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侵权法
① 美国是怎么惩罚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
如果是一个8000主义,他对于资本运作的最后半天,上市公司的资金的flow奖惩的力度非常大。
② 美国侵权法中殴打的构成要件
A.定义:殴打的定义是蓄意对他人身体造成有伤害性或攻击性的接触。
(例如:A 故意打了B的鼻子,A就被判定为殴打罪。)
B.含义:D不必仅在对他人蓄意造成身体伤害的情况下,D才会被判定为殴打罪,例如:(1)D故意对他人身体造成接触性的伤害和侵犯,D被判定为殴打罪;(2)D对P做出令P感到身体部位会受到伤害或侵犯的接触,D被判定为殴打罪。
例1:D对P开枪,故意对他造成枪伤,D被判定为殴打罪。
例2:D对P开枪,故意不打中P,但有意图让P认为P会被打伤,D被判定为殴打罪。(故意伤害罪满足殴打罪的要求)
C.具有伤害性和侵犯性的接触:如果接触属于伤害性的,满足对身体造成了疼痛或损伤这一条件。但仅仅是对他人侵犯也被判定为殴打罪,如对对他人尊严的侵犯。
如:D对P吐痰,即使P没有收到身体上的疼痛或损伤,D也被认定为殴打罪因为常人的理解下P所处的情况已经属于尊严受到了冒犯。
D.P在无意识情况下:P在无意识的情况下收到了他人的接触(如:D在P睡着的时候亲吻了P,D被认定为殴打罪)
这是我自己翻译的,有些术语可能不是很准确,但大概意思是这样的,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③ 美国侵权法在美国法典的哪一部分
您好,在美国,侵权法主要属于各州的法律范畴,而且主要由判例法组成,并不属于某版个法典。
在美国,侵权行为权可分为故意侵权行为(intentional tort)、过失侵权行为(negligence or negligent tort)和严格责任侵权行为 (strict liability tort)。对侵权行为的一般救济方法是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予以一定的金钱补偿,在涉及交通事故等领域的侵权赔偿已广范采用了保险赔偿的方式。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④ 侵权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犯罪行为与民法侵权行为的区别与界限
侵权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构成要件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须违法行为的存在,基本上都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都重视对因果关系的考察。并且构成要件的内容都是由法律做明确的规定,也即在涉及到这方面的法律规范多为禁止性规范,在侵权法上体现为不能过多地限制人的行为自由,防止动辄得咎,而对于刑法则体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原则。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一)侵权民事责任以发生实际损害为必要构成要件,刑事责任构成要件则未必以其为构成要件。
侵权民事责任主要体现的是一种损害—补救关系,遵循“无损害就无赔偿”的原则,因此实际损害的发生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必备要件。以损害为构成要件之一,是由侵权责任的功能决定的。侵权责任的主要功能在于对受害人进行补偿,以损害赔偿为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而刑事责任的构成则不一定要求有损害结果的发生。
刑事责任的主要功能和目的就在于预防和教育,确定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行为本身,而不是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或者说行为的实际损害后果不是判断是否成立刑事责任这个层次上需要且必须考虑的因素。今天刑法的任务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转移到这样的目标上—即解除社会敌人的武器,以使他停止对社会的侵害
(二)对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
刑事责任的成立及大小受行为意志状态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影响,而侵权责任的成立在特定情形下是不问主观意志状态的,其责任范围一般也不受主观恶性大小的影响。
就责任的成立而言,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重要因素。而刑事责任的本质在于自由意志行为人的反伦理道德性或反统治关系性之国家评价与个人负担,因此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只能是这个自由意志行为。这个自由意志行为已不是法律调整之外的单纯自然举动或动作,而是主客观相统一。因而刑事责任构成要件必须要求行为人有过错,并且刑事立法对过错的规定远比侵权法关于过错的要求要严格得多,刑法条文明确界定了故意、过失的概念。在侵权法中,无论行为人是因故意还是因过失,只要造成了对他人的损害,都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在刑法中,过失行为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时候才构成犯罪,行为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
侵权责任范围大小的判定标准是行为人对他人实际造成了多大的损害,有多少损害就承担多大的损害赔偿责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范围是由实际损害来确定的。而刑事责任则不然,其范围受行为人意志状态和主观恶性的影响。一般来说故意比过失的主观恶性大,行为人承担的刑事责任更重。
二者的区别仍然来源于功能上的不同。侵权法的功能主要是定位在对损害的补救上,填补漏洞是关键,而刑法的目的在于矫治犯罪,保护社会免受同一罪犯的再次侵害,因此必须具体地探究每个罪犯的犯罪动机、犯罪时的心理状态,以确定相应的责任以及具体承担责任的方式,达到防止累犯和再犯。
(三)责任能力标准的区别
侵权责任能力,根据加害人(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和有精神障碍的人)实际的年龄、智力发展状况、精神状况、行为时的客观环境等种种具体情形来判断加害人是否具有这种足以使其承担责任的识别能力。即使行为人为未成年人,但根据当时的客观实际足以认为他具有这种识别能力,仍然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即使行为人无识别能力,但是该行为人有自己的财产,根据民法公平的原则,往往也会让该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则有严格的法定标准,而且这个标准是形式上的标准,以年龄来划分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作为例外的是,对精神病人和其他精神障碍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依医学标准和心理标准来具体确定。也就是说,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更抽象更形式化。一个智力、精神发育都很健全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了按照刑法规定限制责任能力人应负刑事责任能力以外的犯罪行为,即使在事实上他具有相关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仍不承担刑事责任。
(四)自己责任的严格性不同
责任自负原则无论是在民事还是在刑事领域都得到了贯彻,但是在刑法领域显然更强调个人责任,得到了完全、严格地执行。在侵权法上,自己责任是最基本的,但是在特殊侵权领域中,自己责任也许会大打折扣。如在行为人无责任能力的情形下,往往是由监护人承担责任。而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是一种严格的、绝对的个人责任,只能由犯罪分子个人来承担,具有不可替代性。
⑤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
上述要件之争。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因素, 即:过错、行为不法、损害事实是否是侵权行为 必要构成要件上。侵权行为“要件”应是所有侵权行为必不可少的条件。只有当缺少这一条件就不能构成侵权行为时, 才能够称为“要件”, 否则, 就不能称为“要件”。当某一条件仅仅是构成某一类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 而不是所有侵权行为中的必要条件时, 这样的条件也不应该作为侵权行为概念的“要件”。本着这一指导思想, 我们来讨论争议中的几个要件: 按中国学界通说, 是指“行为人在从事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所谓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某种法律后果, 而仍然进行此种行为,有意促成该违法后果的发生。所谓过失,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违法后果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竟未预见到, 或者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其不会发生, 以致造成违法后果。”可见, 过错主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识。本文认为, 过错不应当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一)从中国立法上看, 中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 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 中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采取的是广义的概念, 既包括过错侵权行为, 也包括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过错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下位概念; 作为属概念的“侵权行为”中, 不应该有它的位置。
(二) 从司法实践看, 法院在认定某些侵权行为时, 有时仅仅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 即可认定其为侵权行为, 不需要探讨行为人内心的主观过错。比如,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其本身足以构成侵权, 不需要再探讨行为人的内心心理状态。第三, 在许多情况下, 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合法权益, 即使行为人内心没有过错, 同样应认定为侵权行为。“好心办坏事的人”即为一种。虽属“好心”, 但却侵害了他人, 也不能不认定是“侵权”。在国外也有这样的例子。美国侵权法中有一个“蛋壳原则”( shull of egg - shell) , 即原告有一个像“蛋壳一样薄的脑壳”, 被告因“开玩笑”像平常人那样拍了一下他的脑壳, 却引起了原告死亡。在这种情况下, 被告“完全不存在”伤害原告的故意,被告没有预见到也不应该预见到其行为会引起原告的死亡。但被告仍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里构成侵权要件的是他的“行为及其后果”, 而非“内心过错”。
(三) 侵权法保护的重点应当是无辜的受害人。即使致害人内心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但对他人造成损害的, 也应对受害人予以救济。对此, 美国著名法官O1W1霍姆斯有一段很精彩的论述:“如果一个天生鲁莽愚钝的人总是不断惹祸, 不是伤人就是害己, 那么毫无疑问, 它的先天缺陷在天国的法庭上会得到宽宥。但是, 他无意中给邻人造成的麻烦, 一点儿也不比过失犯罪造成的麻烦少, 因此, 它的邻人要求他达到他们的标准, 否则就自己承担后果; 由这些邻人建立的法庭, 不会去考虑他的个人缺陷。” 损害既包括物质的或金钱的损害, 也包括人身伤害、死亡和精神损害。许多学术著作都把损害事实看作构成侵权行为的必不可少的要件。认为“仅有行为而无损害, 不构成侵权行为。”“各种侵权行为引起程度不同, 所造成的后果也不完全相同, 轻微的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微小, 但无论如何, 没有损害后果, 并不构成侵权行为。”在一般情况下, 侵权行为都会造成损害, 这是常态。但是否绝对到任何侵权行为都会造成损害? 值得商榷。从因果关系看, 侵权行为是因, 损害事实是果。从犯罪学的角度, 有“犯罪预备”, 也有“犯罪未遂”, 这些行为即使未造成损害后果, 并不影响其行为的可谴责性。侵权和损害事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侵权是对侵权行为性质上的概括, 而损害事实是由侵权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后果, 但也有例外。现实社会生活的事例可以佐证:某一工厂擅自印制了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并贴在自己的产品上, 准备出售。后因被举报, 伪造的商标标识被工商局查封和销毁。该案中, 该厂的行为并未给商标权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但是否就可依此不认定其为侵权行为? 注册商标持有人可否要求其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在英美侵权法中, 有名义上损害赔偿和实质上损害赔偿之分。名义上损害赔偿( nominaldamages) 是指受害人虽有权利要求赔偿, 但并没有造成现实损害后果时, 用以确认所被侵害的权利而进行的损害补偿。[而在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如日本在1925年11月28日大审院判决的大学浴室事件也曾判定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一定非要构成对某种权利的侵害后果。不难看出,没有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是存在的, 并非没有损害事实就构不成侵权行为。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 过错、违法、损害事实, 在一定情况下, 不一定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任何运动形式, 其内部都包含着本身特殊的矛盾。这种特殊性的矛盾, 就构成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特殊的本质。”侵权行为之所以多种多样、千姿百态, 就是因为每一种侵权行为都有其本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的形成, 在于其所处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的不同, 一切都是以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的。有时, 一个行为本身即可构成侵权, 而不必再有其他条件, 如假冒他人驰名商标行为。有时仅仅一个行为尚不能确定其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还需要其它条件来配合。如甲与乙口角, 甲恼恨之下, 持棍棒追打乙, 因乙跑得快, 甲未能打着。甲虽然有明显伤害乙的行为故意, 但因未能给乙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故不构成侵权行为。该种情况下, 甲的侵权行为的构成则需要两个条件:故意的行为和该行为给乙造成的损害事实。如果将这两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硬要套进三要件四要件的框框, 显然是不现实的。
⑥ 美国侵权法和合同法的主要特点各是什么
给你提供个网站: www.questia.com/search ,用英语翻译好了再上面一查就知道了。另外奉劝一句,财大就这个课最愁人,以后告诉师弟师妹们不要选。
⑦ 美国法律赔偿为什么那么高
美国法律赔偿高复的原因:
1、立制法目的:美国侵权赔偿的立法目的是要让人记住,保护公民权利。
2、弥补损害原则:美国法律奉行的也是弥补损害原则,但可以根据具体的侵权行为的故意程度,预防成本等因素,实施惩罚性赔偿(也即罚款性质的)。
比如说,侵权人本来花10元的成本就能避免损害的发生,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而造成了100元的损害,那么法院就可能判处侵权人赔偿受害人200元,多出的100元就是对侵权人的惩罚。
3、公民保护权高:美国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高于中国,美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远远大于中国,等因素。
4、公民收入越高:所谓赔偿,就是补偿由于劳动能力下降所造成的收入损失。所以公民收入越高的国家赔偿越多,居民收入越高的地区赔偿越多,收入越多的职业赔偿越多。
⑧ 美国侵权法的特点是什么 外国民商法
您好!
侵权法是美国法律制度的基础,这种基础性的地位源于美国法律中强烈的个人主义色彩。其特点如下:
第一,宪法权利为基础。美国人身权诉讼自不待言,宪法修正案第4条,第5条,第14条等。著名的侵权诉讼多为涉及宪法权利的诉讼。
第二,强烈的竞争性。法院案件审理中除了法律的分析外,常常会采用一些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例如汉德公式、风险与收益分析等,这些方式的采用,是为保证侵权法不会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竞争带来不正当的束缚。
第三,在强调社会保障的同时,强调个人的自我保护和风险承担义务。社会本身就是一个充满风险的地方,侵权中一方对另一方的赔偿对社会而方是损失,关键在于这种损失能否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有所促进。在美国法院的判决中,正当防卫、自助以及各种特免权无可构成有效的免遭。在早期的诉讼中,法院坚持的严格责任原则,即一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损失应有赔偿。十九世纪中,法院采用过错责任原则,通过过错的分析,平衡社会利益。二十世纪,严格责任又有抬头,如产品责任中的瑕疵责任。无论任何年代,法院对于侵权中受损害一方是一味的支持。
第四,程序与实体并重。在侵权诉讼中,可以强烈地感觉到美国法院审理侵权案件中,对于程序的尊崇。法院在侵权法演进过程中,通过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对诉讼双方利益实施微调,如美国法中的prima facie和res ipsa loquitur等制度。
第五,高额的赔偿数额。高赔偿,对律师而言,就是高收益,美国做侵权诉讼的律师非常多,侵权案件的类型也非常多,数量也非常多。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⑨ 急啊!对美国侵权法的一些简介,如概念、颁布时间、目的、意义、沿革等,最好是用英语,不甚感激
英文中的“侵权法”一词有可译为“民事损害赔偿法”。它主要涉及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名誉、商业等方面权益的民事过错行为。虽然这种过错行为可能具有犯罪行为的性质,但是侵权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目的截然不同。前者的主要目的是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后者的主要目的是惩罚罪犯。
在美国,侵权法主要属于州法律的范畴,而各州的侵权法并不完全相同。诚然,侵权法主要有判例法组成,但是美国大多数州都有一些独立的法律来解决有关民事侵权行为的专门问题。在联邦法律中,1946年的联邦侵权索赔法是最主要的一个。
侵权行为可以分为故意侵权行为、过失侵权行为和严格责任侵权行为也可以分为人身侵权行为和财产侵权行为此外还有宪法侵权行为政府侵权行为、夫妻侵权行为、海上侵权行为、汽车侵权行为、准侵权行为等概念。对侵权行为的救济方法是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予以一定的金钱补偿。在涉及交通事故领域的侵权赔偿已广泛采用了保险赔偿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