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发布时间: 2021-02-05 17:53:10
㈠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
劳动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专当事人知道属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2011年5月1日入职,用人单位至今未与其签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可主张2011年6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止的双倍工资。如果你2012年7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只能主张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止的双倍工资,因为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已超过一年,不能主张。
另2011年5月1日起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签订可按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主张双倍工资。
㈡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何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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