering if any chtrs acct
12)驳船费/过驳费如发生由租船人承担。
13) Shipside /dockside tally tbf owrs/chtrs acct
13)船边理货/岸边理货分别由船东/租船人承担。
14) Taxes/es on cgo/frt tbf chtrs/owrs acct
14)关于货物/运费的税费分别由租船人/船东承担。
上述条款属于一般常规性条款,在这些方面双方当事人较少有争议。
15) Fumigation:Fumigation if any to be for chtr’s acct. Owr allow 24hrs for fumigation, chtr should compensate owr usd1500 for crews hotel/traffic/ accomodation charges.
15)熏舱:如果需要熏舱的话,由租船人承担熏蒸费用。船东允许熏舱24小时,租船人需补偿船东USD1500,作为船员食宿交通费用。
注释:装载粮食等农副产品或易生虫子易携带病菌的货物,商检动植检会要求强制熏蒸,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后才能放行。熏舱涉及到费用和船期损失的问题,作为船东自然要将这些都转嫁给租家。
16) Dispute to be settled by arbitration in HK and English law to be applied.
16)如有争议,在香港仲裁并适用英国法。
注释: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根据有仲裁无诉讼,无仲裁可诉讼原则,如果在租约里订明了仲裁条款,那么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无权再向任何法院提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选择诉讼地点或仲裁地点以及适用法律是非常关键的,直接关系到案子能否胜诉的问题,所以当事人都力争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地点作为仲裁地,不过最后妥协的结果往往是选择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第三地来仲裁。香港,伦敦,纽约是世界知名的仲裁中心,也是租约当事人最常选择的三个地点。
17) Comm:3.75%
17) 佣金:3.75%
18) Others as per gencon c/p 94.
18) 其余细节条款参照94年金康合同.
4. 水运运输合同样板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________(简称甲方)向________交通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托运________货物,乙方同意承运,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一、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 吊装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港运至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二、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__货物于____天内集中于__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5天内派船装运。
三、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装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____小时内装完货物。
四、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有关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五、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__方负担。
六、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____ 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七、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作照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八、运输费用:
按国家规定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____,全船运费为____元,一次计收。
九、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十、附则: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如有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5. 海运提单和运输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您好,海运提单简称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货物,允许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的书面凭证。它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契约证明,在法律上具有物权证书的效用。
区别: 1、承运人根据运输合同,承担运输责任,货物装船后向发货人签发海运提单。
2、海运提单是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明,但其本身并非运输合同。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6. 海运运输合同范本
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
承运方:(以下简称“甲方”)
托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期限: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甲方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和运力配置许可的情况下,对乙方在区域内托运的货物予以优先承运。
二、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委托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应当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具《委托书》;《委托书》必须以书面或者数据电文的形式(包括传真、电子邮件)提交。
三、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运力配置状况、运费价目表和营运实况动态,并为乙方应用甲方的网站及电子订舱系统提供方便。甲方承运的船名、航次以及运到期限,以装船日公布的船期表为准。甲方针对乙方的托运要求,根据网络运输综合效益和实际营运调度的需要,可适时采取必要的绕航或中转措施。
四、乙方确保自己是拥有所托运货物所有权的货主,或者以具有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权的资格与甲方发生业务关系;凡乙方该身份或经营资格受到限制及发生变化时,应立即通知甲方。乙方故意隐瞒事实造成甲方损失或引起其他法律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五、乙方按《委托书》中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乙方持续委托甲方承运的业务,自甲方接受委托之日起,结算时限为xxxxxx日;乙方不能在前列时限内清偿运费的,甲方可以对乙方后续托运的货物行使留置权。
六、甲方有义务帮助协调乙方与有关港口、保险公司等单位之间的配合关系;乙方在从事与甲方有关的业务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甲方与港口等单位约定的操作规程或作业要求。甲乙双方都有义务维护对方的声誉,不得实施任何有损对方信誉的行为。
七、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具体业务往来中,必须遵守有关规程或行业惯例;凡涉及本合同未尽事项,依照国家颁布施行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港口货物作业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此前订立的所有合同、协议全部终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通过协商处理不能解决时,概由上海海事法院诉讼管辖。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X年 X 月 X 日 X 年 X 月 X 日
7. 海运提单和运输合同条款的差异有什么
当一次货物运输中涉及到两个文件,即租船合同和提单,并且它们看起来都像运输合同时,所产生的问题就比较复杂。首先来看一下提单及租船合同的作用。
根据英国法律,提单有三个功能,货物收据(receipt for goods shipped),运输合同的证明(evidence of the contrct of carriage)和物权凭证(a document of title)。《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根据此条规定,提单具有以下主要作用:(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装船的证明;(3)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分析一下我们要研究的问题,当承运人面对有关承租船舶上载运的货物的索赔时,该索赔应适用提单条款还是租约条款?各方都会试图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文件。这样,承运人可能因提单中有他喜欢的仲裁条款而希望选择提单,也可能因为租约中有更严格的诉讼时效规定而希望选择租约。你将很难预测在每个案件中哪个文件适合于哪一方,这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各诉讼地的情况。
解决这个问题的法律原则如下:
一、当提单在租船人手中时,因为租船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是租约,因此提单只起到货物收据和物权凭证的作用,而不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这时,索赔就适用租约条款,除非租约规定其条款可被随后签发的提单中的条款更改或替换。英国案例法也有相同规定,无论提单是由承运人签发给租船人还是由托运人背书转让给租船人。
二、当提单在非租船合同当事方的第三人手中时,提单就成为运输合同的证明,索赔也就适用提单条款。《海商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英国案例法也有相同规定。
三、如果提单中存在并入条款,则要依据并入条款的规定来确定哪些提单条款和租约条款适用。我国海商法未对如何确定租约条款是否已并入提单做出明确规定。海口海事法院在审理一起提单项下货损赔偿纠纷案件中,对租约中仲裁条款的并入问题做出了判决。在该案中,收货人(原告)以短货为由向承运人(被告)提起诉讼。提单中并入条款载明“租约中的所有条款,条件,免费和例外作为背面条款都特此并入提单”。被告以租约中的仲载条款并入提单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海口海事法院认为,只有在提单特别提及将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情况下,该租约条款才能有效地并入提单并约束提单持有人。本案中提单的并入条款未能有效的将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承运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最近,一个学者在分析提单的并入条款有关问题时,提出了与上述判决相同的观点。他同时还指出,提单承运人在提单上订入航次租船合同并入条款,只有权将以其为出租人的航次租船合同并入提单,而无权将以其他公司为出租人的航次租船合同并入提单来约束提单持有人。英国案例法规定,要使租约条款被有效地并入提单,以下三个条件必须被满足。首先,提单中必须有有效的并入条款(The Varenna案)。如果仅在租约中订明租约条款并入提单,并入是无效的。因为只有提单是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合同证明,租约条款是否被并入提单是不可能用船东和承租人之间的协议来确定的。其次,并入条款的词语必须明确描述要并入的租约条款。在The Varenna案中,词语“租约中所有的免责和条件条款”被判为并不足以包括仲裁条款,因为这个词语按照通常理解只表示有关运输和交付货物的条件和免责条款,并不足以扩展到仲裁条款。在The Miramar案中,词语“无论何种条款”,被判为可有效地将租约逐字地并入提单。但在对一些提单中不常见的条款是否也被并入这个问题上仍有疑问。最后,并入的租约条款必须与其它提单条款相一致。如果有冲突,则提单条款优先。在Hamilion v.Mackie案中,一个规定“租约项下的争议应提交仲裁”的条款在被并入提单后被判定并不适用于提单项下的争议。在The Miramar案中,由于租船人破产,船东试图向提单持有人追偿租约项下的滞期费。根据提单的并入条款租约中的滞期费条款被逐字地并入提单,但问题是该条款规定“租船人应支付滞期费”,法院拒绝将条款中的“租船人”替换为“提单持有人”。法官认为,这样做会使提单持有人接受潜在的责任来支付完全不可得知的,或完全不可预测的,或已经发生的,或随后要发生的而他没有任何责任却又不能防止的,甚至数额超过货值的费用,任何一个商人都不会愿意订立这样一个合同。这个案例的判决体现了一些对并入条款的效力的批评意见,特别是提单持有人被要求适用他完全不知道的租约条款的情况。此外,当海上货物运输中涉及到一系列转租租约,而提单的并入条款只规定并入一个租约的条款却没有特别指出是哪一个租约时,就会产生对并入条款的理解的问题。通常的规则是将并入条款理解为并入第一个租约,因为作为提单签发人的船东只在这个租约中是当事方。但是如果第一个租约为期租租约的话,情况很可能会不一样,因为其条款通常不适合于在航次租约和提单中使用。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款的确定是很多案件争议的关键,提单是确定合同条款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就要对提单的性质及作用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同时对其条款要有准确的理解,这对实践中很多案件的处理将会是大有帮助的。
选自锦程全球订舱中心
8. 海运合同是什么作用谁出具的在货代工作的什么流程出现的
海运合同分内贸合同和外贸合同
内贸合同:指与班轮及租船公司签订内贸版运输协议,主要依权国内法律条款及规定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束;
外贸合同:广义的概念是进出口贸易活动的要件,狭义的是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的依据,在国际贸易中不仅要符合海牙等法律的要求,还要符合各个国家的法令条文规定;
而货代的工作,依上分内贸和外贸,操作上是要收取代办人的一定手续费用的,具体可咨询下当地货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