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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人大

发布时间: 2021-02-11 19:05:25

Ⅰ 劳动合同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二十八次会议与什么时候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1)合同法人大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Ⅱ 合同法的颁布机构是全国人大,而电力法的颁布机构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那是不是合同法是上位法,电力法

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效力,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你的理解正确。

一、合同法是上位法,电力法是下位法;依据:制定机关的不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1、第七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第九十七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适用规则的例外:下位法的优先适用。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司法适用是有一定条件的,即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且下位法无效。但是,如果下位法的制定根据上位法的授权或下位法是对上位法的实施性规定并且没有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则会出现“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适用规则的例外:下位法的优先适用。

(一) 变通规定的“下位法”的优先适用

《立法法》第81条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变通规定的,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的规定。”

(二) 实施性规定的“下位法”优先适用: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下位法对上位法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实施性规定不仅必要而且重要,尤其是地方性法规更是如此。因此,法律、行政法规的有些规定往往只能比较概括,以适用各地方的不同情况,这就为地方性法规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下位法“实施性规定”这种特殊地位决定了妥善处理其与上位法的适用关系的重要性。

四、在处理电力领域的问题时,要注意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是面与点的关系,一般来说,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普通法。但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是:普通法与特别法之分只能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并且规定的事项为同类的情况下才能做出区分。而上位法与下位法则不囿于同一部门法。因此,合同法虽是普通法,却是全国人大制定的;电力法是特别法 ,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显然,应当先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当然,在现实中,这个问题还是比较复杂的,对于普通法与特别法,其主体可一样,可不一样。当其主体一样时,其与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区别很清楚。关键是当制定主体不同时,与上位法与下位法如何区别。这种区别对法律的运用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原则是,要看有无法律的授权。若权力位阶较高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有明确授权规定,即为普通法与特别法之关系,否则即为上位法与下位法之关系。

Ⅲ 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详细内容可查看http://www.gov.cn/banshi/2005-07/11/content_13695.htm

Ⅳ 分析《合同法》第67条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67条法律规定分析如下: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本条规定了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单务合同无对价关系,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如果当事人互负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亦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

2、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后的。这种履行顺序的确立,或依法律规定,或按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习惯。很多法律对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做有规定。当事人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约定履行顺序,谁先履行,谁后履行。

在法律未有规定、合同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可依交易习惯确立。例如,在饭馆用餐,先吃饭后交钱。旅店住宿,先住宿后结帐。乘飞机、火车,先购票,后乘坐。

倘若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谁先履行合同,此时可采用担保等方法确立谁先履行。例如,在一项买卖合同,谁也不愿先履行,卖方不愿先交货,怕买方收货不交钱。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由银行协助双方履行,买方先将货款打入银行,由银行监管此款,卖方即行发货,买方验收后,银行将款项拨付卖方。合同按此顺序履行。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

具备上述条件,发生后履行抗辩权,即没有先履行义务但已到履行期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4)合同法人大扩展阅读:

《合同法》第68条法律规定分析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没有后履行抗辩权,故法律设立不安抗辩权,使其在对方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基于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单务合同不发生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成立后,后履行的当事人且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后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的情形发生变化,可能是财产上减少,也可能是其他变化。

这种变化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和其他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例如,某商业银行发贷前由于市场骤然变化使该企业产品难以销售,可能导致无力还贷,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贷款。

又如,某城市文化公司邀请一明星歌手演唱,约定先付演出费一千元,因歌手生病住院难以前往,文化公司即可以不向歌手支付约定的一万元的演出费。

具备上述情形,不安抗辩权发生,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属于《民事诉讼法》的下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合同法》一样,属于民事法性质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9号)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目的、对于法规每一条款的深化理解和适用范围:

一、目的: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二、法律适用范围

1、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3、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4、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5、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每一条款的深化理解和判决尺度(略)。

Ⅵ 民法通则大于合同法

《民法通来则》是我国民法源立法过程中的里程碑,同时也是妥协之作。因为,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条件不适合进行大的民法典的立法,于是先出来一个通则性质的民事立法,以为救急。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按照传统的民法体系,都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类似于民法典的总则和各编的总则,是原则性很强的规定,《合同法》相当于民法典债编的合同部分,是很具体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合同法是合同领域的主要调整法律,现行法条件下,相对于《民法通则》属于特别法,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要是合同领域的案件都优先适用合同法,合同法没有规定的,才上溯至民法通则。
至于两法的效力位阶,都是一样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二者效力上没有区别。

Ⅶ 为何合同法是人大制定的,而担保法,公司法不是有他们制定的

因为《担保法》和《公司法》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而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

Ⅷ 九届全国人大第H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版通过,1999年3月15日中权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Ⅸ 法律出版社出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属于立法解释吗

立法解释的主体按宪法规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理上立法者也有资内格解释自己制定的法律容,也就是在中国立法解释合格主体只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属的法工委没有立法解释的主体资格。

性质属于无权解释、学理解释,就跟大学教授写一本《合同法释义》一个性质。

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违法怎么办 全国人大违反合同法,谁去追究

首先要明确,全国人大是否具备民事主题资格。这个问题其实待定的。在现在的司法环境和回习惯中,各级政府答是可以作为民事主题参与经济活动的,但是人大是权利机关,其财务活动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所以说人大是否有资格或者有可能签订民事合同都待定。
其次,我们假设人大具有民事主题资格且订立了合同并且出现了违约,而解决民事纠纷的法院是对人大负责的。在现行体制下法院无权否决人大的决定。
最后,从现在的制度来看,人大如果有错误,只能自我纠正。从理论上来说,人大的决定是全民决定;相应的,人大的错误就是全民错误。所以只能自我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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