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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款纠纷的公司

发布时间: 2021-02-08 11:55:59

Ⅰ 公司与员工的借款纠纷,请问

1、公司主张6W元是借款没有法律依据。
2、员工可主张2012年2-4月的工资。

Ⅱ 想去一家单位。但是查到该公司有民间借贷纠纷,这样的单位还有必要去吗

1、民间借贷纠纷,是否非法集资,是否大量向民间借贷,这种公司不只是违法,更是刑事犯罪。坚决不要去这种公司,可能自己都会被涉及其中而追究法律责任。
2、如果只是个别的民间借贷,金额不大的,应该属于正常的,但如果公司刚成立不久,或者公司经济状况不好,这种公司也不用去了。
3、更多情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Ⅲ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个人好,还是起诉公司好

起诉谁要看你被谁侵害了合法权益。
比如借钱时对方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公司名义,借条上有没有写明。如果当时没有明确,就要看借的钱用来做什么,如果是投入经营了,视为公司的借款行为。
麻烦采纳,谢谢!

Ⅳ 公司之间的借款纠纷,有借条以及补充协议,胜算多少

借条与借款补充协议是怎么约定的?双方签字者是谁?

Ⅳ 公司和公司之间借款是合法的吗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公司之间的借款并非全部不合法。

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了对于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属于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有借款纠纷的公司扩展阅读

相关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

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

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审理难度系数普遍较高,给当前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认为,应当尽快制定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回应人民群众对借贷安全和公平正义的追求.

回应广大中小微企业对阳光融资和正当投资的渴求;回应人民法院对统一裁判标准和正确适用法律的需求。回应金融市场化改革对形势发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的背景。

杜万华介绍,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释规定,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这也是本司法解释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据悉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民间借贷主体仅限于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而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按照央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

杜万华说,这一制度性规定在司法界被长期遵守,一定程度上对于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计划经济时代延续下来的这一制度不仅没有消除企业间借贷行为的发生,相反,企业间借贷甚至出现愈演愈烈的势头。

现实中企业间存在的巨大借贷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业之间的间接借贷运作模式。为了规避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无效的规定,不少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杜万华认为,“时移则法易”,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最高法经研究认为,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应当给予有条件的认可。本司法解释为此规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

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不仅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行,促进国家经济稳健发展,而且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事审判尺度。

“当然,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应当说,解禁并非完全放开。”杜万华表示,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但不能以此为常态、常业。

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

这种行为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从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评价。

Ⅵ 法人有民间贷款纠纷对公司有什么影响吗

1、有影响的,如果申请企业信用贷款,会查法人征信的
2、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回是公司股东的,则以其答认购的股份金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全部出资到位后,公司出现经济纠纷,不再影响到个人财产。
3、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的股东,只是公司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公司出现经济纠纷,也无法影响到个人财产。
但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5、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Ⅶ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理论上,你可以起诉公司,要求返还18000元违约金,但这样做,你在公司也没法干了回。
起诉的案由:借款答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撤销支付违约金18000元的民事行为;2、要求公司返还18000元。
打赢官司没有问题。

Ⅷ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在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之间

一般而言,在原固有的思维中,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属于代表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38条、《公司法》第13条等相关规定,多数会将法律效果归属于公司,个人往往不担责。
另如个案中,企业法定代表人,往往以签字是代表公司的行为,借款也是实际用于公司经营为由,认为借款主体是公司。尤其是出现法定代表人(同时系股东)变更(同时股权转让)时,公司也有抗辩称,应由前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1000号】。
但事实上,自从民间借贷解释第23条出台,原并存的几种争议观点逐渐归一,公司因借贷问题与法定代表人之间那些的“罅隙”更缩小许多,法定代表人免责抗辩往往有些苍白。
民间借贷解释第23条,尤其是第2款: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款文字描述较清楚,但实务中遇到一些有意思的问题。

一、法定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借款,公司是否应为共同借款人?

A企业法定代表人甲以个人名义向乙借款并签署借款合同,且在落款处加盖A公司公章,后因无力还款出现纠纷,出借人乙只以A公司为被告起诉偿还借款。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乙的诉讼请求,乙上诉,二审驳回。
问题出在哪里?原告乙坚持认为,A公司系该案中的共同借款人,依据民间借贷第23条第2款确立诉请,是没有问题的。
法院认为,满足该第23条款情形的,企业应当作为共同还款人与法定代表人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但主张企业还款的请求权基础(虽在第23条),企业并不是以借款人的身份承担还款责任;此与企业本身系借款人,出借人主张企业还款的请求权基础并不相同。
参见上海中院案例(2016)沪01民终**64号,借款人须以合同内容确定,不仅存有公司签章便认定借款人身份。

根据《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中观点(P163),当事人对于借款人究竟是企业法人还是法定代表人个人发生争议的,可考虑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企业作为当事人,这是由合同相对性以及法定代表人履行的职务行为所决定的。
但是,如果出借人或企业能够所借款项完全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生活或者其他原因使用,可以将企业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2、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个人作为当事人。
但是,如果企业同意还款或者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也可以将企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
至于,单位工作人员为本单位生产经营需要,以自己名义与出借人发生资金借用行为而引起民间借贷纠纷,应当如何确定当事人?
须审查借款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具体可参见合同法第49条、402条。
二、判决书行文表述
符合第23条第2款款情形的,在裁判文书网中,以上海法院系统为例,多数案件直接以【“法定代表人+公司”归还借款】的行文表述,较少数以【“法定代表人”归还借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形式行文。
对于后者,个案中,如(2015)黄浦民二(商)初字第608号,原告第一、二项诉请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归还本金及利息;第三项诉请则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根据第民间借贷第23条第2款,出借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得以支持。

Ⅸ 有借贷纠纷的情况下怎么能让企业进入失信名单

借贷纠纷经过法院依法审理作出生效判决后,如果债务人有钱拒不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Ⅹ 在借款纠纷中公司法人找不到只能找到经办人了怎么办

要看借款人是谁,如果是公司,应由公司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找不到不要紧,如果是法定代表人借款,法定代表人找不到了,也不影响法院继续审理,经办人可以作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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