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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代位

发布时间: 2021-02-11 04:24:18

1. 平安保险代位求偿权

一、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常用名词。保险人在将保险赔款偿付被保险人时,被保险人依法转移给保险人的某些权利。此种权利仅限于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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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险代位求偿的成立条件

《保险法》第45条是保险人代位权的法律依据。保险代位的理论依据通常解释为:不能让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取得额外的利益;2不能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他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必须符合的条件大致有三项条件说和四项条件说两种,三条件:(一)、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前提条件。(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实质条件。(三)、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额度条件⒃,四项条件是在三条件的第一项分出一项,即属于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责任事故范围。
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实质条件和额度条件容易理解,诉讼中引起争议的往往是保险代位求偿行使的前提条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保险教科书和学者文章介绍此条件时有不同的表述,收集有以下几种:1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须有因果关系,2保险事故的发生须由第三者的行为所致,3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该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4第三人的行为或由第三人的行为导致的危险事故,5对有过错的第三者享有代位求偿权。从以上表述看,有明示以过错为条件的,有含糊不明的,有以应负赔偿责任的结果而论的。
侵权行为与合同违约行为导致保险标的损害的两大原因中,认定侵权以行为人过错为归责原则,不存在争议。因此上述不同表述的本质区别在于合同违约中是否以第三人的过错为条件。第三人因与被保险人合同违约行为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是否以第三人存在过错为条件。诉讼上的意义在于正确界定举证责任,即保险人代位合同违约之诉时,是否应证明被告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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