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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追偿权

发布时间: 2021-02-05 20:30:47

① 补充赔偿责如何追偿权

关于补充赔偿责任 的追偿权问题。对此,《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当学校承担补充版赔偿责任后权,是否有权向直接侵权的第三人追偿呢?有观点认为,既然学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这才符合过错与责任对等原则。赔偿后还可以追偿,不符合民法原理。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首先,第三人侵权,由第三人自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民法自己责任原则,如果学校承担责任后,不能追偿的话,则减小了赔偿义务人的责任,过错与责任则不对等;其次,学校毕竟不是直接侵权人,只是保护义务没有尽到而已,只是替人受罪,既然是代行义务,就应当享有追偿权利,这才符合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再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责任,同样可以在此得到体现,本来补充赔偿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有效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对有过错的学校就是一种惩罚,它是基于第三人的赔偿能力而定,追偿故然有风险,而且风险特别大,甚至可能追偿权的实现成为不可能。

② 共同侵权行为人在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其行使追偿权向法院起诉的案由是什么急

应定追偿权纠纷。《担保法》第31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9条,都规定了在连带人履行义务后,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享有追偿权。也就是说追偿权在法律上是有相应的规定的,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在承担义务后,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权利。本案的性质其实就是赵某在承担责任后行使追偿权,所以该案应定追偿权纠纷。
以上来自:http://ja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7133

③ 什么是追偿权

追偿权,来是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自务的人一种经济上的请求补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在行使之前仅仅是一种可能,只有在专属于有追偿权的人主张的时候才产生实体的法律意义,因而是一种不确定的债权,这种权利基于一定的基础法律关系而产生,专属于一定的民事主体。
举例:《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就是“追偿权”。

④ 最高人民法院新案由有没有追偿权

您好,案由中并没有单独命名为“追偿权”的案由。具体内容可参照《最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3年修订)》。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摘录部分)

十、合同纠纷

89、借款合同纠纷:(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同业拆借纠纷;(3)企业借贷纠纷;(4)民间借贷纠纷;(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120、服务合同纠纷:(1)电信服务合同纠纷;(2)邮寄服务合同纠纷;(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4)法律服务合同纠纷;(5)旅游合同纠纷;(6)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7)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8)旅店服务合同纠纷;(9)财会服务合同纠纷;(10)餐饮服务合同纠纷;(11)娱乐服务合同纠纷;(12)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1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1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1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16)家政服务合同纠纷;(17)庆典服务合同纠纷;(18)殡葬服务合同纠纷;(19)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20)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21)保安服务合同纠纷;(2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121、演出合同纠纷;122、劳务合同纠纷;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124、广告合同纠纷;125、展览合同纠纷;126、追偿权纠纷;127、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⑤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雇主还有追偿权吗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⑥ 追偿权的定义

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通则第89条也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保证人追偿权
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怠于通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地再为履行时,保证人也丧失追偿权

⑦ 侵权人如何行使追偿权

1、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回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答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2、追偿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起诉到法院解决。

3、连带责任侵权人追偿的诉讼时效是2年。

⑧ 追偿的追偿权

在司法实践当中,追偿权一般有下列几种: 一、保险公司在对财险进行赔付以后,对于侵害人取得追偿权(由被害人转让);
二、担保人保证人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取得对于债务人的追偿权;
三、单位在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对于犯有错误造成侵权的有责任的个人,可以追偿,这也是一种追
偿权。 从这些情况来看,追偿权是一种不确定的债权,一种请求权,一种准许权,这种权利基于一定的前提基础法律关系而产生,专属于一定的民事主体。追偿权,只是法律给于付出一定义务的人一种经济上的请求补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在行使之前仅仅是一种可能,只有在专属于有追偿权的人主张的时候才产生实体的法律意义。追偿权因权力拥有者的不主张,不行使而不具有现实的意义。在权利人追偿的时候,也不是必然的全部追偿,可以部分追偿,也可以全部追偿,至于是全额追偿还是部分追偿,取决于追偿权人。这种追偿与否,追偿多少皆不明确固定,因而追偿权是一种不确定的债权,只是一种请求权,只是法律上的一种准许,一种设
定。这种权利之所以专属于追偿权人,是因为换做别人是不能够被准许的,别人无此资格。即便是追偿权人的债权人,也不能够向被追偿的人主张权利。在代位权行使的情况下,由于追偿权的这种不确定性(数额是多少?)和追偿权人的不主张而不存在这种债权,所以,这种权利不能够成为代位权行使的债权请求权。在司法解释的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当中,我们看到抚养、赡养、婚姻、继承的债权被界定为具有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的性质,这里,我们不难发现,这些专属债权的性质一般都有主张才存在,不主张仅仅是一种可能的属性在里面。主张多少,比如赡养费500元/每月可以,还是700元/每月,都是不确定的,界限在于负担人的能力。而保证人保险人的追偿权利也是这样,可以追偿,追偿多少,不确定,界限是保险赔付额或者是替代偿还的保证债务。

⑨ 侵权连带责任人之一承担责任后,如何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现实问题

吕某和施某是两名社会人员,一次去酒吧玩,与客人张某发生了摩擦,双方还动起手来,在厮打过程中,张某被两人打伤。之后张某将两人告上法院,要求两人连带赔偿损失5万元,法院也判决两人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吕某家境富裕,先行支付了5万元。之后吕某向施某提出承担部分费用,但施某认为吕某已经支付了赔偿,且吕某也动手打人,自己不需要再给吕某钱。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这是法律对于连带责任人被连带后如何行使追偿权的规定,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后,需要在内部确定各自的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在一个或者数个连带责任人清偿了全部赔偿数额后,支付了赔偿费用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在这则案例中,吕某和施某是连带责任人,施某的责任并不因为吕某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赔偿而免除,其应该根据自身责任的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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