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的名词解释
Ⅰ 经济侵权责任(名词解释)
1)经济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经济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经济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
3)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
Ⅱ 名誉侵权的名词解释
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名誉侵权认定。这里突出既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也致他人名誉受损两个要件,两者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许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既可书面也可口头进行,但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确认;(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 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三)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由当事人调解或法院判决;(四)不执行判决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可将判决内容公告、登报,并可按拒不执行裁判论处。 一、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的
(一)撰写、发表文学作品, 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认定为名誉侵权;
(二)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上述情形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三)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名誉侵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名誉侵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四)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 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五)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六)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七)新闻机构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不应认定名誉侵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八)新闻机构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两种情况:(一)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二)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机构擅自发表,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对提供者一般不认定名誉侵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前述构成名誉侵权的,新闻机构应承担责任。
新闻机构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认定为名誉侵权。但主要内容失实,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Ⅲ 什么时反向假冒侵权名词解释!
反向假冒行为属于对商标权的间接性侵权行为。
所谓‘反向假冒’,是指在商品版销售活动中将他权人在商品上合法贴附的商标消除,换上自己的商标,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销售的行为。”
反向假冒行为人的直接目的不是要利用商标,而是要利用商品来获利。
Ⅳ 侵权责任名词解释是什么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无过错责任原则】 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侵权责任关系】是因行为人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侵害受害人的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而产生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 侵权的民事责任】简称为侵权责任,是指赔偿义务人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所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形式之总和。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以什么依据使其负责。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即在损害事实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为人谁有过错谁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的含义: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