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瑕疵
① 效力有瑕疵的合同有哪些
无效的,可撤销的,效力待定的
无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定力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6合同中无效的免责条款
可撤销的原因:
1无损于国家利益的欺诈与胁迫
2乘人之危
3重大误解
4显失公平
效力待定的原因:
1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定力合同
2狭义无权代理订立合同
3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4债务承担合同
② 房屋买卖合同有瑕疵,怎么办
您好:
二手房买卖合同出现瑕疵要根据不同的瑕疵来决定解决方式,具体为:
(一)格式合同中对违约金标准约定过高。定金罚则和违约金条款通常并存于格式合同中,且违约金约定为转让成交价的20%,按照该比例若违约少则要承担十几万的违约金、多则数百万,远高于适用定金罚则获得的赔偿,导致双方因守约方主张适用违约金条款而产生较大分歧。判决违约方承担巨额的违约金明显有失公平,违约方会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法院在判决中通常会予以调整,导致守约方往往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由提起上诉。对此,建议买卖双方及居间方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约定;降低违约金标准,将违约金定为转让成交价的5%-10%,既可防止合同当事人随意违约,也可防止违约金条款成为中介方串通合同一方非法获利的工具;
(二)未约定无法申请到预期贷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的责任承担。受国家调整房贷政策影响,买方未能申请到预期贷款,遂以情势变更为由诉请解除合同,要求卖方返还定金;卖方则认为此属于商业风险,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房产中介未根据政策调整及时修改、增补合同条款,对此情形未作约定,导致双方产生纠纷。对因国家房贷政策的调整而导致的买方无法申请到预期贷款的情形下是否解除合同作出明确的约定。
(三)合同中未约定居间方的权利义务。
有的格式合同中未载明居间方名称,也没有居间方签章,但又明确约定卖方应将定金托管于第三方(居间方)处;即使载明了中介的名称,对其权利义务也未作任何约定。买卖双方一旦基于中介方的行为发生纠纷,难以追究中介方的责任。对此,买、卖及中介三方必须签订居间合同,加强对房产中介的监管,明确其负有对合同主要条款释明的义务,并就重要及特殊约定事项作出特别提示,约束和规范房产中介的行为。
二、如何处理购房合同瑕疵
要根据合同条款中不同的瑕疵来决定处理方式,具体为:
瑕疵一:有的条款没意义
乙方在付给甲方定金(币种 )(大写) 元,(小写) 元。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在时由甲方退还乙方。 在实际操作中,买房人支付的定金多在支付房子首付款时扣除或充抵,这个条款中“最后一次付款”没有实际意义,建议将这一款分成“在房子首付款和房款尾款支付时”两种情况,让二手房买卖双方选择时更加清楚;而双方约定具体时间由甲方退还乙方的条款,在实际中也很不合理,因为买卖双方大多选择充抵房款。
瑕疵二:户口迁不出责任难认定
甲方应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在操作中,一般会选择“在房屋产权过户前”迁户口,但是契约没有对迁不出户口、户口迁出延期作出提示性条款,也没有对卖房人迁不出户籍关系作出违约责任的提示,常常造成买卖双方的纠纷,并且这种纠纷还不是卖房人赔钱就能解决的。
瑕疵三:具体税费表述不清晰
除本条第二款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甲方承担或乙方承担。 这一条款产生的争议最大,因为税费直接牵涉到卖房人是否将其加入到房价的问题。卖房人需要承担二手房买卖中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买房人需要承担办理房产证的契税,正由于税费有好多种,契约仅仅规定了三种可选:要么甲、要么乙、要么双方各自承担。而恰恰卖房人会把个税或营业税转移给买房人,如果说按照国家规定,后面的甲方承担和乙方承担完全就不应在条款中体现,要体现的话,应该具体到什么税。
瑕疵四:房屋损毁问题有漏洞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 ,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通常理解的房屋正式交付,应该是房产交易全部结束,包括房款结清和产权变更。而在实际中,会出现卖房人在还没有收齐全部房款、产权还没有转移时(一般是为了等到满5年后再交易,为避交房价5.5%的营业税),就已经把房子给买房人使用了,这时出现房屋灭失的话,因为产权还未变更,又容易引起纠纷。建议增加“先过户后交房”、“先交房后过户”的选项,保障买卖双方利益。
瑕疵五:契约没有标注用途
本契约一式 份。其中甲方留执 份,乙方留执 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契约一式几份其实很重要,在实际签约中,常常是“一式五份,甲方一份、乙方三份,产权权属登记一份”。乙方作为买房人,如果是一次性付款的,可以留两份,一份备存、一份交契税用;而留三份的,主要是为了按揭贷款时用一份。很多买房人不知道留这么多份干嘛用,在条款中应该对每份的用途作出说明,让买房人明白消费。
在二手房交易中,购房人与房屋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的内容,要是发现二手房买卖合同有瑕疵的话,则需要及时的提出并进行处理,以免日后给自身利益造成损害。如果对此不是很了解的话,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签订相应的合同。
③ 买卖合同瑕疵履行的情形,买方履行合同时须注意什么
怎样计算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数额:
(一)卖方不履行合同时如何计算违约赔偿
按照客观的计算方法,损失额的计算应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在以客观标准计算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这一标准仅适用于合同标的物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
如果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是在不断下跌,那么买方就不存在损失赔偿的计算问题。当然,如果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了其他损失或合同订有违约金条款,买方仍可要求赔偿或要求支付违约金。
2、作为计算损失额依据的市场价格一般应是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如果履行地没有市场,难以确定客观的市场价格,在此情况下,应当以买方最容易购买替代物的地点的市场价格加上合理的运输费用作为计算损失额的依据。
3、在计算损失额时,还应考虑各种受害人应节省的费用和应减轻的损失。
因为违约发生以后受害人负有减轻损失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这一义务,就应自行承担这一部分损失,从而应将不合理扩大的损失从损失总额中扣除。
4、假如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该批货物转卖于他人,并且在该合同签订以后与他人订了转售合同,那么,可以根据转售价与合同之间的差额来计算损失。
这是因为,既然买方又与第三者订立了转售合同,那么转售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就是他应该得到的利益。这种利益可能高于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也可能低于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在违约发生以后,买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实际遭受的主观损失,便应该允许买方依此主观计算的方法来相应赔偿。
(二)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时如何计算违约赔偿
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时,依客观计算方法,应按合同价格与违约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卖方遭受的损失,这一点与卖方不交货的计算方法相同。当然,如果货物价格在不断下跌,一般没有可得利益的损失,就不能以价格来计算损失额。
在违约合同中,可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包括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形式,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上述案例就属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有两种表现:
1、卖方交付时的货物有瑕疵。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标的物能够修理,那么损失赔偿额原则上应按照修理该标的物所需要的合理的修理费来确定。所谓合理,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修理该有瑕疵的货物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即使修理结果并不能达到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违约方也应当支付已经花费的修理费。
④ 合同带有瑕疵在法律有效吗
看法律怎么规定,走的合同也许有漏洞,但是法律规定具体情况的,那也没关系啊
⑤ 效力瑕疵的合同有几类,我国民法合同法对它们
对于合同主体的资格的瑕疵,《合同法》对此规定有几种,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代订合同的资格及处分能力。在审判实践中,案件则是复杂的,出现合同主体的资格的瑕疵并不仅仅是以上几种,而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合同履行完毕后还有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特定的合同中,需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资格,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具备,合同履行过程中具备,或合同履行中、完毕后被撤销、注销、吊销又如何、如不能具备又如何处理?这里的问题是当事人不具有行政许可的瑕疵对合同的影响。
2、在隐名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与他人签订了合同,该合同需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资格,如果被代理人不具备的如何处理?代理人又不具备的如何处理?这里的问题是合同主体的瑕疵对合同的相对性的影响。
3、连环买卖合同中,第一个合同履行中没有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那么第二个合同的效力如何?是否属于出卖他人之物。这里的问题是对没有过户的不动产或应当登记过户的动产享有处分权是否是后一个合同的民事主体的瑕疵。
4、有行为能力的一方以没有缔约资格的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该合同的效力?这里的问题是如何看待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合同主体的瑕疵。
5、签订合同人与履行合同人不一致,履行合同人履行了部分合同,是属于代理还是债务加入?这里的问题是合同主体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瑕疵,如何处理。
6、在审判实践中对施工承包合同无效的,一般的处理是折价返还。而折价返还时,经鉴定得出的工程造价却比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高时,应区分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和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情节处理善后事宜,如因承包方不具有法定的资质等级导致合同无效的,发包方应返还的承包方的工程投入不应超过合同约定的价款。发包方无资质等级导致合同无效的,以鉴定的造价为准。这里的问题是因主体瑕疵产生的无效的后果与其它原因产生的无效的后果在折价补偿上有无不同。
上述几种情况是合同主体本没有瑕疵,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瑕疵,或者是本有瑕疵,而在履行过程中表现为没有瑕疵。产生原因在于立法上的规定和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社会经济发展的环境等等。而如何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根据立法的本意,探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⑥ 合同法瑕疵给付违约责任是哪一条
您好!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瑕疵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希望以上答案可以帮助到您。
⑦ 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也称为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品质或者法定品质,不存在物的表面瑕疵或者隐蔽瑕疵所负的义务。
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转移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及和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义务。包括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出售的标的物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受人透露的他人可以主张的权利;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出售标的物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标的条款必须清楚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7)合同瑕疵扩展阅读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⑧ 三种效力瑕疵合同的区别
律师解答: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就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欠缺生效要件,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关权利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允许合同当事人撤销该合同,使已成立生效的合同溯及既往地归于无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都属于相对无效合同,它们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当事人及合同有关人员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我国《合同法》规定为1个月)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二)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自始、确定、当然的绝对无效合同。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
1、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质不同。无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它往往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非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当事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面的欠缺,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的相对无效状态,有效与无效取决于第三人的追认或善意相对人的撤销,而无效合同处于自始、确定、当然的绝对无效状态,所谓确定无效是指无效状态不可改变,无法补救,所谓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一经成立就无效,所谓当然无效是指无须任何人主张,也无须法院和仲裁机关宣告就无效。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应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及善意相对人的撤销,使得合同有效或无效;而无效合同当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就本来无效,且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可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事实,法院和仲裁机关还可主动确认合同无效的事实。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法定第三人的追认或拒绝追认应在法定的催告期间(1个月)内行使;而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
⑨ 合同解除中怎样才算瑕疵严重
瑕疵履行的概念及特征
合同的瑕疵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但其履行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导致对方当事人不能获得合同利益、减少或丧失获得合同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