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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解决纠纷的程序是

发布时间: 2021-02-10 09:14:03

『壹』 法院民事纠纷立案后等所有程序是什么

一、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二、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限期补充证据,并将通知补证情况记录在案,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复制件必须与原件核对无异后,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原告、自诉人也应当签名或盖章,收据归入卷宗。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四、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

五、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制作,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并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行政案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除应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外,应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六、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其中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应报审判长核准以及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院长审批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七、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计算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将该案的当事人姓名、案由等情况统一编立案号输入计算机。

八、立案庭决定立案后,应当在二日内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注明移交日期。经审查决定受理或立案登记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立案人员应当及时将立案日期、移交日期等输入计算机。

九、当事人的人民法庭起诉,人民法庭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报庭长批准立案;人民法庭决定立案后,应当及时填写收案卡片,报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人民法庭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庭经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交由人民法庭审理。

十、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人民法院。

十一、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一审案件卷宗材料,应当核对以下内容:

1、上诉状、有关证据及收据、一审裁判文书是否齐全,一审卷宗数是否与案件移送函标明的数量相符;

2、上诉人递交上诉状的时间是否在法定上诉期限以内;或虽然超过法定上诉期限,但是否提交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的书面材料;

3、是否附有上诉案件受理费单据或者上诉人关于缓、减、免交上诉费用的申请。

十二、上诉人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用申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负责审查,提出意见,由庭长或院长批准;未予批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上诉人在指定期限内交纳;逾期不交纳的,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将案卷退回第一审人民法院。

十三、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卷宗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二日内填写收案卡片,统一编立案号后,移送审判庭。

十四、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可参照本节规定的基本程序执行。

(1)诉讼解决纠纷的程序是扩展阅读:

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级法院撤销,当事人失去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权利等。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一的方式程序性较弱,人民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虽然也需要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但其程序相当灵活,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也较大。

参考资料:民事诉讼-网络

『贰』 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程序

经济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回纷。经济纠纷主要答有两大类:一是经济合同纠纷,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等;二是经济侵权纠纷;如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所有权侵权纠纷、经营权侵权纠纷等。经济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经济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经济纠纷起诉流程:1、撰写民事起诉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立案;2、案件被受理后,法院会给你一份缴费通知书,按照指示向指定银行缴纳诉讼费用,再将银行给你的缴费单据拿到法院换票;3、等待法院通知开庭,一般会给你发开庭传票的;4、按照传票指示的时间、地点出庭参加诉讼;5、开完庭等待判决结果,如对结果不服,自收到判决结果之日起至15日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叁』 一般民事纠纷,诉讼程序

『肆』 诉讼的基本程序有哪些分别有什么步骤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庭审准备
庭审准备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审准备的内容包括
1.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出庭通知书送达其他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确保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参加庭审做好准备。
2.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巡回审理的可以在案发地或其他相关的地点张贴。其目的是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了解和监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
4.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核对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对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核对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对于诉讼代理人应当查明其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核对完毕由审判长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审查和核实各种证据,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奠定基础。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当事人陈述;二是出示证据和质证。
1.当事人陈述
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被告提出反诉的,应陈述反诉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诉讼第三人的,先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再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陈述或答辩,也可以在当事人陈述或答辩完后,再由诉讼代理人补充。审判人员有权就案件事实进行询问,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2.出示证据和质证
当事人陈述结束后,必须将案件的有关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但是,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必在法庭上质证。
质证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开庭审理阶段的重要环节。它是指在法庭审理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组织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活动。《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质证的顺序是: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伍』 民事纠纷处理程序

在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下列四种,即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内
1.和解
即当事人自行容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
2调解
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3.仲裁
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
4诉讼
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

『陆』 法律诉讼流程

法律诉讼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以民事诉讼为例,民事诉讼流程:

1、 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 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 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6)诉讼解决纠纷的程序是扩展阅读:

诉讼行为

1、诉讼行为也称诉讼活动,指司法机关与诉讼当事人依法定程序所进行的,能发生诉讼效果的法律行为。包括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拘留、逮捕、审判;对民事案件的受理、调查、收集证据、调解,以及当事人起诉、应诉、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或辩护等。

2、诉讼行为除了应具备一般法律行为的条件外,还须具备诉讼法所规定的条件。即:案件须属司法机关主管和管辖;当事人须具有当事人能力,刑事行为人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都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依法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

案件须是未经法院判决确定(对判决、裁定已经生效的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告诉才处理的须有受害人等的告诉,民事诉讼须由当事人提起。

3、由于民事诉讼程序在三大诉讼程序中居于基本地位,因而下文专论民事诉讼行为及其调整规律。

『柒』 法律起诉的程序

▲ 起诉的程序起诉程序是指原告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争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遵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起诉讼。前者是指起诉期限,后者是指起诉是否必须经过行政复议。(一)起诉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有5日,15日,30日,3个月四种情况。1.起诉期限为5日。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处罚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裁决的,“ 在接到通知后5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的行政审判实践中,凡治安行政案件或其他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的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都应遵守这一规定。2.起诉期限为15日。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单行的行政法律、法规,如邮政法、统计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试行)等都作了起诉期限为15日的规定,这是我国目前行政法律和法规中比较普遍的规定。3.起诉期限为30日。这个期限主要适用于情况比较复杂,起诉不便的案件,如税务、资源、海关等行政案件。我国的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渔业法、海关法等规定的起诉期限都是30日。4.起诉期限为3个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这实际上是我国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最一般的期限规定。此外,专利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也规定:“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参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复审请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二)起诉与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同。在民事诉讼中,只要当事人之间产生了纠纷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所引起的纠纷往往要经过行政复议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至于哪些案件在起诉时应当经过复议,哪些案件在起诉时可以不经过复议,要视各个具体案件中涉及的法律、法规的不同规定。从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情况来看,有以下四种情况:1.有不少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不必经过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复议,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给予的罚款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食品卫生法(试行)、商标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药品管理法、渔业法、草原法等也都作了类似规定。2.有些法律、法规规定,公民和法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要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只有对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复议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都作了这种规定。3.有些法律、法规规定,公民和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关法第五十三条也规定:“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或者海关的处罚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有些法律规定,公民和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既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如当事人选择复议,其复议后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也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当事人选择向法院起诉,则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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