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存在问题
㈠ 关于医疗纠纷的问题
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私聊是对你家比较有利的,如果走司法途径,可能到内最后拿到的钱还容没现在多,还药耗费不少的人力物力和精力,而且官司赢得可能性不大。以下是我的分析:
首先,是你家人把老人送到那个医院去的(不管是谁,只要是你家里的人),并且你们也事先知道那家医院的水平,对于老人死亡的结果,你们也有责任;其次,那个医院在医疗操作上也并没有明显的过错或失误,医院完全可以说成是医疗意外,况且,医院是天天接触这种事情的,医疗水平不怎么样,但是推卸责任也有熟能生巧了,他们对官司的流程,聘请律师等了如指掌,你说打赢的可能性大吗?还有,医院给你家的两万块钱只是表达人道主义,只是他们不想造成不好影响罢了。说了这么多,祝你好运了。
㈡ 医疗纠纷问题
医疗机构在诉讼中必须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否则将被推定过错的存在。
㈢ 医疗事故处理存在哪些问题
1、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如何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专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属。鉴于《条例》本身仅属于行政法规性质,但该《条例》中又有大量有关民事基本权利的规定,如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等,而这些规定与以往的一些法律规定存在着不一致之处,因此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将是法官们面临的主要任务。天津律师http://www.lawtime.cn/tianjin/
2、《条例》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条例》中医疗事故概念外延的不周全,没有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失给患者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情形,因此该规定能否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3、其他问题,如医学会鉴定的公正性、司法机关能否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鉴定的程序和规则如何确定,司法机关如何认定双方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等等问题,均有待在实践中加以解决。
㈣ 关于医疗纠纷的问题
简要分析如下:
1、人死不能复生,请节哀!既然是肺癌,又到了晚期。医患内关系和谐为上。
2、打官司,要求证据容的,老人已经火化了,只能够凭病例记录作为书面证据,口头无实。
3、“。。。通过找找省医院的医生了解,认为这都是医生的失误。。。”,因为在医疗过程中,情况非常复杂,省医院的医生只是听你们家属的所见所闻进行判断,未免会断章取义、以偏概全甚至判断错误。
4、合同医生,只要有医师执业证,执业地点在本院就没问题,你可以就这一点提出看看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没有的话,医院就是非法行医,大错特错!!!,这是一个切入点。
5、“。。。主任说要带医生来家赔礼道歉,我感觉这不合适。。。 ”,应该搞清楚他们的目的,再做选择为宜,但我认为,部队纪律严明,如果小问题你可以放他们一码,毕竟这种问题在部队里可能要毁了好几个人的前程!!!主任说要带医生来家赔礼道歉,可能原因在于此,我建议最好还是私了比较好,诉诸法律刚才也说了,你们会遇到很多证据采集方面的麻烦。
㈤ 医疗纠纷引发的问题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版合法资质的医疗权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广义的医疗纠纷包括医患双方发生的民事纠纷(民事赔偿等)、行政纠纷(行政处罚等)、刑事责任(医疗事故罪等)。
㈥ 关于医疗纠纷的问题
象你面前抄的情况来说,现在主要的问题是找家好的医院去检查一下,看看现在还没来月经是怎么回事,你把在之前的疾病诊疗情况说明给医师听,是不是之前的诊疗由问题,你还可以多找几家由资历的医院询问询问?如果确实是之前的医院问题,你可以到他们的医院反映情况!
㈦ 医疗纠纷问题
1、门诊病历及化验结果应该给患者;
2、应当解答;
3、有欺诈嫌疑;
4、可以要求;
5、可退。
纵横法律网-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张维民律师
㈧ 医患纠纷存在的问题是什么,怎么解决
医患纠纷是医患双方之间发生的权益争议,其性质由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所决定。医患关系是在医院为患者提供的医科技术专业性服务活动中形成的、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亲属之间因诊疗护理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双务和有偿特征且属于医疗服务合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
(1)医疗服务关系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一是医患双方地位的平等性。患者对医疗机构具有选择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他人干预(享受公费的,就医单位受到一定限制),双方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二是医患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性。患者选择医疗机构,以先行挂号的行为作出希望医院同意其治疗的意思表示,相当于要约;医疗机构接纳患者并同意为其治疗,相当于承诺。三是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医方有向患者收取医疗费的权利,也有依职业道德及自身技术力量给病员诊断、施疗、护理的义务;患者有要求医院按一般操作规程给予治疗的权利和给付医疗费的义务。
(2)医疗服务合同又有其独特性。一是生命健康权的依赖性明显。由于医疗机构是特殊服务机构,患者到医院求医,作什么检查或用什么药均由医生决定。其作用的客体是病员的生命健康权,是一种人身权利。二是风险性较强。在医疗过程中因病体的差异、医疗过程的可变性和复杂性,使医疗行为又具有风险性和探索性。三是合同自由受到限制。在医患双方关系中,患者是弱势群体,由于医疗过程中的可变性因素的限制,患方对于合同条款只有整体接受或拒绝的权利,使得合同自由受限。
由于医患关系的这种特殊性,学术界对于医疗事故的性质存在不同认识。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第一种认为医疗事故是合同违约的民事责任。理由是患者与医院是一种医疗服务关系,患者到医疗机构就医所产生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患者享有及时、正确得到医治的权利,负有支付医疗费的义务;医疗机构享有收取医疗费的权利,负有及时、正确地为患者医治的义务。从医疗服务合同的角度分析,医院一方的医疗行为造成人身损害事故的,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种认为医疗损害赔偿是双重属性的民事责任。理由是医疗行为所损害的权利是人身权这种绝对权,不仅可以发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如因对急、重、危病人拒绝治疗等。由于发生医疗过失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法律事实,在法律上同时构成了一般意义上的侵权和医疗合同的违约。医患之间的医患关系具有双重属性,是一种请求权的竞合。受害人不能同时兼有两项请求权,也不能就两项请求权选择,只能以民法通则的规定为依据,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我们认为,如果从医疗过失行为侵害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角度分析,医疗事故是一种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理由有两点:一是《条例》将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性质确定为侵权责任。《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可见,《条例》强调“过失”在医疗事故构成要件中的重要性,体现了我国侵权行为法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最基本归责原则的精神。二是《条例》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了赔偿范围。《条例》在医疗事故赔偿范围中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即精神损害赔偿。依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立法和司法均未承认违约责任中包含有精神损害赔偿。从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性质应为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二、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及其类型
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称为非事故性医疗损害。从审判实践看,这种非事故性医疗损害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1)医疗过程中的故意行为。根据《条例》规定,医疗事故只能是过失行为,故意行为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不构成医疗事故。从医务人员的职务角度来说,患者到医疗机构就医,是与医疗机构形成的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务人员的行为应当是一种职务行为,故医疗机构应对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过程中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医务人员故意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机构并不能免责。医务人员故意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医务人员应当对其行为负责;构成刑事上的伤害或故意杀人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㈨ 医疗纠纷诉讼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发生医疗纠纷,诉讼是一种最权威最有效的解决方式,双方当事人是需要在诉讼中积极举证的,这样人民法院才可能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认真审理案件,医疗纠纷诉讼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患者在起诉时应注意是否超过了。按照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二款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患者应当在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起一年内向医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出诉讼时效后就会失去法律的保护,法院会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判。
第二,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的规定,医患纠纷的证据责任分配是责任倒置,具体而言,患者在起诉时应提交在医院就诊治疗、遭受损失的事实及具体数额等相关证据材料,而医院需承担证明自己在对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或过失的充分证据,否则,医院就需承担对患者造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三,应选择最恰当的法律、法规及有针对性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和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是因为同一医患纠纷可能发生法律竞合的问题,但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其法律责任可能有较大区别,关键是看哪一部法律、法规,哪一具体法律条款对自己更有利。诉讼中应围绕核心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发生医疗纠纷时,调解的方式如下:
1、医患双方自行调解;双方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达成一致协商意见的,可签定书面的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医疗事故的概况,以及双方协商确认的赔偿金额等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请求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调解;已确认为医疗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可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就医疗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时,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赔偿金。经调解,如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双方应按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如调解不成,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