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房产纠纷案例
Ⅰ 父子房产纠纷
可以参阅《合同法》中有关赠与的规定
不能,但如有证据该笔房款是父亲支付回的,可主张答该笔房款的债权
征得儿子同意,办理赠与或买卖手续。
1、依据物权法,不动产是归属以登记依据。所以你父以你的名义付了按揭款办了房产证,可视为赠予。
2、理论上他单方面是不可能把房产过户到他名下的,即使他拿着房产证原件。但中国的事情总不能排除魔幻的结果.......
3、因为赠予关系的存在,法律上你是站得住的,但问题是,如果你父断供,银行会处理该按揭房产
Ⅱ 常见的家庭房产纠纷案例都有哪些
1、叔叔与纠纷二再起诉属于超诉讼效
2、签房屋合同房屋层两层归面三四层政府用根据楼层各自测算要依合同规定计算面积给钱没超效输
3、自家双都听亲戚说句情况讲给听知道要输自撤诉
附:《华民共民通则》
第百三十五条 向民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效期间二律另规定除外
Ⅲ 家庭财产纠纷案例
原告:杜海生,男,30岁,山西省平定县人,农民。原告:杜满生,男,27岁,山西省平定县人,农民。被告:杜喜生,男,35岁,山西省平定县人,农民。第三人:杜永生,男,45岁,山西省平定县人,农民。第三人:杜海鱼,女,21岁,山西省平定县人,农民。原告杜海生、杜满生因与被告杜喜生发生房产确权纠纷,向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杜海生、杜满生诉称:争议的平房三间、马棚一间,是第三人杜永生为全家人购买的,有宅基地使用证为凭。现被告杜喜生准备将此房据为己有。请求依法确认争议房屋的产权为全家人共有。被告杜喜生辩称:争议房屋是第三人杜永生买下后准备以原价转让给我的,故在宅基地使用证上写明户主是我。既然原告想争此房产,我可以不要,但须物归原主杜永生。第三人杜永生称:被告杜喜生所辩属实,因杜喜生身有残疾,故我买下此房后准备以原价转让给他一人所有,并不包括其他家庭成员。平定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本案当事人系同胞兄妹。他们的父亲于1977年去世后,第三人杜永生即成家另过,只留母亲杨三妮和被告杜喜生、原告杜海生和杜满生以及第三人杜海鱼在一起生活。1984年,杜永生以700元价款买下村里的平房三间、马棚一间。1986年,杜永生出面为此房产申领了 “宅基地使用征”,证内填明户主是杜喜生,家庭成员为五口人。该村的宅基地清查登记表上记载,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填的五口人,是户主杜喜生和家庭成员杨三妮、杜海生、杜满生、杜海鱼。这五口人曾对此房产管理使用过一段时间。1987年杨三妮去世。1992年4月原告、被告之间因家务发生纠纷,杜永生在此时声称争议房产只转让给杜喜生一人所有,并将他保存的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填的“五口”人改为“一口”人。同年7月,杜喜生以1800元价款将争议房产出租给邻居卢维柱使用。杜海生、杜满生以房产是全家共有财产为由,提起确权诉讼。平定县人民法院认为:第三人杜永生以700元价款购得争议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是该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该房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杜永生在自己申办的宅基地使用证上已经声明户主是杜喜生,家庭成员是杜喜生、杨三妮、杜海生、杜满生、杜海鱼五口人,这是杜永生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实属自愿转让。宅基地使用证是合法有效的证件,应当予以保护。以杜喜生为户主的全家五口人,在杜永生申办了宅基地使用证后,已经对此房产进行管理使用,至此,杜永生对争议财产的所有权,已合法转让给以杜喜生为户主的五口人共有。在家庭发生纠纷后,杜永生对自愿转让产权的行为翻悔,私自涂改宅基地使用证上的记载事项,声称只转让给杜喜生一人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5条“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的规定,对杜永生的翻悔行为,不予支持。据此,平定县人民法院于1994年7月18日判决:讼争之平房三间、马棚一间属杜喜生、杜满生、杜海生、杜海鱼及其母杨三妮五人共同所有。第一审宣判后,被告杜喜生、第三人杜水生不服,以杜喜生、杜永生之间是准备以原价转让房屋。至今房产证仍在杜永生手中,一审认定所有权已经合法转让与事实不符为由,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查明:上诉人杜永生仅在1986年口头答应过将争议房产以原买价出卖给上诉人杜喜生,但双方至今未交付房产和价款,也未办理房屋买卖契税及书面合同,房屋产权证明仍在杜永生手中,一审认定的五口人曾对此房产管理使用过一段时间,是指五口人在无房屋产权证明的情况下在此房中居住过一段时间这一事实。一审认定的杜喜生将此房以1800元价出租给邻居使用一节,事实是出租房屋是由杜喜生联系的,但承租人所交的房屋租金却是由杜永生收取的,且最后议定房屋出租价是900元。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农村居民建筑住宅使用土地的合法状况予以确认的证件。只有持有宅基地使用证的人,才能在其合法使用的宅基范围内建房,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一致。房屋产权证书是确认房屋产权的合法证据,其他证件不能代替房屋产权证书确权的效力。被上诉人杜海生、杜满生以宅基地使用证上的记载内容要求确认房屋产权的归属,是不妥的。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分无偿转让(即赠与)和有偿转让(即买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一审判决既然认定杜永生已将房产所有权转让、又没有查明受让人有给付对价的事实,就应当对本案适用赠与房屋的规定。但是,房屋产权证书至今仍在上诉人杜永生手中。上诉人杜喜生和被上诉人杜海生、杜满生等人虽在此房中居住过,却并不是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一审判决以宅基地使用证上的记载和杜喜生等曾在此房中居住过的事实,就认定杜永生已将房产所有权合法转让,于法不符。杜永生虽然口头上说过要将此房以原价转让给杜喜生,但从未交出过产权证书,也未收取过杜喜生给付的房价,更没有实际将房产交付给杜喜生使用,却收取了邻居卢维柱交纳的900元房租,这些事实都说明,争议房屋的产权既没有发生过无偿的转让,也没有发生过有偿的转让,一直控制在产权人杜永生手中。据此,阳泉市中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4年11月9日判决: 一、撤销平定县人民法院(1994)平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二、双方所争之平房三间、马棚一间归杜永生所有。
Ⅳ 家庭房产纠纷能不能申请法律援助
一、家庭房产纠纷案件,原则上是不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不过你可以以“经济困难或者因突发事故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名义,向当地司法局提出法律援助申请,这或许可行。
家务纠纷,最好不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关于拆迁中的房产登记,有相应的规定,并不是你老妈一个人说了算的,你可以直接向主管部门反映实际情况。另外,在房产登记中,有面积登记,也有居住人口的登记,这些都是最终分配的条件,你老妈何苦“害”你?特别是“害”她自己的亲孙子?!这本身就不合乎人之常情!由此可见,你们矛盾在别处,解决问题最好能对症下药,你既然是重病在床,做母亲的,怎么会在你伤口上再撒盐?
凡事多换位思考,多从自己身上找原因,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像你提问中表达的情绪:不行,就打官司!这是跟母亲应有的态度吗?
我永远相信:虎毒不食子!你考虑到了你的儿子,你母亲的心也是肉长的,她难道就不考虑你不考虑她的孙子了吗?如果老人真的如此狠心,你应该想想:妈妈为什么会这样?!
话难听,理不糙,希望能帮到你。
二、以下是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对象、条件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
1、刑事诉讼辩护、代理;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
3、请求给付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抚恤金、救济金、劳动报酬;
4、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农村“五保户”、患有严重疾病的人请求侵权赔偿;
5、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6、见义勇为者请求奖励与保护;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7、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8、请求国家赔偿;
9、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务。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和条件:
1、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必须是经济困难或者因突发事故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以及刑事诉讼中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被告人。
(三)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四)受理、审查和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
1、除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被告人外,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2、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3、对符合油律援助条件的,由受理部填写《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经受理部主任审查签署意见后,将全部材料交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审批。
4、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需经法律援助中心集体讨论确定。
5、对批准给予法律援助的,由受理部填写《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指派通知书》,并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个案法律援助事项费用补偿核准表》交受援人到指派的法律服务机构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同时,受理部将《法律援助案件征询意见表》发放给受援人及承办案件的法官,在法律援助案件(事项)办结后,由受援人及法院承办人填写后交还指派的法律援助中心。
6、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受理部填写《法律援助公函》并办理委托手续。
Ⅳ 房产继承纠纷经典案例告诉你,哪些遗产会产生纠纷–
您好:
一、把多人共有房屋,当成一个人的遗产。张某成年后与父亲、继母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盖平房五间。父亲病故,张以共有继承为名,占有了全部房屋。该房应为张和父亲、继母共有。父亲去世,张只能继承其父的房产份额,且张的继母不但属于房屋的共有人,而且与张对张父的房产都有继承权,张的继母如无劳动能力还应当多分。对此继承法第26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二、把对公有房屋的承租权当成遗产继承。李某生前多年居住在单位的公房中,房改后没买该房仍租住,最近李病逝,李的子女要求继承该房。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承租人对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承租权不是所有权,继承人不能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三、把继承开始前己不属于被继承人的房产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刘某丧偶后与张某结婚,结婚时刘通过书面形式把自有房屋赠与了张某,并于逝前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现刘的子女要求按刘的遗嘱继承这份财产。因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即使刘立有遗嘱刘的子女也无权主张对该房的继承权。
四、认为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不必过户登记,即属于生存的一人。张某所持房屋产权证,写有其夫和她二人的名字,其夫去世,她以她一人的名字,出卖房屋,过户受阻。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变为一人所有必须进行房屋过户登记。写有夫妻二人的名字的房屋,其一人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须通过继承、过户手续才能登记为一人。
五、认为继子女和养子女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这里养子女与继子女的继承权是有区别的,因为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六、认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继承权。王、赵没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最近王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赵认为结婚不登记同居也有继承权,要求继承王的房产。结婚不登记除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外,则对另一方的房产没有继承权。虽然按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因对死亡的一方尽了较多的义务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但他享有的不是其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一种因互助产生的权利。
七、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张、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继承了其父的一笔房产。且对这一房产共同使用多年。现王张离婚,王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房产。张拿出了其父的遗嘱,该遗嘱明确表示其这份遗产由张继承。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上述遗留的房产应为张的个人财产,且无论他们共同使用多久,其财产的性质都不会改变。
八、认为婚后买房,产权证上只写有一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林、张为夫妻,林最近病逝,林生前与张买得楼房一套,房产证上只登记了林一个人的名字。林的父母认为该房只属林一人,要求按其一人财产继承。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能举证证明为个人的以外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房屋虽然只登记在林一个人名下,也不能改变林、张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
九、不为没出世的胎儿保留遗留房产份额。李先生拥有一栋商品房,李遇车祸死亡。继承遗产时李的妻子提出为怀有的胎儿保留份额,李的父母不同意。认为胎儿未出世与遗产继承无关。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Ⅵ 兄弟房产纠纷案例
个人认为:第一、房子当时属于你爷爷和奶奶的共同财产,你爷爷对该房屋的一半价值有回处答分权,你爸爸有该房屋一半价值的所有权。因此,虽然办理公证过户,但是仍有一半的价值属于奶奶所有,第二、奶奶现健在,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因此奶奶无权要回那已经属于你爸爸所有的一半的财产价值(现在为拆迁补偿款)。
Ⅶ 房产纠纷案例主要表现于哪些问题
房地产纠纷是指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房地产权益而专产生属的纠纷。实际上也就是房产纠纷和地产纠纷的总称。其当事人既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房地产管理机关,其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涉外房地产关系中的外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港澳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房地产纠纷按其法律性质可分为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和行政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据此,法学家中国指导参考典型案例全库房产纠纷案例包括一手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房屋居间纠纷、房屋权属纠纷、房屋迁让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房屋拆迁利益分割纠纷、相邻纠纷、物业纠纷等,每件案例都从当事人争议焦点出发,结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法院的判决作出评析,供案件办理、审理及学术研究参考借鉴。
Ⅷ 家庭财产纠纷案法院收费标准
法院的收取费用并不高,要是你不请律师的话,律师是按照你的财产额度收费的,要是你们自己到法庭陈述,是输的那方出打官司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