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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纠纷损害

发布时间: 2021-02-10 09:49:26

❶ 劳务纠纷

你可以告他们!他们这样做事违法的。去咨询相关部门,然后发律师函吧。 顺便给你介绍几个案例,可以参考一下。

各种劳动纠纷案例分析(劳动合同终止、劳动纠纷案中的举证、经济补偿金计算)

时下,关于劳动纠纷官司几乎每天都有,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人民对于自我保护的提高。但是人民对于劳动合同法的了解还是太浅,今天经过以下几个案例对于社会上经常出现的一些名词进行解读,希望能够对您能有所帮助。

案例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刘某1988年5月20日进入上海某国有企业(以下称:“甲公司”)工作,工作至1999年5月19日,刘某因身体不适,请求单位保留其职位,每月仅支付刘某300元补贴,保留职位期限至2010年5月19日。2009年12月,甲公司被另外一家民营企业(以下称:“乙公司”)收购。刘某的工作关系随之转到乙公司,乙公司办理完毕收购事宜以后通知刘某回单位上班并办理相关手续。刘某于2010年5月12日回乙公司上班。刘某上班没几天,乙公司内部做出决定终止刘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刘某不服,旋即提请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刘某的仲裁请求包括: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

我们(上海维耀律师法律服务网:http://www.wyflzx.com/)受乙公司委托代理其处理该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庭上我们陈述了代理意见:刘某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因此乙公司根据刘某与甲公司之间签署的协议在刘某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即2010年5月19日终止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刘某要求额外经济补偿金的前提应是乙公司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但是该案件中是乙公司终止了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乙公司并不需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仲裁庭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仅部分支持了刘某的经济补偿金请求,驳回了刘某的额外经济补偿金请求。

案例二: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罗某于2009年10月18日,进入上海市杨浦区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以下称:“甲公司”),从事客户经理一职。2009年12月31日,罗某因在单位工作不开心,突然不辞而别,事后甲公司拒付罗某12月工资及奖金。受罗某委托,我们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甲公司支付罗某12月份工资、奖金、迟延支付工资的赔偿金。

仲裁庭上,甲公司代理律师认为,罗某不辞而别,严重违反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另外罗某在工作期间也多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暂停支付罗某公司和奖金合情合理。

我们认为,罗某离开甲公司并非其本意,而是甲公司逼迫所致,并提供罗某工作期间,公司老总对罗某进行人身攻击的录音。关于奖金,甲公司应当证明罗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具体行为,如果甲公司不能提供证明,那么公司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甲公司支付罗某12月份工资、奖金以及迟延支付工资的赔偿金。

案例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李某1996年10月份进入上海市某制药公司工作(以下称:“甲公司”),双方签署劳动合同。2007年甲公司设立子公司(以下称“乙公司”),李某以自己年龄偏大且身体不好,上班路途远为由,向甲公司申请进入乙公司工作。甲公司领导考虑到其为公司工作多年,同意李某去乙公司工作。但是因乙公司是新设公司因此公司领导为了尽快提升公司的营业额,对公司员工的管理也较为严格。然,李某不仅身患高血压还有慢性关节炎,时不时的向乙公司请假,2009年5月,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告知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并向李某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李某不服向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乙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加班工资8050元,病假工资7808元。

接受乙公司委托后,我们向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表达了我们的代理意见:甲公司与乙公司虽然是关联公司,但却是不同的法人主体,李某不能将再甲公司工作的年限算在乙公司工作的时间,认定工作时间已经超过10年,另外李某身体不好不断的请病假也对乙公司正常运转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但是对于李某请病假,我们只能提供2周的病假单,其他无法提供;对于加班公司数额我们也予以认可。最终仲裁庭裁决认为李某不具有与乙公司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的条件,驳回该项仲裁请求,对于精神损失费也予以驳回,其余各项仲裁庭均予以认可。

案例四:申请仲裁的时效

田某于2004年进入上海市奉贤区某混凝土公司(以下称:“甲公司”)担任驾驶员,当时双方之间没有签署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双方之间签署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2009年9月16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2009年10月21日,甲公司出具退工证明。

事后田某发现甲公司没有为自己缴纳2004年3月至2005年7月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田某于2009年11月17日向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为自己补缴2004年3月至2005年7月期间的城镇社会保险。但仲裁委以该案件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不予立案,并作出裁决。田某不服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裁决不予立案,维持原裁决。

律师提醒:员工发现用人单位损害其合同权益,应当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从员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起算,当然该时效还可能被中断或中止。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小知识:经济补偿金年限的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劳动合同解除或劳动合同终止,但是这两者在经济补偿金方面却是不同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按照《劳动合法》第47条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按照经济补偿金的2倍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但是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况,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规定的不多,只有《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是《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已经废止,目前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还有效。

那么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也应按照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分开分析。劳动合同解除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部分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的部分,按照《劳动合同法》计算;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除《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外,不进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经济补偿金,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开始计算,也即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❷ 关于劳务纠纷中侵权损害赔偿有哪些规定

您好,
关于劳务纠纷中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版侵权责任法》第三权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❸ 劳务纠纷该如何处理,责任该如何承担

最高人民法抄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❹ 劳务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怎么解决

劳务中来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源怎么解决?关于这个你可以这样,一般情况: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先依法认定属于工伤为前提条件。只有经认定属于工伤的才有可能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经认定属于工伤的,当事人不能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必经的前置程序。只有对劳动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在15日内到法院起诉。(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是一年,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限是60日)。

❺ 提供劳务者受损害纠纷如何处理

1,受害者可以来直接起诉实际侵权源人,或者在起诉雇主过程中追加实际侵权人为被告。2,雇员(提供劳务者)在雇佣活动中受第三方侵害造成人身损害,应当以第三方(实际侵权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如果以雇主为被被告起诉的,雇主在赔偿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3,《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❻ 免费法律在线咨询 劳务损害纠纷

您好 本身是有个隐性合同 但这个合同跟这个电梯故障没有联系!其一您说电梯没有内超载!其二电梯故障没有容日常维护说明等!维修电梯故障是物业保障范畴,没有故意损坏电梯等 无过错!
你们不用不支付维修金!找派出所没有任何必要 这个电梯当时鉴定故障还是个问题!估计也没有鉴定,如果要求鉴定则鉴定费可以双方协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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