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纠纷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复十四条,“合同或制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可以约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 土地抵押合同发生纠纷怎么办
您好!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尽到一个勤勉谨慎的同业者应尽的注意义务,以致发生了患者非医疗必需的损害后果,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明示或习惯性的)目标,它在违约的同时也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归结为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侵害了对方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的一方有权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医疗侵权的受害人考虑到自己诉讼的实际情况,大半请求依据侵权行为责任处理。
二、如何认定医疗侵权损害
(一)医疗侵权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
非法行医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因非法行医的行为人不具备订立医疗合同的民事主体资格,这种民事责任性质,不应理解为违约责任,而应理解为侵权责任,可依照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
考虑到举证的难易,同时也考虑因过错的医疗行为而遭受侵害的患者能获得更多的赔偿机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常规、是否符合专业的标准,应由医疗机构负举证责任。
(三)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过错的医疗行为已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如致死、致残或给患者造成不必要机体组织损伤等。
(四)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所受的损伤后果有因果关系。
因医疗行为本身具有损害性特点,病员本身既存的病理性改变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可能也有一定的作用,患者现存的损害后果往往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即所谓的多因一果。在分析过错的医疗行为与既存疾病在损害后果的作用力时,不能忽视患者原有疾病对损害后果作用力。多因一果的损害赔偿之诉,在判断原因事实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关系时,日本法医学家渡边富雄与其他学者所采用损伤参与度,值得我们借鉴。所谓的损伤参与度是指损伤、既存疾病与现存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采用定量比例制的方法来判断、确定责任的划分与承担。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3. 房产证抵押合同纠纷的裁判标准是什么
无效,即便有效未经登记也不发生抵押权的效力。
4. 房产抵押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吗
广义来说可以这么理解,但是从合同意图来说,抵押合同时从合同,在确定管辖时一般会遵照主合同来确定
5. 解除抵押权的管辖法院 抵押合同发生争议应当由哪个
合同管辖纷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纷争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的判断还得看你这个抵押是什么抵押。《民诉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6. 房屋抵押合同纠纷,十年前别人借了我3W快钱用房子做抵押合同上写着如期不还钱房子归我所有以外还需返还我
1、抵押需登记,否则无效。
房产抵押是否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如果没有登记则抵押无效。
2、“不还钱房屋归你所有”的这条约定无效。
假设抵押已登记,也只能通过拍卖、变卖房产所得的价款来偿还欠款,“不还钱房子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无效。
7. 有房产抵押合同纠纷怎么办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非经抵押权人同意,用转让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或者受让抵押物的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以外,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但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对实际转让行为的禁止,即登记抵押的房产不得实际转让、不得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但是,对当事人签订登记抵押房产的转让合同需要按照上述要求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约定债务清偿后,才能签订房产实际转让合同。至于房产实际转让合同纠纷,必须以合同法规定以及纠纷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修订,也可以由仲裁机构对合同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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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抵押合同纠纷
1、不存在相互利用,不违法
2、最高人民法院刚刚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规定,确立了处理此类纠纷的规则。
如果承租人擅自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则构成侵权,其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则须区分情况适用不同的处理原则,一是对附合和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作为所有权人享有处分权;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区分合同无效、合同有效解除、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情形,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二是出租人是否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进行补偿,又如何补偿,要区分不同情况。租赁合同无效时,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基于不当得利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的现值损失(现值损失是指合同被认定无效时,装饰装修的现存价值)作为无效合同的损失,由双方按照过错承担。租赁合同解除时,由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承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残值损失是指在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的剩余“价值”,这一“价值”的确定是以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的现值为基础,且不能低于合同履行期间摊销的装饰装修费用)。若合同解除双方均无过错,由双方依照公平原则分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在此,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合同解除时,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承租人装饰装修的,仍然需要基于不当得利对承租人予以补偿;若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则出租人取得附合装饰装修物且无需补偿(本段直接引用涂成洲的陈述)
所以,关于装修问题不是你的问题,而是田某王某和该公司的问题,公司如果有异议,公司可以租赁法律关系直接起诉王某和田某,要求王某田某承担违约责任。但这并不妨碍法院拍卖房产,因为你的债权已经确定,进入执行程序,公司债权即使成立,也还没有经过法律确认,属于轮候程序,可以在拍卖款支付了你的债权后的剩余部分进行赔偿。
以上意见供参考讨论
9. 抵押借款合同纠纷 约定管辖有用吗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版住所地、权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可以约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