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解除装修费如何承担
㈠ 租赁房屋解除后装修损失如何赔偿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专者增设他物”。改善属是指不改变租赁物的外观形状,对其性能进行改良。增设他物是指在原有的租赁物上又添加另外的物。实践中,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多在装饰装修中进行。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规定,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解释称,“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从上述部颁规定对专业术语的解释看,改建包括装饰装修,均是对建筑物进行改善的重要方式。房屋租赁市场普遍将改建称为装饰装修,房屋增设他物因多在装饰装修中进行,且常与房屋结合密切不可分离,同装饰装修区分不明显,一般也纳入装饰装修的范畴。《解释》依照行业理解,条文中所称的装饰装修物包括改建工程、普通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物和增设的他物。
㈡ "群租"合同有效,但应依法解除,装修费用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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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有效且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情况下,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前合同被解除时装饰物如何处理,根据《解释》第十、十一条之 规定:
(一)未形成附合的装饰物,双方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承租人可以拆除。但承租人拆除时造成租赁房屋毁损的,应当恢复原状。需要强调的是承租 人拆除时不以出租人同意为必要要件。因为,未形成附合的装饰物,其所有权仍然归承租人,承租人当然基于所有权将装饰物拆除取回。另外是否拆除取回装饰物承租人有选择权,而不是必须拆除。但如果承租人选择不拆除装饰物,也不能要求出租人折价补偿,除出租人同意补偿外。
(二)已形成附合的装饰物,双方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残值损失。也就是说,房屋租赁合同有效但因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就剩余租赁期内装饰残值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不得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残值损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装饰物残值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装饰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负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那么,如何确定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残值损失?一般认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履行完毕,也就意味着承租人已完全使用了租赁房屋,同时也 完全享用了附合的装饰物的价值,附合的装饰物对承租人而言已完全丧失了使用价值。那么,承租人按照租赁期限享用附合的装饰物的价值,就应当在 租赁期内分摊装饰的费用。因此,确定剩余租赁期内附合的装饰价值就应当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将装饰费用平均分摊,然后计算出房屋 租赁合同解除时剩余租赁期内附合的装饰的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往往对于承租人附合的装饰投资数额无法达成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 事人的委托或者依职权可以委托专门鉴定机构对承租人用于附合的装饰费用作出鉴定。
㈢ 解除租赁合同赔偿装修损失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辨明装饰装修归属妥处房屋租赁纠纷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涉装饰装修物处理规定的解析
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涉及到物权和债权两大领域,关涉添附制度、不当得利等民法理论,在理论界及审判实务界均引起高度关注。2009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针对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三种情形,吸收装饰装修物形成附合、未形成附合情形下所有权归属理论及补偿理论,用五个条款对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为便于审判实践理解和适用,现对《解释》有关装饰装修处理的规定阐述如下。
装饰装修物的范围及归属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改善是指不改变租赁物的外观形状,对其性能进行改良。增设他物是指在原有的租赁物上又添加另外的物。实践中,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多在装饰装修中进行。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规定,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解释称,“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从上述部颁规定对专业术语的解释看,改建包括装饰装修,均是对建筑物进行改善的重要方式。房屋租赁市场普遍将改建称为装饰装修,房屋增设他物因多在装饰装修中进行,且常与房屋结合密切不可分离,同装饰装修区分不明显,一般也纳入装饰装修的范畴。《解释》依照行业理解,条文中所称的装饰装修物包括改建工程、普通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物和增设的他物。
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均是将动产附着于不动产。按照装饰装修物与房屋结合的继续性与固定性的物理形态和装饰装修物是否丧失独立价值的经济学标准划分,装饰装修物可分为附合和未形成附合装饰装修物两类。附合装饰装修物是动产与不动产结合后,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部分,非毁损或变更其性质而不能分离。例如对租赁房屋铺设地板砖、吊设天花板;租赁房屋作为酒店或者商场所安装的空调管道、照明设施等。依照世界各国和我国有关添附理论的通说,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动产的所有权被不动产所有权所吸纳,动产所有权灭失。二是不动产所有人即时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依照添附理论,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不能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其所有权仍属于承租人。《解释》针对装饰装修物的两种形态,吸收物权添附理论,规定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取回。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由出租人取得所有权。
㈣ 房屋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后装修如何处理
看合同约定
没约定的,如果房东解除合同,赔偿剩余残值。租赁方解除合版同,房东可以不赔偿
《城权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㈤ 租赁协议解除后出租人没公示,承租人继续装修施工,费用归谁承担
当然是承租户的事情,与出租人无关。
㈥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物应如何处理
双方对装饰装修物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的处理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约专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属分以下三种情形处理: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如果装饰装修物未形成附合,可以由承租人拆除,承租人应当对因拆除造成的房屋毁损恢复原状;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如果装饰装修物已经形成附合,应当根据合同解除的过错责任,分以下四种情形处理: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赔偿装饰装修物在剩余租赁期内的残值损失,应予支持,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赔偿装饰装修物在剩余租赁期内的残值损失,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装饰装修物在剩余租赁期内的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过错责任的比例负担;
(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装饰装修物在剩余租赁期内的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进行装饰装修的,无论装饰装修物是否形成附合,承租人均不得向出租人主张相关的费用,出租人不同意继续使用的,有权要求承租人予以拆除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㈦ 房屋损坏怎么赔偿,装修时解除租赁合同如何赔偿
一、房屋损坏怎抄么赔偿?
房屋损坏赔袭偿。房屋损坏多数是承租人在装修或者使用过程中由于自己的过错致使房地产受到损毁,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或者是出租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致使出租房屋损毁的,承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人身、财物损害赔偿。由于出租房地产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出租人的措施不当,造成承租人人身、财物损害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给予赔偿。出租人能够证明承租人对造成损害结果也有过错的,应由双方按照过错的大小分担责任。
二、装修时解除租赁合同如何赔偿?
房地产租赁关系特别是用于经营的房地产租赁关系建立后,经常会在承租人装修房屋时发生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这其中就涉及到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的处置问题。《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未对因违约提前解除合同对装修残值如何处理作出规定。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内部规定是: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装修的,无论什么原因提前解除合同,出租人应向承租人赔偿(经审计后)装修费的残值部分,如果合同对此有专门约定的,从合同约定。
㈧ 店铺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费怎么算
首先要看合同有没有约定,如果有按照约定。如果没有的,看解除原因,如果是合同到期的,没有任何补偿。
㈨ 房主解除租房协议,租户如何要求赔偿装修损失
房东提前解除租复赁合同,可以要求制房东承担装修的剩余价值
《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㈩ 房屋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后装修如何处置
看合同抄约定
没约定的,如袭果房东解除合同,赔偿剩余残值。租赁方解除合同,房东可以不赔偿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