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执法
Ⅰ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与相对人冲突并受伤,能否要求要求相对人进行民事赔偿
健康权属于民事权利体系范围,并不因主体的身份隶属于国家机关及具体职务而消灭;在权利保护方法上,存在请求权竞合,应赋予当事人选择权,这是扩大权利主体自由的趋势决定的;如果阻碍了原告民事权利的救济途径,则将使侵权人逃脱民事责任,也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惩罚、教育功能。故本案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1、《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本条规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照此规定,民法调整对象的特征之一是主体的平等性。本案中,原告张兴的身份是公安民警属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代表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务,被告王某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两者不具有平等性。公安机关以被告王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为由对其刑事拘留、法院决定对其强制医疗也说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故本案不受民法调整。《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当然适用民法基本原则,适用的必要前提之一是主体平等,故本案不受《侵权责任法》调整。因此,原告张兴与被告王某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2、《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本条规定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竞合时,民事责任优先承担的原则。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可以并存,但其前提是有两种以上的责任竞合,即一行为符合两种以上责任的构成要件。本案中被告的刑事责任是清楚的,只是因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而被采取强制医疗措施,但原告不是以公民个人身份与被告发生冲突,而是属于以人民警察的身份履行其法定职责,其行为代表国家,并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故其行为就不能成为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没有民事法律关系,被告的民事责任也就无从产生。本条规定的与刑事责任并存的民事责任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在违反刑法的规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侵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利所要承担的责任,不包括履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和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给出的4个相关案例,都是责任主体的行为在违反刑法、行政法律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同时侵害了刑事法律关系或行政法律关系第三人的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而要对刑事法律关系或行政法律关系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无一包括履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公务员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上述条文清楚地规定公务员工伤经费应当由财政保障。原告因公负伤,其因工伤产生的所有的费用都应当由国家财政负担,如果这一成本的支出因为超出了日常开支的范围,就要通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主张民事权利的方式向行政相对人追偿,那么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牺牲,其家属也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犯罪嫌疑人主张生命权了。同样,对贪污犯除科处自由刑、生命刑外,对犯罪所得应当追缴,还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法律却没有规定被贪污行为侵害了财产权的单位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犯罪分子返还财产。
由此可见,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受伤,不能要求犯罪嫌疑人给予民事赔偿。
Ⅱ 杨立新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Ⅲ 关于侵权责任法的问题,医务人员需要承担责任
抄作为对人的生命健康进行救治的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诊疗时应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与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相关的规定主要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同时,条例第五章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赔偿。可见条例体现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的思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这项司法解释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能产生等同于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效果。
Ⅳ 言语辱骂威胁执法中的警察会有怎样处理
我觉得如果是言语辱骂执法中的警察,那情节应该是挺严重的,毕竟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