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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21-02-07 13:35:06

『壹』 商品房买卖的纠纷有什么

‍‍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可能遇到过类似这样的约定:“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内得产权证书的,出卖人容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如果购房者付款不及时,要向开发商支付总房款的1%作为违约金。”
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明显对开发商有利,因为总房款与已付房款通常相差较多,开发商违约只须按已付房款计算违约金,而购房人违约则要按总房价计算违约金,这明显对购房人不公平,违约赔偿比例相差悬殊。
购房者与开发商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买卖双方应该平等协调。对此,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正式合同,开发商应退还购房者定金。‍‍

『贰』 商品房责任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版,给对方造成损害权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3)、其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50条、出卖人对于出卖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提出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51条、买受人在订立合同之前,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150条规定的义务。
综上,如果出卖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之中,故意隐瞒了该房产存在产权纠纷,该行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买受人在订立合同之前知道第三人对涉案房产享有权利,仍然购买,那么出卖人不承担“出卖问题房产”的责任
如果买受人不知道该房产为问题房产 存在产权纠纷,那么因出卖人的过错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因自己过错所导致的一切赔偿责任

『叁』 有哪些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法院如何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上述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具体情形有五种:(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哪些常见法律问题

1、交付定金,卖方违约不予双倍返还。《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合同条款存在“霸王条款”,如,对违约责任的规定上,在条款上免除经营者(卖方)的违约责任,或者通过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加重消费者的负担。详见,《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伍』 商品房退房纠纷案案例

【案情摘要】

2000年11月16日,原告就购买被告开发的某大厦某号商品房与被告签定《商品房购销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01年10月31日前将原告所购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但在交房时,原告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原告交付房屋而与被告发生纠纷。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要求解除原、被告所签《商品房购销合同》;(二)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63万元并支付利息35154元;(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16720元。

山西成诚律师事务所刘银栋律师接受被告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与了本案一审的诉讼活动。

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于2000年10月27日向被告交清全部购房款63万元,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能按合同约定交房,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请求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被告辩称: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知原告验房,并办理交房手续,但原告在验房时提出被告的房屋存在风裂问题,不具备交付条件,而拒绝接收合同约定的房屋(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所以,并不是被告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房,而是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接收房屋。原、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原告违约,因此原告诉讼请求的违约金和利息不能成立,被告依法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代理人代理意见摘要: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双方均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

二、《商品房购销合同》不具备解除条件,依法不应予以解除。

1、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不成立。合同明确约定被告逾期三个月不能交房的,原告可以解除合同。事实上,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被告已通知并接洽原告交房验房,被告没有违约。

2、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亦不成立。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法定解除条件的规定。

3、原、被告双方未就解除合同的条件订立过补充协议,亦未达成变更原合同的协议。

三、原告所提的房屋风裂问题并非质量缺陷。

1、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原、被告约定了质量保修条款。也就是说,房屋作为一种产品而言,其出现一些小的质量问题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原、被告通过合同的形式设定了被告在所交付房屋存在一些细小的质量问题时的保修责任。

2、被告已于2001年11月15日将原告所述的风裂问题全部予以整改,该商品房已完全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四、原告不按照合同约定接收房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被告提供的“楼宇接收记录”证据证明:被告按合同约定通知原告验收交房,原告也于2001年11月4 日对其所购房屋进行了验收,并非被告不交房;

2、被告提供的“ 关于某大厦内墙抹灰质量情况的说明”及“竣工验收说明书”证据证明:原告所购房屋内墙抹灰是作为样板房之一,工程验收后出现的内墙风裂现象,此问题不属于质量问题,并且,被告已于2001年11月15日针对该问题作出全面处理。同时,“竣工验收说明书”证明该工程施工质量等级为优良,完全具备交付条件。

3、被告提供的“会谈纪录”证据证明:原告不按合同约定接收三层的房屋,而是要求八层的房屋,在其无理要求遭到拒绝的情况下,就以种种借口要求退房的事实。

综上,真正的违约方是原告,而非被告。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结果:

在本案经过开庭后,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 调解协议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二、被告在二00三年二月一日前退原告购房款二十一万元,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前退原告购房款四十二万元;

三、诉讼费一万三千八百二十九元由原告承担。

【审裁结果评析】

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合意而形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协商解除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方式。单方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故单方解除又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本案中,原告根据《合同法》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以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向原告交付房屋,已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向被告主张其法定解除权。事实上我国《合同法》对法定解除权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而原告并无相反的证据以支持其诉讼主张,被告如此抗辩为其最终达成较成功的的调解协议奠定了基础。

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原告同意放弃主张违约金和利息,并以低于其诉请的金额即二十一万元的价款与被告达成协议,其实溯其本源还是由于各方当事人均遵循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纠纷成因分析及避免纠纷的方法】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发生纠纷已屡见不鲜。而本案是一起因当事人退房而引发的纠纷,究其原因,还是归结为合同的履行存在瑕疵。开发商在开发整个小区,或大规模的楼盘时,难免会出现各种令业主不够满意的情形,但是业主在购房主张权利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来行使。房屋质量存在瑕疵并不绝对意味着开发商已构成根本违约,而我国《合同法》对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权限范围基本界定在“对方构成根本违约”的这样一个范畴内,所以业主在主张权利时应按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提出要求,并准确领会 “根本违约”的概念精髓,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得到法律的支持。否则不但增大了诉讼成本,甚至会给自己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总之,只有严格依法订立合同、依约履行合同,才能有效地实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对此,律师建议:

一、细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二、注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收集。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4-07-1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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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属于什么性质的案件

当然是
民事案件
了。
案件分类只有三大类,刑事、民事、行政,你说的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属于
民事纠纷

『柒』 房屋纠纷一案(简易)

其实这个很简单~我是做房屋买卖的~~一般像你说的这种商品房有的是有两证有的则是购房合同~~你可以把购房合同他看是一样的~~不管是两证还是购房合同都

『捌』 商品房纠纷

如果选择退房,按照合同约定的办理。如果未签订合同的,则只能根据订购协议约定处理了。

『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法定程序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可以看出,该条规定的是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注:一般出卖人都选择按建筑面积,房产证登记的也是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处理方案,其中涉及面积误差比的计算,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在省工商局、建设厅监制的格式合同)中有计算公式: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买受人计算出面积误差比后根据此条决定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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