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协议
❶ 中央关于土地补偿协议书
(一)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
未成林每亩86600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六)、果树补偿标准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900-2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
❷ 在征地过程中,征地补偿标准是按签订征地协议之前的还是之后的
如果被征地方在签订协议前对补偿标准没有异议,即可签订征地协议,签订协议后补偿标准就不能更改了。
❸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内容有哪些,被征收人签订时要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需要强调的是,内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是市容、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而非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本身。签订补偿协议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有机关法人资格的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被确定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参与房屋征收法律关系成为补偿协议当事人。《物权法》第9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9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第95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政府在征收设有共有关系的房屋时,应当与全体共同共有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切忌漏列当事人。
❹ 不签征地补偿协议就强制征用天理何在
1、国家政府项目建设征地需要对征收对象进行补偿,签订补偿协议。
2、各地政府对征收补偿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定,按照区域、地别等确定补偿标准。
3、对征收对象应当宣传解释政策,并充分协商后签订补偿协议,保障征收对象权利。
4、征收对象也有义务支持配合政府项目建设。对无理取闹、胡搅蛮缠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4)征地补偿协议扩展阅读:
一、程序
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2.审查报批: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3.方案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4.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 补偿登记。
5.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7.清理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二、其他规定
(1)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办法的特殊规定。
(2)《土地管理法》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3)临时占地及补偿。《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过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的合同, 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
使用期满之后,用地单位负责恢复原有土地的耕作条件,对土地采取妥善的复垦措施;若用地单位一时无力直接承担这部分土地的复垦工作时,可以按恢复土地工作量向当地村组支付土地恢复费,交村组自行恢复。
有的地区可以向用地单位直接收取土地复垦费,以统一进行该地区的土地复垦工作。水利、公路、航道建设工程的空地或废弃地,经过平整可以耕种或开展多种经营的,不按征地处理,仍归农村集体所有,建设单位承担平整土地的费用,并补偿该耕地一年的产值。
需要指出的是:
①征地是国家的行政行为,而不是土地买卖。征地既是一种国家行为,也是农民对国家应尽的一种义务,不是农民向国家卖地;国家征用土地再出让时,原土地与出让时的土地的地价差异是由国家投资所形成的,原则上这项收益应归国家所有。
因此,国家对农民的补偿支付的费用仍然是补偿或补助性质的,而不是完全的地价,不能根据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②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原则是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即征用土地后,通过补偿、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要使被征地单位的农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超过征地前的生活水平。如果达不到,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提高补偿标准,最高可提高到30倍。
❺ 被征收人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方如何救济
一、基本案情
因修建垃圾处理厂,土地征收行政管理部门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了被拆迁人自行搬迁房屋、交出土地,土地征收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拆迁人负有在一定区域内指划宅基重建房屋的义务。如今被拆迁人早已履行协议约定内容,被告却以各种原因尚未完全履行约定义务,被拆迁人无赖诉之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土地征收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指划宅基地重新建房的职责。
二、争议焦点
对于此案存在的焦点是:被拆迁人的起诉属于行政案件审理范畴,还是民事案件审理范畴。一种观点认为,《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土地征收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土地征收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时,被拆迁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继续行政作为,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畴,其理由是从《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字面上理解,既然是协议,那么肯定是平等主体之间在遵循平等、自愿、意思自治的基础之上达成的共识。当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时,另一方只能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三、笔者观点及理由。
笔者赞成后者观点。理由如下:
(一)假设本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其前提基础是《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为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它必须具备三个法律特征:1、具体行政行为的单方性。具体行政行为是运用行政权对公共利益的一种集合、维护和分配,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体的一种单方面意思表示。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是否应当承担某种公共负担,能否利用某种自然资源和公共设施,它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否应受到制裁,都取决于行政主体的意志而不取决于行政相对人的意志。本案中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土地征收行政管理部门与被拆迁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了协议,并约定了彼此的权利和义务。《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双方行为,而非土地征收行政管理部门的单方性行政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的一种实施,是法律在相应领域或事项上的表现,行政领域法律强制性必然是通过行政行为体现出来,就行政主体而言,这种强制性表现为行政主体作意思表示的法定性,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坚持的意思自治原则。就行政相对人而言,这种强制性只能表现为服从、遵守或者配合。试想本案中被拆迁人与土地征收行政管理部门达不成《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者达成后被拆迁人反悔而不履行自行搬迁、交出土地的义务,土地征收行政管理部门并不能直接行使行政权力予以强制征收。相反土地征收行政管理部门基于发展公共设施的需要,可以对被拆迁户做出了《土地征收决定》,方可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收。本案涉及到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显然欠缺了行政行为强制性这一特征。3、具体行政行为的无偿性。民事法律行为是以等价交易、有偿服务为原则。行政行为尽管带有服务特征,但却是一种通过实施法律来实现的公共服务,无偿的。从行政法律关系上说,行政主体的权力是一种职责,而职责的履行应是无偿的。本案中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了被拆迁方负有自行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给土地征收行政管理部门的义务,但其前提却是以土地征收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指划宅基地重新建房为交换条件,并非是土地征收行政管理部门单方征地行为。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却体现出了等价交换的有偿性,而不是无偿性。综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的法律特征,故,其不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亦不能用行政法律法规加以调整。
(二)本案争议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实质上是合同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畴。
1、从合同主体资格上看,《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的被拆迁方显然具备从事民事行为的能力,其代表的签字行为就是充分参加民事活动的具体表现。《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本案中的土地行政征收部门是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征地行政权力的机关法人,也是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为了行使征地行政职权而参与到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民事活动中,具体形式是通过负责人的行为加以体现。由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协议双方属于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人。
2、从合同效力上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来看,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意思表示真实;c、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为上述三个条件是民事行为能够合法的一般准则,当然也应适用于当事人签订合同这种民事行为。《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合同双方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土地行政征收部门和被拆迁人,如前所述;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不必说,因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不止本案涉及到的被拆迁户一家,其补偿标准经过论证、公示得到了普遍认可,只是补偿数额不一致,若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则不会达成协议,就会出现行政机关动用行政权力作为土地征收决定;同时亦未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只不过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民法通则》中的“不违反法律”具体表现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再结合到《合同法》第10条等规定来看,该协议的生效或有效并未规定必须具备某一特定的形式。因此,该《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完全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协议 “合法”的四个必要条件,因此也是有效的协议。
❻ 不符合国家征地补偿标准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不符合国家征地补偿标准的补偿协议属无效协议
❼ 征地协议
征地协议甲方:乙方:甲方因建设********需要占用土地,在****镇人民政府监督协调下,根据《合同法》和《土地法》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用地范围为建设沙圪堵急调峰加气站所需土地。二、协议达成后,乙方及其村民不得干扰阻挡甲方在土地范围内施工、经营等合法行为。三、甲方根据用地的数量对乙方进行土地占用补偿,补偿方法如下:1、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人民币(大写)******(小写:********整)(此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退耕还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土坝补偿、等所有和土地相关的全部费用)甲方补偿只对乙方村委会,不直接对村民,具体分配由乙方村委会负责。2、如村民阻拦施工由村委会出面协调并解决,并不得影响甲方正常施工。四、违约责任协议生效后,双方严格遵守共同履约,如果有一方违约,违约的一方应当向未违约方支付补偿金额20%的违约金。五、争议的解决1、本协议在正常的履行过程中,乙方村民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甲方施工及正常经营活动,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协商或调解期间不得影响甲方正常施工及经营活动。六、其它事项1、甲方应当在双方签订协议后三日内,将补偿款打入乙方村委会指定账户,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2、本协议由沙圪堵镇人民政府监督执行。3、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协议。4、本协议于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七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沙圪堵镇人民政府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甲方(章):乙方(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开户行:开户行:账号:账号:
❽ 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协议的补偿范围
补偿费标准已含因征地及动迁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
3、地上附着物和果树、青苗等的补偿费。
4、村民养老、医疗保险等费用。
5、以及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村民住宅除外)的补偿费。
6、税费。
7、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8、税费等所有费用(含存入土地征用专项账户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