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移
㈠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不签署协议,直接原合同主体互发通知可否
四、债的概括承受
(一)债的概括承受的概念
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
债的概括承受,可为全部债权债务移转,也可为部分债权债务的移转。在后者,可因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确定原当事人和承受人的份额;如无明确约定,在原当事人和承受人之间发生连带关系。
债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的,称为意定概括承受;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称为法定概括承受。《合同法》第88、90条对上述两种情形分别做了规定,即合同承受和企业合并。
(二)合同承受
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移转给该第三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由该第三人承受其地位,全部或部分地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合同承受一般是基于当事人与他人之间的合同而发生,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例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据此可知,当买卖租赁物时,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买受人除可取得物的所有权外,还承受该租赁物上原已存在的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的权利义务。此种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并非基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而属于法定移转。
合同承受既转让合同权利,又转让合同义务,因而被移转的合同只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只能发生特定承受,即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不能产生概括承受。
根据合同法第88条的规定,合同承受必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才能生效。因为合同承受不仅包括合同权利的移转,还包括合同义务的移转,所以,合同一方当事人通过合同将权利和义务进行概括移转时,必须取得对方的同意。在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合同承受生效,从而使承受人完全取代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出让人则脱离合同关系。其后,如果承受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也不能诉请原当事人承担责任。
(三)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企业的合并不同于企业破产,为了保证相对人和合并企业的利益,根据主体的承继性原则,企业合并之前的债权和债务应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对此,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企业合并后,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的移转,属于法定移转,因而无须征得相对人的同意,依通知或公告而发生效力。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单独通知,也可以是公告通知。公告通知的,应当保证在一般情形下能为相对人所知悉。通知到达相对人或公告期满时,原债权债务即移转于合并的新企业,该企业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享有债权承并担债务。
㈡ 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转移
有效力 但只能在甲乙之间生效 因为在第二份合同中 丙并非合同相对方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 这份合同只能在甲乙内部有效 但不能对抗丙
㈢ 关于概括转让: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怎么理解
简单的说,就是你提出来要转让,然后对方同意,于是就可以把自己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起转让给第三方。
比如,你和朋友合资做一个饭店,做一段时间后,你不想干了,想把自己的这部分卖给第三方,如果你朋友同意,那么你就可以进行概括转让,意思就是不用一条条讲给第三方什么权利或者义务,以后他的权利义务完全等同于你。就是说你承担多少的义务,或者有多少的权利都归第三方。
就是说,你是甲方,你朋友是乙方,你对于第三方进行概括转让后,第三方就是甲方,你朋友是乙方,以后和你一点关系都没有了。据说是因为以前不让转让合同获利,有了这个条文后就是允许了。
㈣ 什么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1.合同权利抄义务概括转移,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的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2.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形式,分为:意定概括转移、法定概括转移。3.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可全部转移,也可部分转移。4.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种类:a、合同承受(限双务合同)b、企业的合并与分立
㈤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全部转移为什么不是合同终止
属于合同的概括承受又叫做“协议性的概括转让”,是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合同承受的效力首先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负担的一切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完全脱离合同关系。但是合同的概括承受并不是合同终止,只是合同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变化,合同内容对新的相对人依旧有约束效力。
参考《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㈥ 什么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
属于合同的概括承受又叫做“协议性的概括转让”,是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合同承受的效力首先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负担的一切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完全脱离合同关系。但是合同的概括承受并不是合同终止,只是合同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变化,合同内容对新的相对人依旧有约束效力。
参考《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㈦ 如何理解“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专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制度属。比如:2011年10月1日,甲乙签订买卖100万元的货物合同,合同规定,甲在2012年1月1日向乙提供货物,乙在2012年5月1日支付货款。2011年12月1日甲经过乙同意,把这个合同中的权利(收款)和义务(向乙发货)一起转让给丙,丙就要承担向乙发货的义务,收取货款的权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