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看房协议
⑴ 和房产中介签的看房协议书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呢
我是外地来工作的一个女孩,前些天我在网上找租房信息,给了好几个地产经纪电话,后来版跟一间中介看房权由于条件不合,最终没租成,走的时候中介让我签看房协议书,因为当时时间比较急我没有仔细看内容只是问中介我们有什么责任,中介说只是拿回去交代公司带人看过这个房,如果成功租了才会收费,没有什么法律责任的,所以我也没有多想就签了.第二天另一家中介打电话给我去看房子,去到才知道是昨天看的那一套,经过这间中介的调协,于是我租下了这套房子,但是等我跟中介签合同后第一个带我去看的地产经纪给我电话,说要我给他介绍费,还说我跟他们签了看房协议就不能在别家中介签约,就算跟别的中介签约了也得付给他中介费,所以要求我赔房费介绍费给他,说是看房协议里是这么写的,而我当初签的那分协议,我一份也没有,现在那先带我看房的那个经纪不停的给我电话和信息,要求我付给他介绍费,请问这种情况我有法律责任赔给他吗?谢谢,期待您的回复!!
⑵ 关于通过中介买二手房签的看房协议的问题
那叫看房确认书。内容多为:三到六个月内,看房人及其亲属,不得私自与所看内房源的业主私自交易,否则容全额支付中介费等等条款。有的看房确认书很正规,除了看房人签字以外,还得留电话号码hi身份证号码,目的就是防止跳单,这是中介自认为可以自我保护的一个办法,实际上没有什么用。现在的房源基本都是公开的,甲有乙有丙也有,我提出的条件,甲中介办不到,而乙中介办到了,我就和乙中介签合同。没有规定跟甲中介看房,就得在他家签约。北京有很多这样的案例,都是中介输了。
⑶ 中介机构的看房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中介机构的看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附条件的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附期限的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中介看房协议扩展阅读:
案例:
这起案件的原告是西安一家房屋中介公司,该公司为被告李某提供买房代理服务。2017年5月,双方签订了《看房协议书》,其中明确约定了在6个月的委托期限内,如李某在看房后私下与中介公司所推介的房屋原所有人达成交易,即视为违约,李某须向中介公司支付双倍中介费作为违约金。
很快,原告为李某安排看了4套房屋,李某表示需回家考虑一下。但是,后来李某与其中一套房屋的原所有人私下达成协议,并于2017年8月办理了网签变更登记。
中介公司后来发现这一情况,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看房协议书》的约定,将李某诉至未央区法院请求李某向其支付违约金4.2万元,承担违约责任。
未央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中介公司和被告李某签订的《看房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房屋中介公司已经履行了看房义务,李某与原房屋所有人私下达成交易的行为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费须完成全部中介服务,包括房屋的交易、过户等全部事宜,而现在,李某已与房屋的原所有人办完了手续,中介公司已无须再履行后续的中介服务,以双倍中介费主张违约金过高,法院依法调整为1.2万元。法院近日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⑷ 找二手房中介看房需要签订看房协议吗
如果是全国连锁的正规品牌中介机构,需要签订物业需求看房单,如果是黑中介,一般不会有这么正规的表格!
⑸ 请问:如果与中介去看房子、但是看完后我不满意,他让我签个看房协议,我只写了姓名和电话,
根据《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方有订立或不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力,中介方不得将自己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意愿强加给你方,故签订看房协议后,中介方无权要求你必须租房,你方并无过错。
如果中介方采取司法诉讼程序,你方的胜算更高,建议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咨询专业律师,收集有力证据,以防在诉讼过程中出现差错。
《合同法》
第三条 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中介方的行为可通过以下方式举报:
1、门店投诉
如果是个别中介的问题,可以先向所在的门店投诉, 向门店的负责人反馈这个情况。
2、总部投诉
当门店没办法解决你的问题,或者对处理的结果不满意,可以继续向总部投诉。
3、12315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和全国互联网平台,可以直接拨打电话进行反馈,或者登陆12315网站进行反馈。
4、住建委、房管局
如果有租房有备案,那么可以向当地城市的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一般可以选择住建委、房管局。
5、城市工商局
城市工商局是针对那些租房中介公司资质不全的,比如说没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包含在内等。
6、拨打110
如果涉及被中介骗、坑,或者中介的行为触及到法律层次,那么建议可以直接拨打110
(5)中介看房协议扩展阅读:
看房现场被壮汉威胁签合同
今年28岁的小娜(化名)刚刚从香港研究生毕业来深圳找工作,为了寻找适合的住所,她在某同城网站找到了一处位于龙岗区园山街道的农民房,根据网页信息显示,这套一室一厅的出租房家电、家私齐全月租只需要650元,而同地段同类的房源都需要1000元左右。
小娜马上与网页上显示的房东联系,随后房东告诉她,这套房十分抢手,已经有很多人想来看,如果小娜想要的话,可以先缴纳500元的“定金”,这样就可以预留。
在缴纳了500元定金后,8月11日小娜到现场看房,房东却声称650元只是房租的一项,小娜要租房还需要另附排污费、卫生费、管理费和折旧费等等,算下来每个月需要1600元,小娜当场表示不想租了。
房东就称不租的话定金不退,随后几名赤裸上身的文身男子围上来对小娜施加压力,小娜不得不签下了租房合同。住了一段时间后,房子卫生间没窗户、热水器漏水等问题让小娜苦不堪言,她要求退房遭拒,无奈报警。
另一方面,今年上半年以来,深圳龙岗警方通过信访举报、网络实名举报、其他单位移交等多种渠道和方式,了解到在龙岗区存在二手黑房东勾结黑中介强迫租客交易,通过欺骗、刁难、威胁等手段恶意骗取、肆意克扣租客押金的现象。
⑹ 中介让签订的看房协议具有法律效益吗
本身你们做的就不合适,业务员让你们配合做私单就不该做,容易出事专而且出事未来就是你属们全责,跟人家中介公司没任何关系,这本身就承担法律风险了。
其次你说的看房协议目前是全国各地中介的潜规则,哪家中介带你看的哪个房子尽量这家成交别私下和业主成交或再找其他中介交易这间屋子,非常容易惹麻烦(你们就是不签字,如是这样跳中介做买卖也一样被对方报复)
根据以前相关案例你们打官司也许你们能赢,但你们会面对中介公司或业务员疯狂的报复(最常见的就是天天拿胶水堵你门锁去或经常去你们看上的这房间里带很多人来闹事,重的因为要钱要不到把业主打重伤的也有,这些中介业务员都不怕进号子里,很多人都进去很多次了)所以建议你们把佣金及时给对方早点了结是最好的方式。否则你们真和对方耗不起也承受不起损失
你们自己在很多方面也有做的不合适的地方,吸取教训吧
⑺ 房屋中介看房协议是否有效
一般情况来说。中介带你看的房.房主应该会与中介签协议的.首先你应该联系房主,问是否版有与中介签协议,如果没权有,那么你那份协议应该不算数的.(我是重庆的)客观的说,通常情况下就算你与中介签了协议,你私下交易了.一般中介是不会找你的,因为毕竟钱不多.中介不会这样就与你打官司的.但中介写的协议从法律上讲是有效的.中介会了很多方法杜绝私下交易.比如 与卖方签定合同.三个月内房子不管在什么途径下卖出 都会给中介费用.这个东西关键就在 卖方是否与中介签了协议.
⑻ 买房中介让客户签订的看房协议书是否是有效率的
我查了下LZ提到的看房协议书,LZ应该指的是这一条款:“甲方(包括甲方的代理人、亲属及朋友)自看该房之日起六个月内,无论以任何理由,不通过乙方,自己或通过第三方(无论是中介或个人)而与乙方提供的该房屋业主达成交易,购买或租赁成交该房屋,一经查实则视为本次交易成功,甲方即构成违约并承担法律责任。”没接触过实务中这类案件,说说自己的想法,仅供参考。有学者下了这样的定义,所谓的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nullnull“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所以从定义和特征来看,该条款确实有霸王条款的嫌疑。但是,霸王条款不等同于无效条款。首先,从合同整体效力来说,客户作为一个成年人,有完全行为能力,他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他签字的时候,应视为他已对协议书的全部内容知晓。因自己的粗心大意没有认真阅读条款,事后说自己不知道有相关内容的主张,是不会影响到合同整体的有效性的。第二,个别条款的效力不会影响合同整体的有效性。也就是说,即便该条款有霸王条款之嫌,会侵害到客户的合法权益,那产生纠纷时会针对该条款的效力来解决纠纷,而不会认定整个协议书无效。第三,该条款类似“竞业限制”条款,有保护中介商业秘密的意图。从法律上来讲,这种意图本身合理合法。只是在条款中过分剥夺了客户的自由选择权。比如关于六个月的时间限定过长、关于违约金的设定过高,这些在解决纠纷时都可以作为客户保护自己权益时的论点。从中介的角度来讲,该条款并没有概括的设定客户不许再找其他中介,而是将标的限制在了“该房屋”,这点可以看出中介并没有要求客户必须通过他们解决房屋需求的故意,单从这点来讲,该条款 不会被认定为当然无效的。我的意见是,客户在与中介签订任何协议前都应当仔细阅读所有条款,对自己有疑问有异议的条款,要积极与中介沟通要求修改,否则就不签,一般中介都会作出一定让步的。如果中介在签订协议后消极对待客户,那客户可以根据中介的行为要求更换服务人员,甚至解除中介合同。中介毕竟还是希望能促成交易的,消极服务应该只是个别服务人员的问题,只要客户积极沟通解决,相信还是可以避免闹到法院的。如果闹到法院,也不用害怕,就像我上面说的,就算是合同有效,但霸王条款中对客户的过分限制,法官也不会予以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